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除第 63010 条所载定义外,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除非上下文明确表明或要求其他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3049.6(a) “协会”指根据《保险法》第 1 编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14.2 条(自第 1063 条起)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保险保障协会。
(b)CA 政府 Code § 63049.6(b) “部门”指保险部。
(c)CA 政府 Code § 63049.6(c) “基金”指根据《保险法》第 1063.72 条设立的保险评估债券基金。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目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明确了“协会”、“部门”和“基金”分别指代什么。“协会”是指加利福尼亚州保险保障协会,“部门”是指保险部,“基金”是指保险评估债券基金。这些定义有助于理解本条目的背景,以及这些实体在复杂的保险法规中扮演的角色。
本法律规定,当协会请求为破产保险公司的索赔相关费用提供融资时,这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并且可以由银行提供融资。这种融资不受通常适用于银行融资的某些条款的限制。此外,银行不能干预根据特定保险法规需要保险专员批准的事项。
本节解释了银行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发行债券,并将资金用于帮助协会、存入专门账户或为现有债券再融资。债券资金还可以用于准备金、利息、提高信用或支付发行成本。
州或其下属机构不对这些债券负责;这些债券仅由基金和其他担保资产支持,并且债券上会明确说明这一点。
“项目”包括与获准在特定保险类别中经营的破产保险公司的索赔相关的成本,其金额可在向银行寻求融资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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