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政府形式选任市长
Section § 34900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在市级选举中询问选民,他们是否希望选举一名市长和四名市议会成员。选民还可以决定市长的任期应该是两年还是四年。如果该市已经有民选市长,他们仍然可以举行选举来改变市长的任期,使其变为两年或四年。
Section § 34901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市长和市议会成员的选票问题应如何措辞。选民将决定是否选举一名市长和四名市议会成员,并选择市长的任期长度。选项是两年或四年,选民可以通过在选票上标记“是”或“否”来表达他们的偏好。多数选民偏好的任期将成为市长的正式任期。
Section § 349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如何通过选举选出市长,以及市长职位出现空缺时如何处理。如果多数选民同意,市长将在市级选举中产生。如果市长职位空缺,市议会应任命一名替代者;如果市议会未能在60天内完成任命,则应举行选举来填补空缺。
此外,在设立了选举产生的市长后,市议会可以询问选民是否希望取消选举产生的市长职位,并恢复由市议会选任市长的方式。如果多数选民同意,这项改变将在现任市长任期结束时生效。
Section § 34904
要成为市长,一个人必须在被提名时和就职时都是该市的注册选民。
Section § 3490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设有民选市长、且市议会成员的四年任期并非错开的城市,决定其中一名市议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这种调整仅限一次,并且必须在选举提名文件开始分发之前做出。城市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市议会职位任期较短,或者根据选举结果,由获得最少票数的当选者担任两年任期。如果出现平局,则通过随机方式决定。未来的普通选举中,市议会成员将当选四年任期,但如果市长任期为两年,则市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