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可以在计划中加入一项规定,让债券持有人选择在债券到期之前,提前收回一部分债券的款项。这种提前支付的选项,是除了债券到期时按常规支付之外的额外安排。

Section § 43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构决定如何选择和偿还某些债券。他们还必须明确市政府将支付多少钱来代替这些债券的利息,但这个金额不能超过已经累积但尚未到期的利息。

在条例或决议中,立法机构应规定确定应支付的特定债券的方法,以及其支付方式。它还应确定市政府在支付时,代替已累积但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所支付的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累积利息的金额。

Section § 43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券需要在到期前偿还,立法机构必须设定并征收一项年度税款,以支付需要偿还的债券。这项税款,连同其他指定资金,必须足以在下次征税确定前支付债券所欠款项。这项税款每年持续征收,直到债券完全偿清,或者市政府有足够的资金预留用于未来的支付。

Section § 43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除了为满足城市需求和偿还债务而征收的其他税款外,还需要征收一些特定税款。这些税款的征收方式与其他城市税款相同,其唯一目的是在债券到期前将其偿清。

此类税款应在为市政目的以及为支付到期债券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而征收和收取的所有其他税款之外额外征收。它们应与其他市政税款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和收取,且仅用于在债券到期前偿付债券。

Section § 43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政府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已赚取但尚未到期的利息时,这笔款项将来自一个专门用于支付利息的特定基金。当债券最终偿清时,市政府将向交出利息息票的人支付这笔已产生的利息以及任何剩余的未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