Section § 447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州机构”的含义。州机构是指任何有权签订合同的机构。例子包括公共工程部、水资源部、总务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校董会。

本章所称“州机构”,指第11000条所定义的、获授权签订合同的任何州机构,并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工程部、水资源部、总务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校董会。

Section § 447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人”一词指任何为经营业务而设立的个人或组织,例如公司或团体。

在本章中,“人”指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任何其他实体。

Section § 447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州机构与任何因违反环境命令而被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处罚,或因违反废水排放规定而被发出停止和禁止令的公司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它也适用于那些被认定违反联邦空气或水污染法律的人。

Section § 4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价值低于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需要进行竞争性招标的金额,那么本章的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4479

Explanation
每个州机构都需要仔细核查,合同是否被故意拆分成更小的部分,以规避第4478条中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448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人或公司是州政府所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唯一可用来源,那么通常禁止他们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4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在七天内通知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空气资源委员会,如果它们不遵守任何命令、规则、法规或停止和终止令。它们还必须报告任何已纠正的违规行为和已采取的行动。此外,水资源和空气资源委员会必须通知有关违反联邦空气或水污染法律的行为者。每个月,它们必须向州机构提供一份已确认的违规者名单。

第4477节规定的每个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应在确定后七天内,将不遵守其发布的任何最终命令、规则、法规或停止和终止令的情况,或根据本节报告的任何已纠正的违规行为以及地方机构或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空气资源委员会。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空气资源委员会还应就最终确定的违反联邦空气或水污染相关法律的行为者提供此类通知。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空气资源委员会应每月向州机构提供一份最终确定违反此类法律、命令、规则或法规的人员名单。

Section § 4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章生效前达成的任何协议不受其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