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不适用于维护工作、因紧急情况而进行的工作以及费用低于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工作。
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成本记录备存
Section § 4001
本节定义了在本法律语境下谁被视为“工程师”。它包括交通、水资源和总务部门的负责人或其副手,以及县市工程师、专员,和为各种公共工程、街道以及其他州或地方机构工作的工程师。实质上,它涵盖了不同政府层面和职能的广泛工程相关职位。
本章所称“工程师”指交通局局长、水资源局局长、总务局局长,或经上述任何官员授权的副手或其他人员,以及每位县工程师、县测量员、县公路工程师、道路专员、市工程师、公共工程专员、街道主管、港口工程师、防洪工程师,州任何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工程师,任何市的任何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工程师,以及州任何垦殖区、灌溉区或其他区域、政治分区或机构的工程师。
交通局局长 水资源局局长 总务局局长
Section § 4002
本法律将“公共工程”定义为在本州内通过计日工或政府自营方式完成的任何建设工程,例如修建桥梁、道路、公路或类似构筑物。
本章中,“公共工程”指在本州内通过日工或自营施工方式建造的任何桥梁、道路、街道、公路、沟渠、运河、水坝、隧道、开挖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
公共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 桥梁
Section § 4004
在公共工程项目开始前,工程师必须准备详细的计划和规范,或获得一份批准的施工授权书,其中概述了工作内容和预计费用。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文件应由其他人或在其他地方准备和存档,否则本规定适用。
公共工程项目 工程师责任 计划和规范
Section § 4005
公共项目完成后,工程师必须在60天内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所有投标人的名称和报价、对原始计划的任何变更、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计划,以及总成本的明细。成本明细应涵盖人工、材料、设备和所有服务,包括对公共所有设备的磨损和维修估算。
任何公共工程竣工后60日内,工程师应准备并提交以下信息(除第4004条要求的信息外):在公共工程所在县的监事会书记员办公室;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工程所在县设有办公室,则在该办公室;或者,如果任何垦殖区、灌溉区或其他区域设有办公室,则在其本区域的办公室,而非监事会书记员办公室。
(a)CA 政府 Code § 4005(a) 投标人的名称及投标价格(如有投标)。
(b)CA 政府 Code § 4005(b) 已采纳或批准的计划和规范的变更,或描述将要执行工作的工程授权书。
(c)CA 政府 Code § 4005(c) 所执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这些计划和规范或工程授权书。
(d)CA 政府 Code § 4005(d) 工程总成本,应分项列出所有人工、材料、设备、工程或建筑服务的实际成本,包括与该工程相关的公共雇员服务,以及其他费用。设备所示成本应包括已支付的租金,或者,如果设备为公共所有,则应包括合理折旧金额以及在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
公共工程竣工 工程师报告 投标人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