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10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本部的正式名称为“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融资管理局法案”。

Section § 6410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融资管理局作为州政府的一部分成立,旨在履行重要的公共职责。它被认定为一个公共机构,拥有履行其职责的权力。

Section § 64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交通融资背景下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加州交通融资管理局(“管理局”)和加州交通委员会(“委员会”)等实体的角色和含义。

本节阐明了“债券”的含义,债券是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工具。它详细说明了交通项目中的“成本”包括哪些内容,涵盖了从建设到法律服务的所有方面。

“项目”指各种与交通相关的开发,例如公路或铁路设施。“项目发起人”可以是负责交通规划和开发的各种政府或区域机构。“营运资金”涉及交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或要求其他或不同的含义或意图,否则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4102(a) “管理局” 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融资管理局。
(b)CA 政府 Code § 64102(b) “债券” 指管理局或项目发起人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票据、公司债券、商业票据,或任何其他债务凭证、租赁、分期付款、销售或参与凭证。
(c)CA 政府 Code § 64102(c) “委员会” 指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64102(d) “成本”,就根据本分部融资的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而言,指并包括用于项目的土地、结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和权益的建设和购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成本,拆除或移除所购置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结构的成本,包括购置这些建筑物或结构可能迁往的任何土地的成本,所有机械和设备的成本,融资费用,在建设之前、期间以及在管理局确定的建设完成一年或一年之后(以较晚者为准)的期间内的利息,建设期间的保险成本,非资本性开支的资金或融资成本,本金和利息以及扩建、增建、加建、更换、翻新和改进的储备金,工程、建筑、财务、法律和其他必要服务的成本,计划、规范、研究、调查、估算、行政开支,以及确定任何项目可行性所必需或附带的,或与任何项目的建设、修复、购置或融资附带的其他资金或融资开支。
(e)CA 政府 Code § 64102(e) “部门” 指交通部。
(f)CA 政府 Code § 64102(f) “发行人” 指管理局作为债券发行人时,即为管理局;指管理局授权项目发起人作为债券发行人时,即为项目发起人。
(g)CA 政府 Code § 64102(g) “项目” 指公路、公共街道、铁路、公交或相关设施的规划、设计、开发、融资、建设、重建、修复、改进、购置、租赁、运营或维护的全部或一部分,这些设施是对部门或其他项目发起人当前拥有或运营的现有设施的补充或改进。铁路项目可以包括或由机车车辆组成。
(h)CA 政府 Code § 64102(h) “项目发起人” 指部门、根据第 29532 或 29532.1 条指定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30050、130050.1 或 130050.2 条定义的县交通委员会、任何其他被法规指定为区域交通机构的地方或区域交通实体,或根据《第一编》第七分部第五章(自第 6500 条起)定义的权力联合行使机构,或根据第 66531 条指定提交县交通计划的机构,并须获得交通规划机构或县交通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发交通项目的同意。
(i)CA 政府 Code § 64102(i) “营运资金” 指项目发起人用于支付或预付维护或运营费用或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应作为费用项目处理的与项目所有权或运营相关的任何其他成本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维护或运营费用储备金、根据本分部提供的任何营运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的利息,以及与该融资相关的债务偿还储备金和任何必要或附带成本。

Section § 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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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财务长、财政局长、审计长等主要州政府官员,以及由立法机关领导人任命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无偿任职,但可报销其产生的费用。部分官员可指派员工代表其出席会议。

财务长担任主席,并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该机构的办公室设在财务长办公室。该机构可以分配任务或签订合同,但至少需要四名成员才能构成法定人数。任何行动都需要在正式会议期间获得多数票通过。

