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的款项可依照本篇规定,由新的或现有的联邦、州、区域或地方机构,或其任何组合,依照太浩地区土地征收委员会的建议,通过法规指定后用于支出。如果在1984年7月1日之前未指定此类机构,则基金中的款项可依照本篇规定由加州太浩保护局用于支出。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6957(a) 用于征收因开发而受到威胁的未开发土地,这些开发将对该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将对开发区附近公共土地的使用、管理或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或将兼具上述影响。特别是,应优先征收溪流环境区内的未开发土地以及其他未开发土地,如果这些土地被开发,可能会因该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该地区水域的侵蚀或进一步富营养化或退化。“溪流环境区”是指围绕溪流的区域,包括主要溪流、次要溪流和排水道;其生物和物理特征归因于水的存在;可能被溪流淹没;或人类或自然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溪流的区域。溪流包括小湖泊、池塘和溪流流经的沼泽地区。根据本款进行的征收,无意全部或部分取代法律赋予的任何保护该地区自然环境(包括溪流环境区)或保护公共土地和资源的权力。因此,负责管理或执行具有上述任何目的的任何法律的每位公职人员或机构,应继续对根据本篇征收的土地管理或执行该法律,尽管根据本款进行了任何征收。
(b)CA 政府 Code § 66957(b) 用于征收主要用途为公共湖岸通道、保护河岸或沿岸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娱乐,或其组合的未开发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6957(c) 用于征收不符合 (a) 款或 (b) 款要求,但如果征收将有助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的未开发土地:
(1)CA 政府 Code § 66957(c)(1) 整合土地以作为单一单元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2)CA 政府 Code § 66957(c)(2) 提供通往其他公共土地的公共通道。
在本节中,“未开发土地”包括已分割并修建街道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但不包括与此类街道和公用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基金中的款项不得用于征收已被美国林务局指定并授权购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