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49.71

Explanation

本节为加州清洁能源项目相关的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阐明了它们在涉及该州输电基础设施改进的法律和实际流程中的用法。

它定义了加速器融资计划的关键组成部分,以及加州输电加速器在推动旨在提升清洁能源目标的各项项目中的作用。该计划及相关项目旨在造福公众并降低能源成本,同时遵守预设的指导方针。

此外,本节还描述了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该基金专门为经批准的输电项目提供财政援助,但不允许股权回报。它还概述了通过该计划可获得财政援助的项目和参与方的资格标准,重点关注州的清洁能源工作。

本节所含的以下定义是对第63010节所含定义的补充,并与该节所含定义一道,应管辖本条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3049.71(a) “加速器融资计划”指银行针对第63049.73节(e)款中确定的加速器项目出具的报告。加速器融资计划应以银行与加速器直接协商为基础。
(b)CA 政府 Code § 63049.71(b) “加州输电加速器项目”或“加速器项目”指本州内的任何建筑物、结构、设备、基础设施或其他改进,或为本州内任何参与方的运营或活动提供一般需求(包括营运资金)的融资,这些运营或活动应符合并旨在为公共利益开发输电项目,以促进加州的清洁能源目标并减少或抵消纳税人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3049.71(c) “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或“加速器循环基金”指根据本条设立并依照本条管理的以此名称设立的任何循环基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提供财政援助。
(d)CA 政府 Code § 63049.71(d) “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或“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指本条授权的计划,用于管理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并为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提供财政援助,由银行根据本条和加速器采纳的任何指导方针进行管理。
(e)CA 政府 Code § 63049.71(e) “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指第63049.73节(f)款所述的项目,由加速器选定,并经银行根据第63049.73节(i)款批准获得财政援助。
(f)CA 政府 Code § 63049.71(f) “无股权回报融资”,该术语在《公共资源法典》第94510节中使用,仅指由本条规定的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资助的项目部分,不会产生股权回报并分配给股东。
(g)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1(g)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1(g)(1) “参与方”具有第6301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并包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该术语在《公共资源法典》第50编第1章(自第90000节起)中使用。
(2)CA 政府 Code § 63049.71(g)(2) 为向与《公共资源法典》第50编第9章(自第94500节起)相关的项目提供财政援助之目的,参与方应仅限于《公共资源法典》第50编第1章中定义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h)CA 政府 Code § 63049.71(h) “输电基础设施加速器”或“加速器”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2100.110节设立的输电基础设施加速器。

Section § 63049.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公共资源法》相关的某些项目融资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可由银行或特殊信托基金提供资金。这些项目被视为经济发展设施,但某些条款不适用于此类融资。银行在审查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融资时,会与公共事业委员会的审批流程同步进行。但银行对委员会管辖的事项没有管辖权。

银行可以提供财政援助,例如发行债券来支持这些项目。这些债券的资金可以存入专项基金,或用于偿还早先的债务。这些债券不被视为州政府债务,而是从特定基金或其他有担保的收入中偿还。

(a)CA 政府 Code § 63049.72(a) 《公共资源法》第50部第9章(自第94500条起)相关项目的融资应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并有资格获得银行或根据本分部设立的特殊目的信托的融资。该融资应被视为本分部项下的经济发展设施融资,但第3条(自第63040条起)和第5条(自第63043条起)不适用于本条项下的任何融资。银行应在加速器选定项目后,由适当的参与方提交申请时,考虑对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进行融资。审查可与公共事业委员会处理相关融资申请同时进行。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予银行对属于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事项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63049.72(b) 银行可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援助,包括根据第5章(自第63070条起)发行债券,并可出借这些债券的收益,将收益存入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的独立账户,或使用收益偿还根据本条先前发行的债券。债券收益也可用于资助必要的准备金、资本化利息、信用增级成本或发行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3049.72(c) 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不应被视为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银行除外)的债务或负债,也不应被视为州或任何政治分区的信用和信誉的质押,但应仅从加州输电加速器循环基金或担保债券的其他收入和资产中支付,或从两者中支付。根据本条发行的所有债券,其票面应载有此声明。

Section § 63049.7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允许一家州立银行通过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为加速器项目提供财政帮助。这些项目通常旨在加速增长或发展,银行可以通过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贷款机构提供。银行可以单独作为贷款方,也可以与其他贷款方共同参与或组成银团。法律规定,银行必须与加速器(一种支持项目开发的组织)合作,以确定最佳的财政支持条款。该法律将这些融资计划从某些监管规则中豁免,并规定了还款的处理方式。

此外,它优先考虑具有公私合作赞助的项目,并旨在通过使用公共所有权和让私人合作伙伴参与投标来降低电力成本。银行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来批准这些项目,虽然其职责包括评估信用和财务方面,但最终的批准权归加速器所有。

