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45004.1(a) 依照第45004条规定,在公务员委员会或人事官员面前举行听证会时,且委员会或官员允许对听证会进行录音或速记记录的,应根据请求,向向委员会或官员提起上诉的雇员提供该记录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45004.1(b) 如果市或其公务员委员会或官员根据 (a) 款的规定命令制作或制作了录音的笔录,市还应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政府 Code § 45004.1(b)(1) 告知提起上诉的雇员笔录的制作情况以及雇员获取笔录副本的权利。市应在命令制作或制作笔录后的三天内通知该雇员。
(2)CA 政府 Code § 45004.1(b)(2) 根据雇员的请求,及时向其提供笔录副本。
(c)CA 政府 Code § 45004.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可以对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录音或笔录收取直接复制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