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3040(a) 在与适当的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后,银行应制定选择接受银行援助项目的标准、优先事项和指导方针。项目应遵守银行采纳的标准、优先事项和指导方针。
(b)CA 政府 Code § 63040(b) 这些标准、优先事项和指导方针应至少基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3040(b)(1) 根据第7编第1部第1.5章第5条(自第65041节起)批准的《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或其后续报告。如果《州环境目标和政策报告》或其后续报告未在法定要求的更新后两年内通过,则在报告更新之前,无需遵守本款规定。
(2)CA 政府 Code § 63040(b)(2) 如果发起方是州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部门,则为财政部主任根据第2编第3部第3章第2条(自第13100节起)编制的《资本和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报告》。
(c)CA 政府 Code § 63040(c) 当银行制定或修改标准、优先事项和指导方针时,银行应通知州长、对银行行使立法监督权的立法机关财政和政策委员会,以及适当的州和地方机构。
(d)CA 政府 Code § 63040(d) 第63041节所要求的决议应在银行选择项目之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