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美国”包括所有领土和属地,“生产”指采矿和制造活动,而“材料”则涵盖物品和用品。

在本条中:
(a)CA 政府 Code § 4300(a)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并包括美国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b)CA 政府 Code § 4300(b) “生产”包括采矿和制造。
(c)CA 政府 Code § 4300(c) “材料”包括物品和用品。

Section § 4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在美国无法获得或生产的材料。它还提到一个例外,即在美国大陆以外的工厂生产的键控计算器,只要这些工厂由一家主要业务在美国的美国公司拥有。

Section § 43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医疗和手术工具、科学设备,以及用于医疗或科学工作(包括研究)的显微镜和镜头等器械。

Section § 4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款中的规则或要求不适用于购买缝纫机,无论这些缝纫机是在哪里制造的,也无论制造它们的材料来自哪里。

Section § 43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校和学院为教学目的购买特定类型的印刷机时,本条中的规定不适用。但是,如果这类印刷机是在美国制造的,那么只能购买美国制造的印刷机用于此教育用途。

Section § 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和官员,在授予公共建设、维修工程或材料采购合同时,只能将其授予那些同意使用美国制造材料的公司。其中,未加工材料必须完全在美国生产,而加工产品则必须主要由美国生产的材料制成。

任何政治分区、市政公司或地区的管理机构,以及任何负责签订以下合同的公职人员或个人:(1) 公共工程的建设、改造或维修,或 (2) 采购公共用途材料,只能将此类合同授予同意仅使用或供应在美国生产的未加工材料,以及仅使用或供应在美国制造的、绝大部分原材料产自美国的加工材料的人。

Section § 43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政府机构或个人购买办公机器或用品时,他们可以进行这些采购,而无需考虑这些物品的制造地或材料来源。但是,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第 (4334) 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430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参与公共工程相关的合同,例如建筑、维修或采购材料,您必须使用来自美国的材料。这意味着要使用主要由美国资源生产的原材料和制成品。如果您不遵守这项规定,在违规后的三年内,您将无法获得其他相关的合同。

每一份公共工程的建造、改造或维修合同,或用于公共用途的材料采购合同,均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应使用在美国生产的未经加工材料,以及仅应使用在美国制造的加工材料,且这些加工材料的绝大部分原材料应产自美国。
任何未能遵守该条款的人,自违规之日起三年内,将不得被授予本条所适用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43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合同规定,他们的姓名和一份关于其违规行为的报告,应由管理委员会或合同安排方在合同订立所在县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