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与私营建筑设计、工程、土地测量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4525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在建筑及相关专业服务领域中使用的某些术语。它将“公司”定义为任何可以从事建筑或相关专业的法律实体。“州机构负责人”是加州州政府部门中负责签订这些服务合同的高级官员,而“地方机构负责人”则在市或县级担任类似职务。该法律明确了建筑、工程和土地测量服务的内容,包括这些专业人员执行的相关任务。最后,它将“施工项目管理”定义为管理州建设项目的服务,将“环境服务”定义为确保遵守环境法律和处理相关索赔的任务。
Section § 45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和地方机构如何选择私人公司来提供某些专业服务,例如建筑、工程和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根据公司的技能和资质来选择。州和地方机构都需要制定规则,确保选择过程公平,并允许小型企业参与。法律还禁止任何可能非法的行为,例如回扣或佣金。此外,如果机构员工存在利益冲突,则不能参与选择过程。
Section § 452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州和地方机构应如何采购建筑设计、工程或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应鼓励公司每年提交其资质。州机构需要通过专业协会出版物公布任何需要这些服务的项目。他们会评估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数据,与至少三家公司讨论项目方法,并选择最合格的公司。地方机构可以遵循类似的程序,并且必须防止选择过程中出现回扣或利益冲突等非法行为。
Section § 4528
如果加州的州机构需要聘请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或项目管理等服务,他们必须首先尝试与最合格的公司达成协议。机构负责人会协商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如果他们无法就条款达成一致,他们会转向第二合格的公司,然后是第三家,直到达成协议。对于地方机构,他们可以选择遵循与州机构相同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