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总则
Section § 43600
本法律将“债券发行”定义为市选民通过一项提案批准的债券总金额。
Section § 43601
Section § 43602.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市县借款,用于资助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包括向公共机构和私人建筑业主提供贷款。这些贷款必须确保租赁单元租金可负担,并要求有经认证的抗震安全改进计划,且不得拆除或新建建筑物。贷款偿还的资金将用于偿还借款或资助更多贷款。这些贷款会在房产上设立留置权,并且城市可以根据需要定制利率和期限。城市在使用这种融资方式前,必须已清查未加固建筑并制定了相关规定。这些努力不被视为滥用公共资金,而是被视为服务于公共利益,特别是对于必须遵循更具体指导方针的历史建筑。
Section § 43603
Section § 43605
这项法律限制了城市为公共项目承担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城市所有财产总价值的15%。这里的“债务”一词特指将通过对城市财产征税来偿还的债券债务。
Section § 4360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市政府可以启动公共改善项目,前提是其至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成员同意这对公众是必要或有益的。
Section § 43608
Section § 436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为公共工程举债的条例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必须说明举债的原因、项目的预计成本以及债务总额。它还应提及利率(不得超过8%),并明确选举日期、选举的进行方式以及民众如何就债务问题进行投票。
Section § 43610.1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的条例将各种费用纳入公共工程的估计成本中。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法律费用、债券印刷费以及与债券的授权、发行和销售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工程产生收入,条例还可以涵盖建设期间以及建设完成后长达12个月的债券利息。重要的是,债券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条例中列明的开支,并且不能用于城市通常不会通过其常规预算资助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436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条例应如何向公众公布。如果当地有每周至少出版六天的报纸,条例需要每天刊登一次,至少持续一周。如果报纸出版频率较低,那么条例应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两周。如果没有这样的报纸,条例必须在全市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两周。不需要其他形式的通知。
Section § 43612
Section § 43614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项关于发行债券的提案付诸表决,则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者批准,债券才能发行。
Section § 43616
如果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否决了一项提案,政府在六个月内不能就一项类似的提案再次举行投票。但是,如果有足够多的选民(具体来说,是根据上次州长选举的投票人数计算的该市15%的居民)签署一份请愿书,那么就可以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召集一次选举。
Section § 43618
Section § 43619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决定债券何时何地到期支付。每年必须偿还至少债券本金的四十分之一,外加任何未支付金额的利息。
Section § 43620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设定其发行债券的偿还计划。如果债券用于创收项目,可在发行后最长10年内开始偿还;对于其他项目,偿还必须在2年内开始。每年至少应偿还总债务的1/40。另外,偿还款项可以设定为大致相等的年度本金和利息总额,但每年之间的波动不得超过5%。最后,所有债券必须在40年内全部偿清。
Section § 43620.1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43623
Section § 43627
Section § 43628
Section § 43630
Section § 43631
Section § 43632
这项法律要求政府每年征收足够的税款,以偿还其所欠债券债务的利息和本金。他们必须持续征收这些税款,直到债券完全付清,或者有足够的资金预留来支付未来的款项。
Section § 43635
Section § 43638
本法律规定,当城市进行改善工程时,市议会必须制定规则来管理和维护这些项目。他们还需要任命人员负责这些改善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在设有特定公共工程委员会的城市中,该委员会将承担这些职责。
市议会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个人或公司来管理与这些项目债券相关的财务事宜。这位财务经理还可以代表市政官员处理债券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