(a)CA 政府 Code § 64103(a) 该机构应由七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64103(a)(1) 财务长,其应担任该机构的主席。
(2)CA 政府 Code § 64103(a)(2) 财政局长。
(3)CA 政府 Code § 64103(a)(3) 审计长。
(4)CA 政府 Code § 64103(a)(4) 交通局长。
(5)CA 政府 Code § 64103(a)(5) 委员会的执行董事。
(6)CA 政府 Code § 64103(a)(6)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一名地方机构代表。
(7)CA 政府 Code § 64103(a)(7) 由议会议长任命的一名地方机构代表。
(b)CA 政府 Code § 64103(b) 该机构成员应无偿任职,但该机构可报销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4103(c) 财政局长可指定财政部的一名雇员代表其出席该机构的所有会议。
(d)CA 政府 Code § 64103(d) 该部门的局长可指定该部门的一名雇员代表其出席该机构的所有会议。
(e)CA 政府 Code § 64103(e) 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可指定委员会的一名雇员代表其出席该机构的所有会议。
(f)CA 政府 Code § 64103(f) 该机构的主席应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该机构的办公室应设在财务长的办公室。该机构可通过决议,将其认为适当的权力与职责委托给其一名或多名成员、其执行董事或该机构的任何雇员,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该机构签订合同的权力。
(g)CA 政府 Code § 64103(g) 该机构的四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该机构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均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多数成员的赞成票。此外,除非在投票时有法定人数在场,否则该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Section § 6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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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指出,该机构负责执行本分部的规定,并拥有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Section § 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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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旨在推动加州的交通项目,同时关注环境目标。具体来说,它旨在支持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或进行改进,这些建设和改进要符合州政府在减少温室气体、改善空气质量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目标。这些项目将通过债券获得资金,这些债券至少部分由特定的收入来源支持。

Section § 6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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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是某个特定管理局的主要法律顾问,但如果司法部长批准,该管理局可以聘请额外的律师,特别是在债券方面。财务长被任命为该管理局的财务长。

(a)CA 政府 Code § 64106(a) 司法部长应为该管理局的法律顾问;但是,经司法部长批准,该管理局可根据其判断,聘请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法律顾问,以履行本分部赋予其的职责和职能,包括聘请其认为就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而言适当的债券法律顾问。
(b)CA 政府 Code § 64106(b) 财务长应为该管理局的财务长。

Section § 6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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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权力机构可以采取的行动。它们可以制定章程并采用官方印章来管理其运作。它们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权力机构可以接受来自各种机构和私人来源的资金或赠与,以支持其目标。它们可以聘请私人顾问提供专家建议,并可以获得贷款或拨款来资助或再融资项目。此外,它们可以向项目发起人提供贷款,并利用财产作为担保来支持金融活动。它们还被允许向项目发起人收取权力机构产生的行政费用。实质上,它们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自身事务并在财务上支持项目。

权力机构可从事以下任何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4107(a) 制定章程,以规范其事务和业务的开展。
(b)CA 政府 Code § 64107(b) 采用官方印章。
(c)CA 政府 Code § 64107(c) 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和被提起诉讼。
(d)CA 政府 Code § 64107(d) 接收并接受来自美国任何机构、州任何机构、任何市、县或其其他政治分区,或来自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的赠与、拨款或捐款,以实现本分部的任何目的。
(e)CA 政府 Code § 64107(e) 聘请私人顾问提供专业和技术援助及建议,以实现本分部的目的。
(f)CA 政府 Code § 64107(f) 接收并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贷款、捐款或拨款,用于或协助项目的建设、融资或再融资,或项目任何部分的资金、财产、劳务或其他有价物。
(g)CA 政府 Code § 64107(g) 根据权力机构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向任何项目发起人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购买任何项目发起人的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用于项目融资或营运资金。但是,用于项目融资的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该总成本由项目发起人确定并经权力机构批准。
(h)CA 政府 Code § 64107(h) 根据权力机构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向任何项目发起人提供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购买任何项目发起人的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以对该项目发起人为已开展项目或已收购项目成本或营运资金所产生的债务进行再融资。
(i)CA 政府 Code § 64107(i) 抵押权力机构在项目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以及项目所在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已拥有还是此后获得,包括授予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担保权益,并转让或质押权力机构在抵押、信托契约、抵押或信托契约书或类似文书、票据以及权力机构已提供贷款的项目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担保权益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包括权力机构拥有或持有的任何此类收益或收入,以利于为项目融资或再融资而发行债券的持有人,或为根据本分部规定对项目发起人的未偿债务进行偿还或再融资而发行债券的持有人。
(j)CA 政府 Code § 64107(j) 向项目发起人收取并公平分摊权力机构在行使本分部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时产生的行政成本和费用。
(k)CA 政府 Code § 64107(k) 参与为实现其目的和行使其权力所需的一切必要和便利事项。

