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其设施中开发节能方法和替代能源。这是旨在促进能源节约的更广泛政策的延伸。

Section § 4217.11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本节定义了替代能源和节能设施章节中的术语。主要定义包括“替代能源设备”,涉及太阳能或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热电联产设备”,指同时生产电力和热能的设备。“节能措施”和“节能服务”侧重于减少能源使用。“节能设施”包括公共区域内的所有替代能源、热电联产和节能措施。“能源服务合同”和“设施融资合同”是公共机构为提供或资助能源设施而签订的协议。“设施土地租赁”指为能源目的租赁土地。“个人”和“公共机构”涵盖了个人或政府机构等广泛的实体,“公共建筑”则指公共机构有权使用的结构。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均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a)CA 政府 Code § 4217.11(a) “替代能源设备” 指以替代能源作为主要燃料来源,用于生产或转换能源的设备,例如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30兆瓦以下的水力发电、距离现有天然气集输管线每英里估计储量不足10亿立方英尺的偏远天然气、每标准立方英尺含有850或更少英热单位的天然气,或任何其他能够通过高效利用减少化石燃料或核燃料使用的能源。
(b)CA 政府 Code § 4217.11(b) “热电联产设备” 指《公共事业法典》第216.6节所定义的热电联产设备。
(c)CA 政府 Code § 4217.11(c) “节能措施” 指用于减少能源使用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设备、维护、负荷管理技术和设备,或其他措施。
(d)CA 政府 Code § 4217.11(d) “节能服务” 指通过节能措施产生的电力、热力或其他能源节约,应将其视为此类能源的供应。
(e)CA 政府 Code § 4217.11(e) “节能设施” 指位于公共建筑内或公共机构拥有的土地上的替代能源设备、热电联产设备或节能措施。
(f)CA 政府 Code § 4217.11(f) “能源服务合同” 指公共机构与任何个人签订的合同,根据该合同,该个人将从节能设施向公共机构提供电力、热力或节能服务。
(g)CA 政府 Code § 4217.11(g) “设施融资合同” 指公共机构与任何个人签订的合同,根据该合同,该个人为节能设施提供融资,以换取公共机构偿还融资及所有相关成本和费用。设施融资合同可规定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的个人除融资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可提供节能设施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的组合,并可规定公共机构以分期付款购买、其他形式购买或摊销租赁的方式获得节能设施。
(h)CA 政府 Code § 4217.11(h) “设施土地租赁” 指公共机构拥有或租赁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或公共建筑,与能源服务合同或设施融资合同结合,租赁给个人。设施土地租赁除节能设施所在地块外,还可包括地役权、通行权、许可和进入权,用于个人建设、使用或拥有该设施以及所有不属于互联公用事业公司所有或控制的相关公用事业管线,以及相关的场外改进。设施土地租赁还可包括互联公用事业公司拥有的公用事业管线和设备的增设或改进,这些管线和设备对于该公用事业公司与节能设施之间的互联是必需的。
(i)CA 政府 Code § 4217.11(i) “个人” 指但不限于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机构、协会、独资企业、信托、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实体集团。
(j)CA 政府 Code § 4217.11(j) “公共机构” 指州、县、市县、市、区、社区大学区、学区、联合权力机构或由政治分区指定或创建的与能源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实体,以及州内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k)CA 政府 Code § 4217.11(k) “公共建筑” 包括公共机构有权建造或使用的任何结构、建筑物、设施或工程,以及汽车停车场、园林绿化和其他设施,包括与任何结构、建筑物、设施或工程的使用相关的家具和设备,还包括其场地,以及附属于其或为充分使用其所必需的任何地役权、通行权。

Section § 421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签订能源服务合同和相关的土地租赁协议,前提是它认为这样做在财务上对它们有利。该决定必须在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作出。要进行下去,机构必须认定能源服务的成本低于没有合同情况下它将支付的费用。此外,如果租金价值存在差异,机构预计将通过能源节约或其他利益来弥补。州机构负责人可以在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这些决定。

(a)CA 政府 Code § 4217.1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可以根据其管理机构认为符合该公共机构最佳利益的条款,订立能源服务合同以及任何必然相关的设施土地租赁,但前提是该决定是在定期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作出的,且该公开听证会的公告至少提前两周发布,并且管理机构认定:
(1)CA 政府 Code § 4217.12(a)(1) 公共机构根据合同为能源节约设施提供的热能、电能或节约服务所预期的成本,将低于公共机构在没有这些采购的情况下本应消耗的热能、电能或其他能源的预期边际成本。
(2)CA 政府 Code § 4217.12(a)(2) 设施土地租赁所涉不动产的公平租金价值与约定租金之间的差额(如有),预计将通过低于市场价格的能源采购或根据能源服务合同提供的其他利益来抵消。
(b)CA 政府 Code § 4217.12(b) 州机构负责人可以无需举行公开听证会即可作出这些认定。

Section § 421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例如地方政府组织)签订融资合同或租赁土地以建造节能设施。这项决定必须在至少提前两周宣布的公开会议上作出。该机构只有在确信能够通过未来能源费用节省的资金来支付项目成本时,才能继续进行。州机构负责人无需举行公开会议即可作出此决定。

Section § 421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签订合同出售能源,无论是电力、发电能力还是热能。这些合同的费率和条款可以由该机构的理事机构设定。合同还可以包括提供稳定或有保障的电力供应的协议。

Section § 4217.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公共机构可以选择,但并非必须,将其能源相关决策基于未来的能源费率估算。这些预测可以来自几个来源:向其提供能源的公用事业公司、公用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或州总务部对同一服务区域内州设施的评估。

公共机构可以,但并非必须,将根据第4217.12条和第4217.13条要求作出的调查结果基于来自以下来源的电力和热能费率预测:
(a)CA 政府 Code § 4217.15(a) 向该公共机构提供热能或电能的公用事业公司。
(b)CA 政府 Code § 4217.15(b) 公用事业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4217.15(c) 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4217.15(d) 州总务部用于评估位于与该公共机构相同的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内的州设施的节能设施可行性所使用的预测。

Section § 4217.16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公共机构想要授予合同或租赁时,它可以首先要求合格的承包商提交提案。在审查这些提案后,合同可以根据承包商的经验、所使用的技术、成本以及其他相关细节等因素授予。该机构还可以使用一份合格能源服务公司名单(如法律中其他部分所述)来协助这一过程。

在授予或签订协议或租赁之前,公共机构可以向合格人员征求提案。在评估提案后,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承包商的经验、承包商采用的技术类型、对地方机构的成本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考量来授予合同。公共机构在授予合同时,可以利用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88条设立的合格能源服务公司库以及该条中包含的程序。

Section § 421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公共机构仍然有权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建设和管理节能项目,或就替代能源设施的使用达成协议。它还明确指出,本章不凌驾于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 (14671.6) 条之上。

Section § 421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在签订与替代能源项目相关的合同时拥有很大的自由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经济效益并最小化成本。这也意味着机构可以决定如何将这些能源项目的部分归类为动产或不动产,并且可以向贷款人提供这些项目的担保权益。

Section § 421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三谷-圣华金谷区域铁路管理局签订各种与能源服务和资源相关的合同。它特别允许管理局签订涉及绿色电解氢(本质上是一种清洁能源)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帮助资助和支持通过阿尔塔蒙特山口走廊的客运铁路服务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