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债券和债务地方机构债务的份额权益
Section § 595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合格投资者”和“合格机构买方”由联邦证券法定义。“在本州”这一地点短语、进行要约的实体(“发行人”)以及“发行人交易”的含义均根据加州法律规定。“明知”是指对地方机构是否同意证券销售的知情,且不要求有违反法律的具体意图。“地方机构”包括城市和县等各种公共实体。“人”、“出售”、“销售”、“要约”和“证券”等术语遵循《加州公司法典》中的定义。两项主要的联邦法案,《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也属于本框架的一部分。
Section § 595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未经相关地方政府机构事先书面批准,出售或要约出售地方政府机构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类似债务的零碎金融权益是违法的。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1993年10月2日之前发行的证券;属于特定注册投资信托或公司的证券;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的证券;已符合本法规定的交易;仅限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作为涉及地方机构的融资一部分的证券;以及向合格机构买家或合格投资者进行的销售。此外,在本法生效前发行并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证券也不受这些限制。
Section § 5952
本节解释了地方机构如何正式表明其根据第5951条同意某事。这种同意必须是该机构管理机构通过的决议,或由司库或首席财务官等某些授权官员签署的书面文件。
Section § 5953
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同意允许出售涉及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等事项的部分权益的证券,它们无需审查与该证券相关的任何文件或营销材料。这些文件必须在正面明确声明,该地方政府未审查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