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节能合同
Section § 4217.11
《加州政府法典》的本节定义了替代能源和节能设施章节中的术语。主要定义包括“替代能源设备”,涉及太阳能或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热电联产设备”,指同时生产电力和热能的设备。“节能措施”和“节能服务”侧重于减少能源使用。“节能设施”包括公共区域内的所有替代能源、热电联产和节能措施。“能源服务合同”和“设施融资合同”是公共机构为提供或资助能源设施而签订的协议。“设施土地租赁”指为能源目的租赁土地。“个人”和“公共机构”涵盖了个人或政府机构等广泛的实体,“公共建筑”则指公共机构有权使用的结构。
Section § 4217.12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和相关的土地租赁协议,前提是它认为这样做在财务上对它们有利。该决定必须在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作出。要进行下去,机构必须认定能源服务的成本低于没有合同情况下它将支付的费用。此外,如果租金价值存在差异,机构预计将通过能源节约或其他利益来弥补。州机构负责人可以在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这些决定。
Section § 4217.13
Section § 4217.14
Section § 4217.15
本节规定,加州的公共机构可以选择,但并非必须,将其能源相关决策基于未来的能源费率估算。这些预测可以来自几个来源:向其提供能源的公用事业公司、公用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或州总务部对同一服务区域内州设施的评估。
Section § 4217.16
当加州的公共机构想要授予合同或租赁时,它可以首先要求合格的承包商提交提案。在审查这些提案后,合同可以根据承包商的经验、所使用的技术、成本以及其他相关细节等因素授予。该机构还可以使用一份合格能源服务公司名单(如法律中其他部分所述)来协助这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