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目标区域合同优惠法
Section § 4531
Section § 4532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几个术语。“加州公司”是指主要办事处和所有者或高级职员都在加州的企业,或者是在加州设有主要运营机构并持续获得许可,且在提交州合同投标前三年内持续雇佣加州居民的企业。“困境地区”是指失业率和贫困率较高的普查区。“高失业风险人员”是指因经济或就业劣势而可能使雇主获得特定联邦税收抵免的人员。“贫困”遵循联邦政府定期更新的定义。“工作场所”是指位于困境地区内或与困境地区直接接壤并形成连续边界的企业。如果工作场所位于接壤区域,则在投标时必须提交一份地图。
Section § 4533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政府采购价值超过10万美元的商品时,会给某些公司提供特殊优惠。具体来说,如果一家加州公司能证明制造商品所需工时中至少一半是在经济困难地区完成的,它们就能获得5%的优惠。此外,如果公司的员工属于失业风险较高的人群,还可以获得最高5%的额外优惠。这些优惠的总金额不能超过10万美元。
Section § 4533.1
这项法律通过承诺雇用失业高风险人群,让投标公司有更大机会赢得州政府合同。如果一家公司表示将从这部分人群中雇用其劳动力的5-9%,他们将在投标中获得1%的优势。雇用10-14%可获得2%的优势,15-19%可获得3%的优势,雇用20%或以上则可获得4%的优势。此外,合同工作地点必须靠近失业率较高的区域,才能获得这些优先权。
Section § 453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州政府如何评估超过10万美元的服务合同投标。在招标过程中,它会给予加州公司某些优惠。例如,如果公司至少90%的工作在加州指定地点完成,可以获得5%的价格优惠;如果公司雇佣失业风险高的人员,还可以获得最高5%的劳动力优惠。
这些优惠的总成本不能超过10万美元。
Section § 4535.1
如果一家企业通过谎报信息获得了某些条款规定的合同优先权,并因此获得了原本不应属于它的合同,那么它将面临多项后果。它必须向州政府偿还合同金额与如果合同被正当授予时州政府本应承担的成本之间的差额。此外,它还将面临最高达合同价值10%的罚款。同时,该企业在6到36个月内不得与州政府进行任何业务往来。
在施加任何惩罚之前,该企业有权获得公开听证会,并至少提前五天收到通知,通知中会说明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Section § 4535.2
本节规定了合同中给予投标人的优惠和奖励的限制。投标人可获得的最高优惠是15%。但是,任何单一投标的优惠成本不得超过5万美元,并且与其他法律结合时,总优惠不得超过10万美元。如果总优惠成本达到10万美元,则以10万美元为上限。
此外,根据本法律,小型企业优先于大型公司。即使大型企业可能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优惠,如果小型企业是最低投标人,或者通过5%的小型企业优惠获得资格,小型企业仍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