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州和地方政府机构要求公共建筑或施工项目的投标人使用特定的担保或保险公司来办理担保或保险。但是,对于总成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如果满足多项条件,机构可以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投标人的安全资格、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资金支出以及提供明确的保险范围详情。

此外,承包商可以购买额外保险,且该计划不得包含担保保险。安全规定可由机构和主承包商共同决定,但任何与承包商常规规定不同的内容都必须经双方同意。本法律不改变任何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或法律责任权利。

(a)CA 政府 Code § 4420(a) 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任何代表州或地方政府机构行事的人,但根据与其他州的协议或契约设立的政府机构除外,对于即将或已经通过竞争性招标的任何公共建筑或施工合同,不得要求投标人向特定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申请、提供财务数据,或从其处获得或购买与合同相关或由任何法律、条例或法规规定的任何担保债券或保险合同。
(b)CA 政府 Code § 442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对总成本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建筑或翻新项目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如果该机构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并证明其已作出以下决定:
(1)CA 政府 Code § 4420(b)(1) 潜在投标人,包括承包商和分包商,符合为项目投标而设定的最低职业安全和健康资格。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估应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
(A)CA 政府 Code § 4420(b)(1)(A) 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过去五年内严重且故意违反《劳动法》第5部第1章(自第6300条开始)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4420(b)(1)(B) 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工人赔偿经验修正系数。
(C)CA 政府 Code § 4420(b)(1)(C) 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劳动法》第3201.5条或第6401.7条设立的伤害预防计划。
(2)CA 政府 Code § 4420(b)(2) 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将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上的公共资金支出,并结合适当的风险管理。
(3)CA 政府 Code § 4420(b)(3) 该计划保持已完工操作保险,期限为保险专员已确定该保险在商业上合理可获得的期限,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三年。
(4)CA 政府 Code § 4420(b)(4) 招标规范应向所有投标人明确说明该计划提供的保险范围以及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要求。
(5)CA 政府 Code § 4420(b)(5) 该计划不禁止承包商或分包商购买任何额外保险,承包商或分包商认为为防止因合同引起的任何责任而必需的额外保险。
(6)CA 政府 Code § 4420(b)(6) 该计划不包括担保保险。
(c)CA 政府 Code § 4420(c) 受本节约束的项目的安全要求可由机构和主承包商共同制定。如果机构要求与主承包商通常和惯常计划不同的安全计划,则该计划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考虑主承包商的经验、专业知识、与安全问题相关的现有劳动协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独特安全问题。
(d)CA 政府 Code § 4420(d) 本节不影响《劳动法》第3201.5条中规定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条款,该条款由主承包商随其施工投标书提交。
(e)CA 政府 Code § 4420(e) 在本章下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不废除、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法律上可获得的任何潜在责任。
(f)CA 政府 Code § 4420(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4420(f)(1) “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指为涵盖特定项目中的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而签发的一系列保险单,用于一般责任和工人赔偿。
(2)CA 政府 Code § 4420(f)(2) “州政府机构”指任何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
(3)CA 政府 Code § 4420(f)(3) “地方政府机构”指任何城市、县、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或州内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442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学区或社区大学区进行建设或翻新时,第4420条的常规规定不适用。如果这些区认为这种保险有助于管理成本和风险,它们可以选择使用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即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 在使用这种保险之前,学区应确保投标人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并符合特定的健康资格。这包括检查过去的严重违规行为、工伤赔偿系数以及他们已有的安全计划。这种保险旨在减少公共开支,并涵盖项目中所有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工伤赔偿。 此外,使用这种类型的保险时,还需遵守另一节中的额外条件。

Section § 44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机构自1999年1月1日起,对超过1.25亿美元的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使用业主自控或统括保险计划。使用这些保险计划需满足几个条件:它们必须包含保险专员认为合理的期限内的保险,在招标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保险范围和安全要求,允许承包商在需要时购买额外保险,并且不包括保证保险。

安全要求可由州机构和主承包商共同制定,确保考虑到承包商的经验和项目独特的安全需求。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

“业主自控或统括保险”是指为项目中的所有承包商提供一般责任和工人赔偿的一系列保险单。“公共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个地点或多个相邻地点进行的施工。

(a)CA 政府 Code § 4420.8(a) 尽管有第4420节(b)款的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州机构可以采用业主自控保险计划或统括保险计划:
(1)CA 政府 Code § 4420.8(a)(1) 公共工程项目的总成本超过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 ($125,000,000)。
(2)CA 政府 Code § 4420.8(a)(2) 该计划保持已完工运营保险,期限为保险专员已确定该保险在商业上合理可获得的期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三年。
(3)CA 政府 Code § 4420.8(a)(3) 招标说明书应向所有投标人明确规定该计划提供的保险范围以及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要求。
(4)CA 政府 Code § 4420.8(a)(4) 该计划不得禁止承包商或分包商购买任何其认为必要的额外保险,以保护自己免受因合同产生的任何责任。
(5)CA 政府 Code § 4420.8(a)(5) 该计划不包括保证保险。
(b)CA 政府 Code § 4420.8(b) 受本款约束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安全要求可由州机构和主承包商共同制定。如果州机构要求与主承包商通常惯例的安全计划不同的安全计划,则该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考虑到主承包商的经验、专业知识、与安全问题相关的现有劳动协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独特安全问题。
(c)CA 政府 Code § 4420.8(c) 本款不影响劳工法典第3201.5节中规定的、由主承包商随其施工投标书提交的集体谈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d)CA 政府 Code § 4420.8(d) 就本节而言,“业主自控或统括保险”指为涵盖特定项目中的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而签发的一系列保险单,用于一般责任和工人赔偿目的。
(e)CA 政府 Code § 4420.8(e) 就本节而言,“公共工程项目”指在一个地点或一系列仅由街道、道路、水道或铁路通行权分隔的相邻地点进行的施工,或沿用于供水和供电的连续系统进行的施工。

Section § 4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州官员或雇员有权审查和批准由投标人选择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债券或保险合同。他们可以检查这些文件的形式、充分性以及处理方式。

Section § 4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招标邀请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与本章相矛盾,则这些部分被视为违反加州的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