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3089.65(a) 公司应设立一个或多个贷款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应由五名或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多数人员应在银行和贷款业务方面具有经验。
(b)CA 政府 Code § 63089.65(b) 贷款委员会应审查向公司提出的贷款或担保申请,并应执行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3089.65(b)(1) 确定拟议交易的可行性。贷款委员会仅在确定贷款有合理机会获得偿还后方可建议批准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3089.65(b)(2) 根据该确定,向董事会建议贷款委员会在当前情况下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或者,如果董事会已将批准权限授予贷款委员会,则批准或不批准贷款申请。
(c)CA 政府 Code § 63089.65(c) 贷款委员会应迅速采取行动接受或拒绝贷款申请。
(d)CA 政府 Code § 63089.65(d) 对贷款委员会有权处理的事项具有财务利益的人员,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影响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