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结合根据任何普通法进行的程序,为以下目的设立一个或多个周转基金:
(a)CA 政府 Code § 43420(a) 街道、公路、林荫大道和公共道路的设立、规划、开辟、拓宽、延伸、拉直、建造、改善或改造。
(b)CA 政府 Code § 43420(b) 确定、修改或改变其坡度。
(c)CA 政府 Code § 43420(c) 建造必要的路面、路缘、人行道、涵洞、桥梁、隧道、高架桥和其他结构,包括为上述目的获取土地、通行权或其他财产。
本条规定允许市立法机构设立周转基金,这种基金是可重复使用的专用账户,用于支持各种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建造或改善街道、公路和其他公共通道,以及改变它们的定位或高程(坡度)。此外,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建造必要的配套结构,例如路面、人行道、桥梁和隧道,以及为这些开发项目获取任何必要的土地或财产。
本法律条款允许设立和使用循环基金,以支付工程或改善项目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特别评估来支付,特别评估是指为所获得的利益而征收的费用,或者从任何普通或专项市基金中支付,这些基金是为城市需求分配的预算。
本节允许立法机构将不同基金的资金转入周转基金。这些基金可以包括普通基金、永久改善基金、普通街道改善基金,以及来自县或州专门用于街道和公共道路项目的特定基金。此外,市政债券的资金以及任何其他可合法用于这些目的的基金也可以转入。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特定条件下补充其周转基金。如果这些基金的资金用于改善街道或公共区域,或用于购置此类改善所需的土地,该基金可以获得偿还。
如果改善费用由对附近物业征收的评估费覆盖,无论是根据物业的临街面还是区域受益情况,并且这些评估费已收取以支付费用,则可以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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