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格森-和平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法案加利福尼亚州基础设施担保信托基金
Section § 63060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加州基础设施担保信托基金。该基金旨在为与州基础设施相关的各种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基金中的资金可随时供银行用于担保与基础设施相关的贷款和债券,无需每年审批。银行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运营贷款和债券担保计划的行政费用,并且从这些服务中获得的任何保费都将存回基金。然而,基金用于一般行政目的的支出需要立法机关批准,但与管理已批准债务直接相关的费用除外。
Section § 63061
Section § 63062
本节允许银行将担保信托基金中目前不需要的资金进行投资。这些投资可以包括某些经批准的证券、回购协议(即资产在一段时间内买卖回来的协议),或与美国顶级评级金融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等其他金融产品。
银行还可以将资金存入州立或国家银行的计息账户。此外,银行可以投资于董事会决议允许的某些债务,或将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这些投资的任何利润都将返还给担保信托基金。
如果需要,银行可以在基金内设立额外的账户,以实现本条的目标。
Section § 63063
本节阐述了在担保信托基金中设立和维护担保准备金账户,旨在支持与银行及相关实体的债券和义务相关的承诺。银行必须确保该基金维持在规定的最低水平,并存入来自各种来源的资金,包括立法拨款、债券收益和其他可用资金。
银行不得提取导致账户低于最低要求的金额,除非是为了履行担保负债。如果账户低于此门槛,银行必须停止发放新的担保,直到恢复到所需水平。
Section § 63064
本节解释了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向担保准备金账户拨款,以维持一个称为“准备金账户要求”的所需余额。如果准备金低于此水平,银行必须将资金短缺情况告知主要的立法和政府官员。
银行的首席执行官随后负责请求州长要求资金以补充准备金。如果立法机关决定这样做,它可以选择拨款将准备金恢复到所需水平。此外,银行可以使用资金来支付行政或运营费用,或将准备金保持在必要水平。
Section § 63065
本法律规定,银行或州对任何担保协议的财务责任仅限于特定担保信托基金中可用的资金。州没有义务动用其税收权力或为此类担保拨款,这意味着它不会通过增税来弥补这些担保。合同必须明确声明,州的信用和税收权力不为此类担保提供支持。此外,担保信托基金中的资金不得转入其他基金,除非用于支付担保或与债券担保相关的运营费用。
Section § 63066
Section § 63067
本法律条款规定,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通过债券收益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运营相关项目,不得转入其他基金。此外,银行不能使用其他基金(例如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来支付项目债务;只有基础设施银行基金才能用于此目的。另外,经董事会授权,该基金可以向其他机构或私人实体借入或接受资金,以设立财务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