Section § 6410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权力机构或发行人可以就债券或金融义务采取的几项行动。它允许发行人从联邦或州机构或私人公司获得保险或担保,以确保债券或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得到偿还。发行人可以签订协议并开展必要的活动来支持其金融义务,例如使用信用增级或对冲。它还允许根据法律规定投资储备金或额外资金,并聘请专家就债券发行和项目开发提供建议和协助。

权力机构或发行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a)CA 政府 Code § 64107.5(a) 从美国或本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私人公司获得或协助获得任何保险或担保,以支付或偿还任何债券、贷款、租赁或义务的利息或本金,或两者兼有,或其任何部分,或根据本分部订立的任何证明或担保该贷款、租赁或义务的文书;并且,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就该保险或担保订立任何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书,在项目发起人违约时,以其中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接受付款,并将该保险或担保作为发行人债券的担保进行转让。
(b)CA 政府 Code § 64107.5(b) 订立任何及所有协议或合同,包括流动性及信用增级协议以及利率互换或对冲协议,签署任何及所有文书,并为发行人的目的或为执行本分部明确授予的任何权力而做和履行任何及所有必要、便利或合宜的行为或事项。
(c)CA 政府 Code § 64107.5(c) 经发行人酌情决定,将储备金或偿债基金中持有的任何款项或无需立即使用或支付的任何款项,投资于授权发行相关债券的决议所授权的任何义务,或法律授权由财政部长保管的信托资金所进行的投资。
(d)CA 政府 Code § 64107.5(d) 聘用并确定债券律师、财务顾问和咨询师的薪酬,其在发行和管理任何债券方面可能根据其判断是必要的;并签订工程、建筑、会计或其他服务合同,其根据发行人的判断可能对任何项目的成功开发是必要的。

Section § 64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产生的所有开支必须仅从专门为其预留的资金中支付。机构的支出不能超过本分部为其提供的资金。 然而,对于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的初期启动费用,机构可以借款。这笔借款随后将公平地分摊给项目发起人,并连同利息一并偿还。 重要的是,机构不能为加利福尼亚州制造任何需要从其他来源支付的财务义务或债务。

Section § 641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项目发起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某些收入来源作为收益债券的抵押品,这些债券用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这些来源包括地方交通资金,例如燃油税和地方销售税,也可能涉及在特定设施上收取的通行费。然而,将这些资金用作担保需要适当的批准:地方机构控制的收入需要地方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而州控制的资金则需要相关州主管机构的批准。

当主管机构为一个项目发行债券时,它将接受发起人的质押,并使用质押的收入来偿还债券。

(a)CA 政府 Code § 64109(a)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根据本分部融资或再融资的任何项目,项目发起人可以质押以下收入来源,作为根据本分部发行的收益债券的担保:
(1)CA 政府 Code § 64109(a)(1) 地方交通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燃油税、第十九条B款燃油销售税、地方交通销售税、经立法机关或通过倡议为此目的批准的其他州收入,以及开发商费用。如果这些收入来源在地方机构的控制之下,则只能在获得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质押这些收入来源。 如果这些收入在州机构的控制之下,则只能在获得部门和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质押这些收入来源。
(2)CA 政府 Code § 64109(a)(2) 通行费,在未被法规另行禁止的设施上,由项目发起人在获得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收取。
(b)CA 政府 Code § 64109(b) 如果主管机构正在发行债券以资助或再融资一个项目,主管机构应接受项目发起人根据 (a) 款所作的质押,并将这些收入质押用于偿还为资助或再融资相关项目而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641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交通项目发起人申请发行债券为其项目融资的流程。项目需经部门和委员会批准。它还必须符合多项标准,包括遵守相关法规、获得社区支持、财务可行性以及致力于改善公共交通选择。项目发起人必须确保项目在环境和技术上可行,并获得必要部门的合作支持。此外,应制定绩效衡量标准,以跟踪和报告项目成功情况。管理局不能规划或批准超出本分部指导方针的项目,但必须每年报告其活动并提供改进建议。

