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可以销毁仍由该市持有的任何债券,如果:
(a)CA 政府 Code § 43900(a) 该债券经投票决定为市政目的发行。
(b)CA 政府 Code § 43900(b) 该债券已签署但尚未出售和处置。
(c)CA 政府 Code § 43900(c) 立法机构认为该债券的出售和处置已变得不合时宜,且销毁它们是可取的。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销毁某些尚未出售的市政债券。这些债券必须是经批准用于城市项目的,已签署但未售出的,并且如果市政府的理事机构现在认为出售它们不再是个好主意,那么他们就可以销毁这些债券。
这项法律规定,在城市立法机构销毁债券之前,必须连续四周在该市的官方报纸上公开宣布其计划。如果没有官方报纸,他们必须选择另一家当地报纸来刊登此通知。
本节概述了关于销毁债券的通知中必须包含的信息。通知应详细说明销毁债券的时间和地点、销毁原因,以及债券的概括性描述,包括其性质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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