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66502
大都会交通委员会(MTC)是一个地方规划机构,独立于州政府,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特定区域的交通规划。该区域包括旧金山以及周边几个县,即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
Section § 66503
本节概述了湾区各县和实体组成的21人委员会的结构和任命方式。
(a) 委员会成员来自旧金山市县、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由市长或市级遴选委员会任命。
(b) 马林县、纳帕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的成员由其监事会从被提名人名单中任命。
(c) 其他成员包括湾区政府协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代表。
(d) 和 (e) 还有来自美国交通部和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无表决权代表。
(f) 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内可以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g) 规定了来自同一县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名。
Section § 665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每位委员任期四年,但由奥克兰市和圣何塞市市长任命的委员,其首个任期将于2015年2月结束。如果担任委员的公职人员离任其公职,他们也将失去委员职务,除非其任命机构允许他们完成任期。委员应根据他们对交通问题的理解来选拔。
Section § 66504.1
Section § 66505
Section § 66506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采取各种行动来支持其工作。它可以接受来自公共机构、私人基金会或个人的资金支持。委员会可以从其成员中设立委员会,并设立其他咨询小组。它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或服务来处理其自身团队或其他政府机构无法很好完成的任务。最终,委员会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66507
Section § 66509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制定区域交通规划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湾区交通研究委员会的建议,并由区域交通规划委员会进行调整。他们还需要评估交通系统对住房、就业、娱乐和环境等方面造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特别是对弱势社区的影响。
此外,他们还应考虑其他旨在满足该地区规划需求的组织所制定的区域计划,包括湾区政府协会和其他提及的实体的意见。
Section § 66510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交通规划必须涵盖交通系统的几个关键组成部分。这些包括州际和国防公路、加利福尼亚州的高速公路系统、其他州公路、跨湾大桥以及大众交通系统。规划应侧重于这些不同交通方式如何连接和协同运作。
Section § 66511
Section § 66512
本法律条款要求区域交通规划中应包含一份财务计划。该财务计划应详细说明交通系统每个部分的资金情况,包括需要多少钱以及资金来源。
委员会必须审查各种收入来源,即使目前法律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有限制,以确保交通系统获得充足的资金。如果需要确保这笔资金,他们也可以向立法机关建议制定新法律。
Section § 66515.5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内任何完全使用其专用车道的公共交通系统,其物理特征必须与旧金山湾区捷运(BART)系统相匹配。此外,还必须有一个计划来管理和运营连接不同交通系统的任何设施。
Section § 66516
Section § 66516.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与区域交通委员会合作,找出公共交通系统中可以合并以提高效率的部分。他们可以建议合并或外包这些职能,以改善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减少重复服务和确保不同交通系统之间的顺畅运行,建议在关键交通走廊中加强服务协调。
Section § 66517
Section § 66517.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区域公共交通服务设定目标和衡量标准,以确保其高效和有效。他们还必须制定统一的数据要求,以评估这些服务的效益和成本。此外,委员会负责制定程序,以优先分配区域交通资金。
该法律还规定制定统一报告和会计系统的标准,以便公共交通运营商每季度报告其财务状况并提交预算以供审查。其他标准包括维持对公共交通的地方支持,并确保成本效益高的运营。
Section § 66518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交通委员会在分配州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时,必须遵循区域交通规划和优先事项。但是,如果存在影响整个州的更重要利益,委员会可以破例。
Section § 66520
如果区域内的县、市或交通区想要申请包含交通部分的联邦或州拨款,他们必须首先将申请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会检查申请是否与区域交通规划一致。只有符合规划的申请才会被批准并转呈。
然而,如果所涉资金来自《机动车燃料执照税》,并根据法律规定拨付给地方政府,则无需委员会进行审查。
Section § 6652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机构应如何支持某个特定委员会。其核心思想是,委员会的活动,特别是在交通和规划方面,将获得这些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为此,委员会和交通局将签订合同,利用联邦公路资金和州资金,用于该地区的公路、道路和街道规划。
此外,委员会还将与联邦机构(如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合作,为其研究和规划活动争取拨款。它还必须与旧金山市县等地方实体以及各种区和交通团体达成公平协议,以捐助资金或服务来支持其各项举措。这些地方实体可以使用机动车费用的资金来提供这种支持。
Section § 665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立了一个新的区域政府组织,并且它负责交通规划,那么委员会必须在该组织成立后的一年内成为其一部分或与该组织合作。
Section § 66525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县的交通支出计划中包含为此目的实施零售销售税的规则,则委员会负责管理该计划。
Section § 66531
旧金山湾区的各县,连同其市和公共交通运营商,可以每两年制定并更新一份交通规划。这份规划应提交给负责拥堵管理的指定机构,除非另有机构被指派此任务。县级交通规划需要与拥堵管理计划保持一致,并考虑联邦交通规划因素。
委员会将为这些规划制定指南,确保它们与区域规划保持一致。指南应涉及管理拥堵的投资、考虑交通系统策略、管理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交通影响,并考虑预期收入。此外,它们必须为未来10年和20年提出改善建议,并为区域交通规划做出贡献。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解决不同县级规划之间的冲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县也可以委托委员会编制其规划。最后,这些规划的资金策略应与委员会共同制定。
Section § 66532
Section § 66535
到2003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制定绩效标准,以评估尚未在2002年规划中确定的新交通项目。这包括评估项目将如何影响其走廊,并根据每个走廊的目标,优先安排2004年规划的投资。
委员会还需要为走廊规划设定目标,这些目标应与2004年区域规划的绩效标准相符。
此过程的费用应由专项资金支付。如果这些资金不足,委员会则没有义务执行这些任务。
Section § 66536
这项法律阐述了湾区政府协会(ABAG)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MTC)之间为改善区域规划而进行的合作。2003年,他们成立了ABAG-MTC工作组,讨论如何改进区域规划,包括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组没有选择合并,而是决定设立一个联合政策委员会,负责规划任务并解决区域交通问题。
此外,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历来也是这项合作努力的一部分,负责制定空气质量计划。到2005年6月30日,该管理局被要求加入联合委员会,这强调了土地利用、交通和空气质量之间的联系。
Section § 66536.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由旧金山湾区各区域实体成员组成的联合政策委员会的职责。首先,委员会必须就合并两个组织(ABAG和MTC)某些职能的可行性撰写一份报告,并于2006年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其次,委员会必须包括来自湾区九个县的代表,并且到2011年,由一个特定机构任命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地方民选官员。最后,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审查ABAG、MTC、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以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规划文件。这些计划包括区域交通、住房需求、空气质量以及旧金山湾区计划。
Section § 66536.2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湾区的规划工作,特别是土地利用、交通和空气质量方面的规划。湾区政府协会、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都会交通委员会这三个机构一直在为此共同努力。
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BCDC)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它负责监督旧金山湾和苏伊森沼泽等几个关键区域的规划和监管。法律指出,BCDC已表示有兴趣加入这些规划工作,联合政策委员会也支持其加入。截至2009年1月1日,BCDC应成为联合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并与其他机构享有同等的代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