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3089.70(a) 特此继续存在的小型企业拓展基金,除其他事项外,应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向小型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
(b)CA 政府 Code § 63089.70(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小型企业贷款担保计划已使不符合传统商业贷款或小型企业管理局贷款条件的参与小型企业能够获得资金以拓展业务。若无此计划,这些小型企业将无法拓展其业务。该计划还为小型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技术援助,以确保其增长和稳定。根据1997年第919号法规增补的《公司法》原第14069.6条委托进行的研究,记录了该计划的投资回报及其服务的需求。该计划的价值也通过州长在2000-01财政年度《2000年预算案》五月修订版中包含的提案获得了认可。
(c)CA 政府 Code § 63089.70(c) 公司不得根据本节发放担保,除非其确定以下条件已满足:
(1)CA 政府 Code § 63089.70(c)(1) 被担保的贷款由金融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下批准的可能性很低,且借款人已证明有合理的还款前景。
(2)CA 政府 Code § 63089.70(c)(2) 贷款收益将仅在本州使用。
(3)CA 政府 Code § 63089.70(c)(3) 该贷款符合小型企业贷款或就业激励贷款的条件。
(4)CA 政府 Code § 63089.70(c)(4) 借款人根据指示和要求在企业中拥有最低股权权益。
(5)CA 政府 Code § 63089.70(c)(5) 由于被担保的贷款,创造或保留的就业岗位合理符合任何规定就业标准的指示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