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业财政援助法案扩充基金和信托基金
Section § 63089.5
加州小企业发展基金是州财政部管理的一项资金。它可以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基金,用于小企业的金融活动。这项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直接贷款提供资金,以及支付行政费用。它还旨在保护与金融违约相关的房地产权益。该基金从政府或私人渠道接收资金,由加州小企业金融中心管理,提供贷款和担保。此外,当有非州政府资金存入时,必须通知立法委员会。该基金可以为不同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确保资金不混淆,除非是故意共享。基金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存款和应收款项总额的十倍。
Section § 63089.5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存入扩建基金的任何资金可以随时用于本章规定的目的,无需考虑其所属的财政年度。它还明确指出,州或银行不承担超出从普通基金中专门为这些目的拨出的资金之外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63089.52
Section § 63089.54
本法律条款在加州州金库内设立了一个名为“小企业灾后恢复贷款损失准备金账户”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在企业违约时,特别是发生灾害时,弥补某些贷款担保造成的损失。
如果银行或贷款机构发放了由本账户担保的贷款,而借款人违约,贷款机构将获得贷款担保部分的全部补偿。如果账户中资金不足,州的普通基金将弥补不足。然而,由本账户担保的贷款需要获得财政部长和州长的批准。
州长可以使用这项权力,帮助防止加州受灾或受紧急情况影响的地区(经相关部门正式宣布)发生企业倒闭和失业。
Section § 63089.55
Section § 63089.56
本节概述了项目经理如何管理加州扩张基金中的资金并将其分配到信托基金账户。这些资金用于支持提供贷款和担保的公司。项目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的绩效,例如其有效使用担保资金和保持财务健康的能力,在公司之间调动资金。绩效标准包括贷款违约记录和创造就业等因素。对于成立五年或不足五年的公司,有单独的资金分配规则。
重新分配资金的决定可向执行董事提出上诉,并可进一步向银行董事会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资金分配将暂停。这确保了资金用于最有效的地方,并允许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
Section § 63089.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持有存有州政府资金的信托基金账户的公司解散、暂停运营或终止,州政府有权收回其在该资金中的份额以及任何投资收益。项目经理负责将资金从信托基金中取出,并将其返还给扩充基金,或者暂时转移到另一个信托基金。这项要求必须在信托指示中详细说明。
Section § 63089.58
Section § 63089.59
(a) 银行选择管理信托基金的金融机构,但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公司不得处理金融担保的存款。
(b) 公司不得将州资金用于未经批准地点的开支或设立办事处。
(c) 信托基金专门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贷款、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并且除非州政府提取,否则州或银行对超出已分配资金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63089.60
Section § 63089.61
本法解释了公司担保如何获得支持和保障。担保由公司信托基金账户中的资金或从该账户贷出的款项所产生的应收款项支持。贷款担保要求至少10%的准备金,除非预先批准了不同的比例。这些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于担保债务、支付行政费用以及其他经授权的用途。
Section § 63089.62
这项法律鼓励公司利用其权力担保贷款和履约保证金,旨在通过仅需10%损失准备金(除非批准更高杠杆)来担保贷款,帮助小企业获得所需融资。如果某个地区被宣布为紧急状态或灾区,公司必须在宣布之日起一年内,确保其至少15%的贷款担保是针对低于10万美元的贷款。如果公司难以找到贷款机构,可以申请豁免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