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融资加利福尼亚州交通融资管理局
Section § 64102
本节定义了加州交通融资背景下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加州交通融资管理局(“管理局”)和加州交通委员会(“委员会”)等实体的角色和含义。
本节阐明了“债券”的含义,债券是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工具。它详细说明了交通项目中的“成本”包括哪些内容,涵盖了从建设到法律服务的所有方面。
“项目”指各种与交通相关的开发,例如公路或铁路设施。“项目发起人”可以是负责交通规划和开发的各种政府或区域机构。“营运资金”涉及交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Section § 64103
该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财务长、财政局长、审计长等主要州政府官员,以及由立法机关领导人任命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无偿任职,但可报销其产生的费用。部分官员可指派员工代表其出席会议。
财务长担任主席,并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该机构的办公室设在财务长办公室。该机构可以分配任务或签订合同,但至少需要四名成员才能构成法定人数。任何行动都需要在正式会议期间获得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64105
Section § 64106
本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是某个特定管理局的主要法律顾问,但如果司法部长批准,该管理局可以聘请额外的律师,特别是在债券方面。财务长被任命为该管理局的财务长。
Section § 64107
本节概述了权力机构可以采取的行动。它们可以制定章程并采用官方印章来管理其运作。它们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权力机构可以接受来自各种机构和私人来源的资金或赠与,以支持其目标。它们可以聘请私人顾问提供专家建议,并可以获得贷款或拨款来资助或再融资项目。此外,它们可以向项目发起人提供贷款,并利用财产作为担保来支持金融活动。它们还被允许向项目发起人收取权力机构产生的行政费用。实质上,它们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自身事务并在财务上支持项目。
Section § 64107.5
本节概述了权力机构或发行人可以就债券或金融义务采取的几项行动。它允许发行人从联邦或州机构或私人公司获得保险或担保,以确保债券或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得到偿还。发行人可以签订协议并开展必要的活动来支持其金融义务,例如使用信用增级或对冲。它还允许根据法律规定投资储备金或额外资金,并聘请专家就债券发行和项目开发提供建议和协助。
Section § 64108
Section § 64109
本节解释了项目发起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某些收入来源作为收益债券的抵押品,这些债券用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这些来源包括地方交通资金,例如燃油税和地方销售税,也可能涉及在特定设施上收取的通行费。然而,将这些资金用作担保需要适当的批准:地方机构控制的收入需要地方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而州控制的资金则需要相关州主管机构的批准。
当主管机构为一个项目发行债券时,它将接受发起人的质押,并使用质押的收入来偿还债券。
Section § 64110
本节概述了加州交通项目发起人申请发行债券为其项目融资的流程。项目需经部门和委员会批准。它还必须符合多项标准,包括遵守相关法规、获得社区支持、财务可行性以及致力于改善公共交通选择。项目发起人必须确保项目在环境和技术上可行,并获得必要部门的合作支持。此外,应制定绩效衡量标准,以跟踪和报告项目成功情况。管理局不能规划或批准超出本分部指导方针的项目,但必须每年报告其活动并提供改进建议。
Section § 64111
在批准项目债券之前,管理局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债券款项和项目维护费用。他们可以聘请专家协助评估。债券可以为实现管理局的任何目标而发行,即使没有高信用评级,只要出售给了解风险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债券可以是应税或免税的,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销售,由司库管理销售过程并从债券收益中获得偿付。
项目发起人,在被授权发行债券时,拥有管理债券和为项目融资所需的所有权力。尽管可以为债券安排额外的信用支持,但不能强迫项目发起人使用或资助这些额外的财务增级措施。
Section § 64112
这项法律允许项目发起人或部门对某些交通项目征收通行费,以资助其建设、维护和运营。要征收通行费,需要项目管理机构或公众的多数票批准。项目必须提供非收费车道作为替代,但将现有高乘载车道转换为高乘载收费车道的情况除外,这在特定情况下是允许的。通行费仅适用于州公路系统路段,不适用于地方道路。通行费收入应覆盖项目成本,并用于项目所在走廊内的其他交通改进。此外,通行费不应产生超出项目成本的额外利润。一份详细说明项目财务和改进计划的支出计划必须公开。
Section § 64113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收取通行费的项目的项目发起人使用拥堵管理工具。这些工具帮助控制交通,使出行更便捷、更环保。
Section § 64114
Section § 641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发行人可以发行可转让债券来为其项目筹集资金。这些债券可以用发行人任何可用的资金来支付,除非这些资金已经另有承诺,并且必须遵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具体协议。债券可以以不同形式发行,例如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并且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式规定,比如设定到期日、利率、还款条款和面额形式。它们可以通过公开或私人协商出售,甚至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使用临时凭证。此外,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以包括用特定项目收入来担保债券。参与其中的成员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并且机构也可以购买、持有或转售其债券。