(a)CA 政府 Code § 64110(a) 项目发起人可向管理局申请由管理局或项目发起人发行债券,用于已获部门和委员会批准建设的交通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4110(b) 管理局还应确保,对于根据本分部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项目,在委员会批准项目时尚未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这些要求得到满足:
(1)CA 政府 Code § 64110(b)(1) 项目符合适用于交通改善项目规划、编制和建设的所有相关法规,并包含在根据第65080条编制的符合规定的区域交通规划的受限制部分中,并被确定为拟根据本分部授权资助的项目。就本款而言,区域交通规划必须符合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5分部(自第35800条起)指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2)CA 政府 Code § 64110(b)(2) 对于州高速公路系统上的项目,项目发起人已与部门合作,以获得其对项目的支持,并确保项目符合州高速公路系统的需求和要求。
(3)CA 政府 Code § 64110(b)(3) 项目在技术上可行,因为它符合联邦标准并达到或超过环境要求。
(4)CA 政府 Code § 64110(b)(4) 项目在财务上可行,具体根据第64111条确定。
(5)CA 政府 Code § 64110(b)(5) 已为项目制定了绩效衡量标准,以使委员会能够在根据第14535条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向立法机关跟踪和报告项目绩效。
(6)CA 政府 Code § 64110(b)(6) 项目在邻近或受项目影响的社区中获得支持。为确保能够证明这种支持,项目发起人应至少在对项目拥有管辖权的理事机构批准前不少于30天,将拟议项目(包括任何拟议的收费表)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7)CA 政府 Code § 64110(b)(7) 对于公路项目,项目发起人应向委员会和管理局提交一份计划,说明在收费设施运营的同时,如何在该走廊中加强公共交通服务或替代交通方式,旨在确保该走廊提供多种交通方式以适应所有用户。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将通行费收入用于资助项目走廊内公共交通或替代交通方式的改善。
(c)CA 政府 Code § 64110(c) 除本分部规定外,管理局无权规划项目或批准项目。管理局无权承担部门或委员会的任何规划、编制或分配权力。
(d)CA 政府 Code § 64110(d) 自2011年6月30日起,此后每年,管理局应向委员会提供上一日历年所采取行动的摘要,包括通过管理局寻求融资的项目发起人数量、每个项目的描述、用于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的资金来源摘要,以及管理局可能提出的任何改善交通基础设施融资的建议,以便纳入委员会根据第14535条要求提交给立法机关的年度报告中。

Section § 64111

Explanation

在批准项目债券之前,管理局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债券款项和项目维护费用。他们可以聘请专家协助评估。债券可以为实现管理局的任何目标而发行,即使没有高信用评级,只要出售给了解风险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债券可以是应税或免税的,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销售,由司库管理销售过程并从债券收益中获得偿付。

项目发起人,在被授权发行债券时,拥有管理债券和为项目融资所需的所有权力。尽管可以为债券安排额外的信用支持,但不能强迫项目发起人使用或资助这些额外的财务增级措施。

(a)CA 政府 Code § 64111(a) 在发行或批准发行项目债券之前,管理局应确定项目可用的收入和其他资金足以支付债券的偿债款,并在债券存续期内运营和维护项目,符合第64105条规定的目标。管理局可聘请外部顾问协助进行这些确定。
(b)CA 政府 Code § 64111(b) 管理局可发行或批准发行债券,以实现本分部项下的任何目的,且债券可在无投资级评级的情况下发行,只要债券仅出售给合格机构买家或合格投资者,他们在购买时证明其理解投资风险的性质。债券可为应税或免税,并可通过公开或私人议价出售。司库应担任管理局所有债券发行的销售代理,并应从债券收益中获得偿付,以弥补司库与这些债券发行相关的成本。在本分部中,“合格投资者”应具有第5950条 (a) 分部中定义的含义,且“合格机构买家”应具有第5950条 (h) 分部中定义的含义。
(c)CA 政府 Code § 64111(c) 管理局已批准其发行债券请求的项目发起人,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外,应拥有本分部项下管理局的所有权力,为发行、担保和偿还债券以及为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目的所必需或便利的。
(d)CA 政府 Code § 64111(d) 发行人可为债券发行安排额外的信用支持。但是,管理局不得强迫项目发起人使用该信用增级,也不得强迫他们通过成为共同信用的一部分或为共同储备或其他增级机制提供资金来为此做出贡献。

