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称“州机构”,指第11000条所定义的、获授权签订合同的任何州机构,并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工程部、水资源部、总务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校董会。
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采购
Section § 447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州机构”的含义。州机构是指任何有权签订合同的机构。例子包括公共工程部、水资源部、总务部、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校董会。
州机构定义 合同授权 公共工程部
Section § 4477
这项加州法律禁止州机构与任何因违反环境命令而被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处罚,或因违反废水排放规定而被发出停止和禁止令的公司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它也适用于那些被认定违反联邦空气或水污染法律的人。
州机构合同 空气污染违规 水污染违规
Section § 448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在七天内通知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空气资源委员会,如果它们不遵守任何命令、规则、法规或停止和终止令。它们还必须报告任何已纠正的违规行为和已采取的行动。此外,水资源和空气资源委员会必须通知有关违反联邦空气或水污染法律的行为者。每个月,它们必须向州机构提供一份已确认的违规者名单。
第4477节规定的每个地方机构或委员会应在确定后七天内,将不遵守其发布的任何最终命令、规则、法规或停止和终止令的情况,或根据本节报告的任何已纠正的违规行为以及地方机构或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空气资源委员会。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空气资源委员会还应就最终确定的违反联邦空气或水污染相关法律的行为者提供此类通知。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空气资源委员会应每月向州机构提供一份最终确定违反此类法律、命令、规则或法规的人员名单。
地方机构通知 不遵守报告 水资源控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