Section § 64116
Section § 64117
本法律规定,根据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州或任何政治分区的债务或责任。相反,这些债券仅应从指定资金中支付。债券将明确表明,加利福尼亚州和发行人均无需从州税收中支付本金或利息,州或其分区也无义务增加税收或拨款来偿还这些债券。
Section § 64118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持有债券或相关息票的人,以及与这些债券相关的受托人,通过诉讼等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可以强制履行本部门或与债券相关的任何协议所要求的职责。但是,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与债券相关的协议或决议的限制。
Section § 64119
根据本法律收到的任何资金,无论是来自债券销售还是其他收入,都被视为信托资金。这些资金必须仅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在它们被使用之前,可以投资于经批准的债券或证券。持有这些资金的个人或机构充当受托人,负责根据法律以及任何规定或债券协议使用这些资金。
Section § 6412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政府发行人发行新债券以对现有债券进行再融资的流程。实质上,它允许新债券的资金用于偿还旧债券,包括任何额外费用,如利息或赎回费。发行人可以选择如何以及何时偿还这些旧债券,无论是回购、提前赎回还是让其到期。同时,这些资金可以暂时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投资,以确保在需要时可用。一旦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任何剩余资金可由发行人重新使用。此外,这些新债券遵循本法律分部下原始债券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64121
本节规定,根据本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对各种金融实体(如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是有效且合法的投资。它也涵盖了受托人(如信托人和监护人)。本质上,这些实体和个人可以将其资金(包括资本)投资于这些债券。此外,这些债券可以合法地存入州或市官员处,用于任何授权目的。
Section § 64123
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向债券持有人和合同方保证,州政府不会干涉他们为项目融资和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州政府承诺在债券还清、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不会改变或限制这些权利。管理机构和项目发起人可以将这项保证写入他们的合同和债券中。
Section § 6412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政府发行人质押未来收入或财务权利时,该质押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它自作出之时起即具有约束力,并且即使其他人不知情,该留置权也有效。质押的资产无需任何额外步骤或实物移交即可获得担保。此外,设立该质押的文件无需登记,留置权即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64125
这项法律要求项目发起人的每份财务协议,例如租赁或抵押,都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券债务、维持任何必要的财务储备,以及支付发起人应承担的行政费用份额。项目的收入被质押以履行这些财务义务,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行更多债券。
Section § 64126
Section § 64127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特别是在发行债券和收取通行费方面。它指出,这些活动不必遵守通常适用于它们的全部常规法律。然而,除了这些特定的融资流程外,项目仍需遵守其他适用的法律。在批准项目债券之前,项目发起人需要证明该项目要么符合(以第21000条开头的)环境法律,要么根本不受这些法律的约束。
Section § 64129
如果该机构赚的钱超出偿还任何债务或实现其目标所需,那么这些额外的利润只能归州政府所有,或者返还给机构本身。
Section § 64130
如果加州的一个机构解散,其财产将转交给州政府设立的新机构,前提是该新机构有资格发行免税债券。如果没有设立这样的新机构,财产将归州政府所有。
Section § 64131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依据《街道与公路法典》某些条款所述创建和资助高乘载收费车道的权力。它还确保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继续这样做。
Section § 64132
这项法律设立并维护了加州交通融资管理局基金。该基金用于管理和分配交通项目的资金。管理局可以质押基金中的资金作为债券和贷款的担保,并可根据需要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基金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券,除非债券已结清,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管理局可以指示将资金进行投资或存入计息账户,任何获得的利息都将存回基金。除某些投资情况外,基金不得转入其他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