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3049.70(a) 尽管有本分部的规定,为《公共事业法典》第222.5条所定义的金州能源(Golden State Energy)提供能源和项目成本融资,应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并有资格获得银行或根据本分部设立的特殊目的信托的融资。该融资应被视为本分部项下的经济发展设施融资,但第3条(自第63040条起)和第5条(自第63043条起)不适用于为金州能源进行的任何融资。
(b)CA 政府 Code § 63049.70(b) 银行可根据第5章(自第63070条起)发行债券,并可将其所得款项借贷给金州能源,将所得款项存入单独账户,或使用所得款项偿还根据本条先前发行的债券。债券所得款项也可用于资助必要的准备金、资本化利息、信用增级成本或发行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3049.70(c) 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不应被视为州或除银行或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特殊目的信托之外的任何州政治分区的债务或负债,而应仅由金州能源的资金和其提供的任何担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