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4550(a) “公共采购”指由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的商品、服务或材料采购,司法部长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750条(c)款代表其提起诉讼。
(b)CA 政府 Code § 4550(b) “公共采购机构”指进行公共采购的州或该分区或机构。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采购相关的重要术语。“公共采购”是指州或其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购买商品、服务或材料。“公共采购机构”是指进行采购的州或相关机构。
当有人向政府机构提交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投标时,他们就同意放弃与该采购相关的任何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索赔。这包括根据特定的联邦和州法律提出的关于价格操纵或垄断行为的索赔。这些索赔的转让在政府机构全额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时生效。
此外,这项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和协议中明确说明。
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将一份合同相关的法律索赔转让给政府机构后,通过法律判决或和解获得了赔偿金,他们可以报销实际支付的法律费用。他们还可以要求获得部分追回的款项,包括因多收费用而产生的额外赔偿金,但要减去追回这笔钱所产生的费用。
这项规定必须在所有政府合同文件和投标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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