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公共采购相关的重要术语。“公共采购”是指州或其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购买商品、服务或材料。“公共采购机构”是指进行采购的州或相关机构。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4550(a) “公共采购”指由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通过竞争性招标进行的商品、服务或材料采购,司法部长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750条(c)款代表其提起诉讼。
(b)CA 政府 Code § 4550(b) “公共采购机构”指进行公共采购的州或该分区或机构。

Section § 4552

Explanation

当有人向政府机构提交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投标时,他们就同意放弃与该采购相关的任何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索赔。这包括根据特定的联邦和州法律提出的关于价格操纵或垄断行为的索赔。这些索赔的转让在政府机构全额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时生效。

此外,这项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和协议中明确说明。

在向公共采购机构提交投标时,投标人承诺并同意,如果投标被接受,其将把根据《克莱顿法案》第4条 (15 U.S.C. Sec. 15) 或《卡特赖特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编第2部分第2章(自第16700条起))可能拥有的所有诉讼事由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该采购机构,这些诉讼事由源于投标人根据该投标向采购机构出售商品、材料或服务而进行的采购。该转让应在采购机构向投标人支付最终款项时作出并生效。
本条的上述规定应完整地包含在任何公共采购的规范中,并应完整地包含在投标协议或并入投标协议的一般条款中。

Section § 455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或个人,将一份合同相关的法律索赔转让给政府机构后,通过法律判决或和解获得了赔偿金,他们可以报销实际支付的法律费用。他们还可以要求获得部分追回的款项,包括因多收费用而产生的额外赔偿金,但要减去追回这笔钱所产生的费用。

这项规定必须在所有政府合同文件和投标中明确说明。

如果授予机构或公共采购机构通过判决或和解,就根据本章转让的诉因获得金钱追偿,则转让人有权获得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的报销,并可经要求从公共机构追回追偿款项的任何部分,包括三倍赔偿金,该部分款项归因于由转让人支付但未作为投标价格的一部分由公共机构支付的多收费用,减去为获得该部分追偿款项而发生的费用。
在州合同中,本条的上述规定应完整包含在任何公共采购规范中,并应完整包含在投标协议或纳入投标协议的一般条款中。

Section § 455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将一项法律索赔(诉因)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如果您因违法行为而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但受让人未受损害或决定不就此提起诉讼,您可以书面要求他们在一年内将其归还。此外,当州政府参与合同时,此规定必须明确包含在任何公共采购规范和投标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