Section § 64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项目发起人或部门对某些交通项目征收通行费,以资助其建设、维护和运营。要征收通行费,需要项目管理机构或公众的多数票批准。项目必须提供非收费车道作为替代,但将现有高乘载车道转换为高乘载收费车道的情况除外,这在特定情况下是允许的。通行费仅适用于州公路系统路段,不适用于地方道路。通行费收入应覆盖项目成本,并用于项目所在走廊内的其他交通改进。此外,通行费不应产生超出项目成本的额外利润。一份详细说明项目财务和改进计划的支出计划必须公开。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可授权项目发起人或部门征收通行费,作为支付债务偿还以及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收入来源之一,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4112(a) 项目发起人的管理机构经该机构多数票通过,或对于由部门发起的项目,经委员会批准对项目使用者征收通行费,或项目发起人管辖范围内的多数选民已通过征收通行费的投票议案。
(b)CA 政府 Code § 64112(b) 每个征收通行费的公路项目,应在与拟议收费项目相同的走廊内设有可供公众使用的非收费替代车道。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将任何现有非收费或非使用者付费车道转换为收费或使用者付费车道,但将高乘载车道转换为高乘载收费车道除外,此转换应符合《街道和公路法》第149.1、149.4、149.5、149.6和149.7条的授权。
(c)CA 政府 Code § 64112(c) 对于公路项目,路段应属于州公路系统。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对任何地方街道或道路征收通行费。
(d)CA 政府 Code § 64112(d) 根据(a)款批准的通行费,应要求其设定和维持水平足以支付债券存续期内项目的债务偿还、运营和维护费用,并符合第64105条规定的目标。
(e)CA 政府 Code § 64112(e) 项目的财务预测应包含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包括用于支付维护、运营和修复的收入。
(f)CA 政府 Code § 64112(f) 在不违反债券文件中为使债券可销售而设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项目运营产生的超额收入,包括通行费收入,应专门用于产生收入的走廊内,以资助高乘载车辆设施的购置、建设、改进、维护或运营,其他交通目的,或公共交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支出计划支持公共交通运营。项目发起人应与部门协商,发布一份支出计划,说明该走廊的交通改进措施。该支出计划应包括预计成本、通行费收入的使用以及拟议的完成时间表。支出计划应每年更新。该计划及每次年度更新应在项目发起人管理委员会通过前至少30天提供给公众审查和评论。
(g)CA 政府 Code § 64112(g) 除根据第64113条实施交通拥堵管理机制的目的外,通行费的设定不应产生超出以下预期成本的收入:支付债券的债务偿还、管理机构或项目发起人就债券签订的合同、储备金、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项目的维修和修复,以及根据(f)款为走廊提供交通改进。

Section § 6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收取通行费的项目的项目发起人使用拥堵管理工具。这些工具帮助控制交通,使出行更便捷、更环保。

一个征收通行费的项目的项目发起人可以采用拥堵管理机制,以调节使用并提高交通流动性、可达性和环境效益。

Section § 6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两个政府机构合作审批项目,确保项目和融资审批能够同时获得,而不是一个接一个。它们必须与项目发起人协调,以满足项目和融资两方面的标准。项目及其融资计划必须在获得批准前至少30天公开,供公众审查和评论。

Section § 64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发行人可以发行可转让债券来为其项目筹集资金。这些债券可以用发行人任何可用的资金来支付,除非这些资金已经另有承诺,并且必须遵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具体协议。债券可以以不同形式发行,例如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并且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式规定,比如设定到期日、利率、还款条款和面额形式。它们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协商出售,甚至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使用临时凭证。此外,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以包括用特定项目收入来担保债券。参与其中的成员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并且机构也可以购买、持有或转售其债券。