(a)CA 政府 Code § 63049.73(a) 银行特此被授权并有权根据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直接或通过贷款或金融机构,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参与方提供财政援助,以资助或再融资加速器项目,并根据银行与参与方之间的一项或多项协议,作为唯一贷款人,或与其他贷款人共同参与或组成银团。
(b)CA 政府 Code § 63049.73(b) 第2编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任何加速器融资计划或银行根据 (i) 款通过的与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相关的任何指南。
(c)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c)(1) 根据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提供的融资的还款应存入加速器循环基金内设立的相应账户。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c)(2) 银行可以在加速器循环基金内为加速器项目设立独立账户。
(d)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 (A) 银行应与加速器就加速器项目进行会面和协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B)(i) 银行应回应加速器和合作机构的请求,以评估和咨询符合条件的加速器项目的信用和财务方面。
(ii)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B)(i)(ii) 向加速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的最终权力应由加速器掌握,并且加速器应酌情指示银行,以加速器认为最佳的形式和条款实施已批准的融资,并符合第12100.111条所载的目标和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d)(2) 就潜在输电项目进行的咨询不构成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其决策权限(在该权限根据其他法律存在的情况下)对该项目的批准。
(3)CA 政府 Code § 63049.73(d)(3) 银行对输电项目的咨询或评估不应表示银行的批准。
(e)CA 政府 Code § 63049.73(e) 加速器融资应规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3049.73(e)(1) 应优先考虑由公共发起人与私人实体合作的输电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e)(2)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为费率支付者节省费用,由加速器及其协调实体确定,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结构中的股权、最小化股本回报率,并利用公共所有权结构减少税收义务,同时符合项目风险和可行性。
(3)CA 政府 Code § 63049.73(e)(3) 采取行动与潜在参与方合作,为独立系统运营商的竞争性招标流程提供投标提案信息。
(f)CA 政府 Code § 63049.73(f) 银行董事会批准的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下的所有财政援助应符合当时有效的适用加速器融资计划,并可包括输电基础设施的必要技术成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环境规划、许可和施工前成本。
(g)CA 政府 Code § 63049.73(g) 银行应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何根据 (h) 款获得银行批准财政援助的加速器项目,并应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税收和税法典》第17053.40条和第23640条规定的税收抵免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h)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h)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h)(1) 银行应制定,银行董事会应批准,用于根据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向加速器选择的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提供财政援助的指南。银行董事会对加速器项目任何财政援助的批准应考虑这些指南,以及当前有效的适用加速器融资计划。该指南应包括以下因素,以决定是否批准提供财政援助:潜在接受财政援助的参与方履行所产生义务的能力,以及向加速器循环基金返还资本。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h)(2) 银行董事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加速器项目的财政援助时,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同时考虑到相关的加速器融资计划。
(3)CA 政府 Code § 63049.73(h)(3) 如果加速器周转基金中仍有可用资金以提供金融援助,银行应在收到加速器选定的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申请后,持续审议这些申请。银行董事会决定是否批准金融援助申请时,应依据加速器融资计划以及银行收到申请时有效的指导方针。
(4)CA 政府 Code § 63049.73(h)(4) 参与方应遵守控制所提供资金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如有)。
(i)CA 政府 Code § 63049.73(i) 银行仅应为加速器已选定且银行董事会已批准的加速器项目提供金融援助。
(j)CA 政府 Code § 63049.73(j) 银行特此授权与加速器签订协议,以运营一项计划,直接或通过贷款或金融机构,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参与方提供金融援助,以根据该协议或各项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咨询机构与银行之间,或任何咨询机构与银行之间共享的信息,不应构成放弃适用于各实体的《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篇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起))项下的任何豁免。
(k)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k)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k)(1) 本节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k)(2) 银行根据本节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批准融资的任何项目,其融资条款应在合同期内保持有效。

Section § 63049.74

Explanation

加州输电加速器周转基金是一个专门设立的基金,旨在为加速器周转基金计划提供财政援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由立法机关决定。

所有参与该计划的实体所产生的收入和收益,以及根据本法发行的收益债券所得的资金,都将存入该基金。合格实体可以使用该基金作为债券支付的担保。银行可以购买或使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债券。

基金中的一般资金始终可用于支持合格实体,除非资金来源于联邦拨款或用于行政管理。在这些情况下,资金的支出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3049.74(a) 特此在州财政库设立加州输电加速器周转基金,旨在根据本条规定,在加速器周转基金计划下提供财政援助。
(b)CA 政府 Code § 63049.74(b) 加速器周转基金有资格从立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来源获得资金。
(c)CA 政府 Code § 63049.74(c) 参与实体为支持加速器周转基金计划所收取的收入和所有其他款项,应存入加速器周转基金。
(d)CA 政府 Code § 63049.74(d) 根据本分条规定发行的收益债券的收益,应存入加速器周转基金。
(e)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4(e)(1) 合格实体可以质押加速器周转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资金,作为支付为本条目的发行的任何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担保。
(2)CA 政府 Code § 63049.74(e)(2) 银行可以使用加速器周转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资金,以留存或购买以供留存或出售由银行、特殊目的信托或发起人发行的次级债券,所有这些均与本条目的相关。
(f)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4(f)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4(f)(1) 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除第(2)和(3)款另有规定外,加速器周转基金中的资金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支持合格实体,并应可用于本条所述目的的支出。
(2)CA 政府 Code § 63049.74(f)(2) 加速器周转基金中根据联邦拨款收到的资金,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支出。
(3)CA 政府 Code § 63049.74(f)(3) 加速器周转基金中的资金,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用于支持行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