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其市界包含或毗邻任何港口、海湾、河口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城市,无论其潮汐地或滨水区是全部或部分由该市或由州拥有或控制,均可为以下目的举债:
(a)CA 政府 Code § 43450(a) 对其港口的改善、维修和维护。
(b)CA 政府 Code § 43450(b) 沿港口建造码头、栈桥、海堤、州立或市属铁路及其支线。
(c)CA 政府 Code § 43450(c) 与港口相关的必要改良、附属设施以及疏浚和填埋工程。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那些毗邻港口、海湾、河口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城市,为特定目的举债。城市可以为港口的改善、维修和维护提供资金。它还可以资助沿港口建造码头、栈桥和铁路支线等结构。此外,它还可以支持与港口相关的必要改进、增建以及疏浚和填埋等活动。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设立基金来偿还其债务。这些基金可以由州委员会、城市本身或任何城市官员或部门根据城市法规或章程进行管理。城市可以通过征税或发行和出售债券来为这些基金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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