(a)CA 政府 Code § 64115(a) 发行人可不时发行其可转让债券,以筹集资金实现其在本分部项下的任何目的。
(b)CA 政府 Code § 64115(b) 除发行人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每项债券应由发行人可用于此目的且未另行质押的任何收入或资金支付,但须受限于与特定债券或票据持有人就质押任何特定收入或资金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尽管这些债券可能由专项基金支付,但它们应被视为且在所有目的上均应为可转让票据,仅受限于这些债券的登记规定。
(c)CA 政府 Code § 64115(c) 债券可作为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发行,或发行人可自行决定发行两种类型的债券。所有债券的发行应由决议授权,并应注明日期,在不超过其各自日期起40年的时间到期,按固定或浮动利率计息,在规定时间支付,以规定面额发行,以附息票或记名形式发行,具有登记特权,以规定方式签署,以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在规定地点支付,并受限于赎回条款,具体由契约、信托协议、决议授权的其他文件或决议本身规定。债券或票据可由司库在充分考虑项目发起人建议后,以发行人确定的价格和条款通过公开或私人协商出售。司库可以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这些债券。但是,任何如此出售的债券的折扣不得超过其票面价值的6%,但根据一项或多项未偿决议或契约持有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的债券除外。在最终债券准备就绪之前,发行人可以发行临时收据、凭证或临时债券,这些临时债券将与最终债券进行兑换。
(d)CA 政府 Code § 64115(d) 任何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或任何期债券的决议可包含条款,这些条款应构成与待授权债券持有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涉及质押项目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收入,或发行人与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任何创收合同,以担保债券或任何特定期债券的支付。
(e)CA 政府 Code § 64115(e) 机构成员和任何签署债券的人员均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因债券的发行而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或问责。
(f)CA 政府 Code § 64115(f) 机构有权使用任何可用资金购买其债券或项目发起人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机构可以持有、质押、注销或转售这些债券,但须遵守并符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6411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可以通过信托协议或契约进行担保。这些协议可以与公司受托人签订,受托人可以是司库,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或银行。协议或决议可以承诺将项目发起人的收入用于担保这些债券。它还可以规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条款,例如限制债券持有人个人采取行动的规则。此外,还可以包含其他条款,以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Section § 64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州或任何政治分区的债务或责任。相反,这些债券仅应从指定资金中支付。债券将明确表明,加利福尼亚州和发行人均无需从州税收中支付本金或利息,州或其分区也无义务增加税收或拨款来偿还这些债券。

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不应被视为构成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债务或负债,也不应被视为州或(发行人以外的)政治分区的信用和信誉的担保,而应仅从本条规定的资金中支付。债券的正面应载有声明,表明加利福尼亚州和发行人均无义务支付本金或其利息,除非来自发行人为此质押的收入,并且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征税权均不用于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或利息。根据本分部规定发行的债券不应直接、间接或附带地使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承担为此征收或质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此支付作出任何拨款的义务。

Section § 64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持有债券或相关息票的人,以及与这些债券相关的受托人,通过诉讼等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可以强制履行本部门或与债券相关的任何协议所要求的职责。但是,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与债券相关的协议或决议的限制。

本部门项下发行的任何债券持有人或其任何附带息票的持有人,以及任何契约或信托协议项下的受托人,除本条所赋予的权利可能受到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或任何担保债券的契约或信托协议的限制外,均可依法或衡平法,通过诉讼、行动、强制令或其他程序,保护和执行州法律项下或本部门项下或该决议、契约或信托协议项下授予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并可强制发行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履行本部门或该决议、契约或信托协议所要求履行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64119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收到的任何资金,无论是来自债券销售还是其他收入,都被视为信托资金。这些资金必须仅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在它们被使用之前,可以投资于经批准的债券或证券。持有这些资金的个人或机构充当受托人,负责根据法律以及任何规定或债券协议使用这些资金。

根据本分部收到的所有款项,无论是作为债券销售所得还是作为收入,均应被视为信托资金,并仅按照本分部的规定持有和使用。在这些资金按照本分部的规定使用之前,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款项可以投资于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或担保债券的契约或信托协议所授权的任何债务或证券。存放这些款项的任何官员,或任何银行或信托公司,应作为这些款项的受托人,并应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法规以及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或担保债券的契约或信托协议,为本协议目的持有和使用这些款项。

Section § 64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政府发行人发行新债券以对现有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流程。实质上,它允许新债券的资金用于偿还旧债券,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如利息或赎回费。发行人可以选择如何以及何时偿还这些旧债券,无论是回购、提前赎回还是让其到期。同时,这些资金可以暂时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投资,以确保在需要时可用。一旦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任何剩余资金可由发行人重新使用。此外,这些新债券遵循本法律分部下原始债券的相同规则。

