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当银行通过“导管融资”方式专门为经济发展项目提供融资,并惠及参与团体或实体时,第3条和第4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第3条(自第63040节起)和第4条(自第63042节起)不适用于银行直接为参与方利益提供的任何用于经济发展设施的导管融资。

Section § 63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银行可以考虑为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项目提供融资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与方必须提交申请,银行将为这些项目设定具体条款。此外,银行还需建立一个简化流程,以快速审查为这些经济发展项目提供资金的债券申请。

Section § 6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通过发行不同类型的债券来资助经济发展项目。银行可以发行应税收益债券,支持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包括由小型企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运营的项目。银行还可以为联邦法律允许的经济设施发行免税债券,但不能用于资助住房项目。此外,这些免税债券还可以支持符合联邦规定的公共部门和非营利实体。

为提供或安排经济发展设施的融资,该银行可以:
(a)CA 政府 Code § 63045(a) 根据第5章(自第63070条起),发行应税收益债券,为符合第63046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的经济发展项目提供融资。
(b)CA 政府 Code § 63045(b) 根据第5章(自第63070条起),发行应税收益债券,为小型企业发展公司、地方经济发展公司、社区发展公司和非营利组织的循环贷款基金和经济发展项目提供融资,这些循环贷款基金和经济发展项目应符合公共利益。
(c)CA 政府 Code § 63045(c) 根据第5章(自第63070条起),发行免税收益债券,为联邦法律允许并符合加州关于私人活动债券州拨款分配的适用法律的经济发展设施提供融资。银行根据任何州拨款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的收益不得用于资助任何住房项目。如此融资的项目应符合第63046条规定的公共利益。
(d)CA 政府 Code § 63045(d) 根据第5章(自第63070条起),为符合联邦法律豁免条件的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发展设施发行免税收益债券。

Section § 63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银行不得为任何项目提供贷款或赠款等财政援助,除非满足某些条件。首先,项目必须位于加州境内。申请资金的个人或实体必须能够履行其协议中的责任。此外,如果援助涉及贷款或债券,还款计划必须足以支付银行的开支和债券还款。最后,融资类型必须适合当前的项目。

银行不得根据本条提供融资,除非银行首先确定该融资或援助符合以下公共利益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3046(a) 该融资、贷款、赠款或其他援助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项目或用途。
(b)CA 政府 Code § 63046(b) 寻求资金或其他援助者有能力履行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c)CA 政府 Code § 63046(c) 对于贷款或债券,根据适用的融资文件应支付的款项足以支付银行与该融资相关的当前费用,并足以支付债券款项。
(d)CA 政府 Code § 63046(d) 拟议的融资适合特定项目。

Section § 63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本州经济发展项目相关的贷款和融资规则。如果您获得贷款并在贷款完全偿还前离开本州,您可能会面临罚款。贷款优先提供给那些能创造或保留长期就业机会的项目。如果资金用于建设,承包商必须持有适当的执照。任何项目都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并且重点是尽量减少公司在本州内迁徙时造成的就业岗位流失。银行将与地方网络合作,识别并支持经济发展项目。通过这些贷款获得的住房资金有多种限制:它们必须是项目运营所必需的,不能通过特定的州基金或债券获得资金,并且只能占整个项目成本的一小部分(低于20%)。

(a)CA 政府 Code § 63047(a) 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贷款,如果本条项下的任何资金接受者在贷款期限届满前离开本州,则该贷款可包含支付罚金的条款。
(b)CA 政府 Code § 63047(b) 经董事会认定将创造或保留长期就业机会的项目,应优先获得融资。
(c)CA 政府 Code § 63047(c) 本条项下任何将资金用于建设目的的接受者,应证明其承包商已获得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适当许可。
(d)CA 政府 Code § 63047(d) 银行应要求拟议的经济发展设施符合任何现有的地方或区域综合规划。
(e)CA 政府 Code § 63047(e) 银行应制定一项关于为在本州内迁徙的公司提供融资的政策,以尽量减少任何工作岗位的流失。
(f)CA 政府 Code § 63047(f) 除银行可用于识别经济发展项目的任何其他方法外,银行应利用现有的地方经济发展网络来识别这些项目,并与地方经济发展网络及其组织和代表协商,制定一项计划以实施本政策。
(g)CA 政府 Code § 63047(g) 根据本条获得融资的任何住房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63047(g)(1) 作为经济发展设施一部分获得融资的任何住房,应为该设施的运营所必需。
(2)CA 政府 Code § 63047(g)(2) 基础设施州循环贷款计划的资金不得用于为经济发展设施的任何住房组成部分提供融资。
(3)CA 政府 Code § 63047(g)(3) 银行根据任何州分配发行的私人活动债券收益不得用于为任何住房提供融资。以此方式获得融资的项目应符合第63046节规定的公共利益。
(4)CA 政府 Code § 63047(g)(4) 作为经济发展项目一部分获得融资的任何住房应是整体项目的附带部分,且住房组成部分的成本不得超过银行融资的整体项目成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