(a)CA 政府 Code § 64120(a) 发行人可规定发行债券,以对发行人当时任何未偿付的债券或任何系列或期次的债券进行再融资,包括支付其任何赎回溢价以及截至债券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
(b)CA 政府 Code § 64120(b) 为未偿付债券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可由发行人酌情用于在任何未偿付债券的最早赎回日期或日期、购买时或到期时进行购买、提前赎回或到期偿付,或支付给第三方以承担发行人的付款义务;在上述用途实施之前,该收益可存入托管账户,以在发行人确定的日期用于购买、到期偿付或赎回。
(c)CA 政府 Code § 64120(c) 任何存入托管账户的收益,在动用之前,可投资和再投资于发行人决议授权的债务或证券,这些债务或证券的支付或到期时间应适当,以确保及时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赎回溢价(如有),无论是在其到期时或在最早赎回日期或任何后续赎回日期赎回时,或用于支付再融资债券在待再融资债券最终赎回或支付日期当日或之前的利息。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收益以及由此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入和利润的任何余额,可返还给发行人供其使用。
(d)CA 政府 Code § 64120(d) 所有再融资债券均应以与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其他债券相同的方式和程度受本分部管辖。

Section § 641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对各种金融实体(如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是有效且合法的投资。它也涵盖了受托人(如信托人和监护人)。本质上,这些实体和个人可以将其资金(包括资本)投资于这些债券。此外,这些债券可以合法地存入州或市官员处,用于任何授权目的。

本分部发行的债券特此成为证券,所有银行、银行家、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他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所有保险公司、保险协会及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以及所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受托人及其他受托人,以及现在或将来可能被授权投资于州债券或其他债务的任何其他人员,均可适当且合法地投资其所属或在其控制下的任何资金,包括资本;并且,这些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或债务特此成为证券,可适当且合法地存入并由州的任何州或市官员或机构接收,用于法律现在或将来可能授权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64122

Explanation
根据本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在加州免除所有类型的税收,无论是州政府本身征收的,还是州内任何较小的政府实体征收的。

Section § 64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向债券持有人和合同方保证,州政府不会干涉他们为项目融资和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州政府承诺在债券还清、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不会改变或限制这些权利。管理机构和项目发起人可以将这项保证写入他们的合同和债券中。

加利福尼亚州特此向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可能根据本分部与管理机构或项目发起人签订合同的各方承诺并同意,本州将不限制、更改或约束特此赋予管理机构或项目发起人为项目融资或再融资、授权征收和收取通行费以及履行与根据本分部授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可能根据本分部与管理机构或项目发起人签订合同的各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条款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损害这些债券持有人或这些各方的权利或补救措施,直至债券连同其利息完全支付并解除,且合同由管理机构或项目发起人完全履行。管理机构和项目发起人作为公共法人团体和政治实体,有权将其在此作出的承诺纳入其债券和合同中。

Section § 64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政府发行人质押未来收入或财务权利时,该质押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它自作出之时起即具有约束力,并且即使其他人不知情,该留置权也有效。质押的资产无需任何额外步骤或实物移交即可获得担保。此外,设立该质押的文件无需登记,留置权即可强制执行。

发行人根据本分部授予的权限作出或向发行人作出的,关于收入、款项、账户、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以及任何形式的其他付款权利的质押,自质押作出之时起即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以利于质押权人及其继承人。由发行人或其受让人作出或向发行人或其受让人作出的收入、款项、账户、应收账款、合同权利以及任何形式的其他付款权利的质押物,应立即受质押留置权的约束,无需实物交付或进一步行为。质押留置权对所有当事人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该主张。设立该质押的契约、信托协议、决议或其他文书无需登记。

Section § 64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项目发起人的每份财务协议,例如租赁或抵押,都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券债务、维持任何必要的财务储备,以及支付发起人应承担的行政费用份额。项目的收入被质押以履行这些财务义务,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行更多债券。

每一份租赁协议、票据、抵押或其他证明项目发起人义务的文件,均应规定项目发起人应支付的租金或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应始终充足,(a) 用于支付就该项目发行的未偿债券的本金、偿债基金(如有)、溢价(如有)以及利息,以使其在到期应付时得以支付,(b) 用于设立和维持储备金,该储备金可(但非必须)由与债券相关的决议要求或规定,以及 (c) 用于支付其在管理局行政成本和费用中的份额。发行人应将从项目或项目发起人处已获得和将获得的收入质押,用于前一句中(a)、(b)和(c)项规定的目的,并且可以发行额外债券,这些债券可在债券决议规定的范围、条款和条件下,与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债券享有同等优先权。

Section § 64126

Explanation
当管理局为项目或营运资金提供资金,或为债务再融资而发行的债券全部偿清后,管理局必须履行与债券相关协议中的所有剩余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完成,并且任何担保权益被解除,管理局必须将其在项目或证券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回给项目发起人。

Section § 64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特别是在发行债券和收取通行费方面。它指出,这些活动不必遵守通常适用于它们的全部常规法律。然而,除了这些特定的融资流程外,项目仍需遵守其他适用的法律。在批准项目债券之前,项目发起人需要证明该项目要么符合(以第21000条开头的)环境法律,要么根本不受这些法律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64127(a) 本分部应被视为提供一种完整、补充和替代的方法,用于执行本法典授权的事项,并应被视为对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补充和附加。根据本分部发行债券和再融资债券,以及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或征收和收取通行费,无需遵守适用于债券发行或通行费收取的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64127(b) 除 (a)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分部对项目进行的融资,不应免除项目遵守其他适用于该项目的任何法律要求,且项目发起人应在主管机关批准为该项目发行债券之前,提供文件证明该项目已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或不属于该分部规定的项目。

Section § 6412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本部的规定与任何其他普通法律或特别法案之间存在冲突,则本部的规定将优先适用并被遵循。

Section § 64129

Explanation

如果该机构赚的钱超出偿还任何债务或实现其目标所需,那么这些额外的利润只能归州政府所有,或者返还给机构本身。

机构的任何净收益,超出偿还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务或实现本部门宗旨所需的部分,只能归属于州或机构本身。

Section § 6413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机构解散,其财产将转交给州政府设立的新机构,前提是该新机构有资格发行免税债券。如果没有设立这样的新机构,财产将归州政府所有。

机构解散后,该机构拥有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立法机关设立的继承机构(如有),前提是该继承机构符合经修订的1954年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103条及其项下颁布的法规的规定,作为有权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其利息免征联邦所得税的债务的机构。如果未设立此类继承机构,则财产所有权应归属于州政府。

Section § 64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依据《街道与公路法典》某些条款所述创建和资助高乘载收费车道的权力。它还确保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继续这样做。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依据《街道与公路法典》第149.4、149.5、149.6或149.7条开发和融资高乘载收费车道的权力,也无意限制任何具有现有债券发行权力的机构的能力。

Section § 64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并维护了加州交通融资管理局基金。该基金用于管理和分配交通项目的资金。管理局可以质押基金中的资金作为债券和贷款的担保,并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基金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券,除非债券已结清,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管理局可以指示将资金进行投资或存入计息账户,任何获得的利息都将存回基金。除某些投资情况外,基金不得转入其他州基金。

(a)CA 政府 Code § 64132(a) 加州交通融资管理局基金特此设立并继续存在于州财政部,由管理局管理。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应不分财政年度地持续拨款,用于本分部的目的。管理局可以质押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作为管理局发行的任何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担保,或根据第64107条(g)款或(h)款提供的任何特定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的担保,并且为此目的或为实现管理局的任何其他目的所必需或便利时,可以将基金划分为单独的账户。根据本部分,管理局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基金。
(b)CA 政府 Code § 64132(b) 在基金中特定款项质押以担保管理局发行的任何债券可能产生的优先权,以及管理局根据第64107条(g)款和(h)款提供的贷款成本,以及管理局在管理本分部授权的计划中可能产生的任何合理成本的前提下,基金中来源于任何来源的所有款项应作为信托持有,用于担保和支付管理局发行的债券,并且只要债券未偿付,就不得用于或质押作任何其他目的。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管理局根据授权该等债券的决议条款,以债券收益发放贷款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64132(c) 根据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质押任何特定资产、收入或款项,管理局可以在基金中设立单独的账户,以协议中规定的方式管理资产、收入或款项。
(d)CA 政府 Code § 64132(d) 管理局可以不时指示财政部长,将基金中非当前所需款项(包括任何债券销售所得)投资于第16430条规定的合格证券,具体由该机构指定。管理局可以指示财政部长将款项存入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州立或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管理局也可以要求将基金中的款项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根据《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四条(始于第16470条)进行投资。尽管有第16305.7条的规定,投资或存款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存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第二编》第四部第二部分(始于第16300条)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