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市或市县,通过遵循本节或《选举法》其他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其自身的管理规则,即章程。

任何市或市县均可根据本条或《选举法》第9编第3章第3条(自第9255节开始)制定、修订或废止其自身的章程。

Section § 34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城市可以通过章程委员会提出自己的章程,章程就像是城市的宪法。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该市的选民在选举中选出。但是,只有在该市注册的选民才能竞选委员会的席位。

Section § 34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在市或市县启动选举特许委员会委员的程序。这可以通过市管理机构的多数票决定,或者通过由至少15%的市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来实现。请愿书上的签名必须经过核实,核实费用由市政府承担。之后,市政府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指导举行选举。

如果特许委员会出现空缺,市或市县的市长应通过任命来填补。

(a)CA 政府 Code § 34452(a) 选举特许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可由市或市县管理机构的多数票召集,或在提交由市或市县不少于15%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后召集。该请愿书应由负责市或市县注册记录的机构核实,且核实费用应由其管理机构提供。管理机构应根据《选举法》第1000条和第10403条召集选举。
(b)CA 政府 Code § 34452(b) 如果根据本章为市或市县设立的特许委员会出现任何空缺,该空缺应由市或市县市长任命填补。

Section § 34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选举宪章委员会的程序。选民首先决定是否要选举一个委员会来提出新宪章。如果多数人同意,获得最多票数的15名候选人将组成该委员会。如果不同意,则不成立任何委员会。

Section § 34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人们如何被提名为特许委员会委员职位的候选人。他们可以像其他地方政府官员一样被提名,遵循这些职位的常规程序;或者他们可以通过收集请愿书上的签名来获得提名,这类似于其他公职候选人在普选中所做的方式。

特许委员会委员职位的候选人应按照为市或市县政府官员提名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提名,或通过请愿方式,其方式与一般法律为在普选中投票选出的公职候选人通过请愿方式提名所规定的方式基本相同。

Section § 34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章程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章程,章程就像一套规则,用于管理市或市县。他们也可以对现有章程提出修改建议。一旦他们完成章程的起草,多数委员必须签署,然后提交给市管理机构的书记员备案。

章程委员会委员应提出章程,并可提出章程修正案,以用于市或市县的治理。如此拟定的章程须由多数章程委员会委员签署,并须提交至市或市县管理机构的书记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34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市或市县,市的管理机构必须印制字体大小至少为10磅的章程副本。如果他们将拟议章程的副本邮寄给选民,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字体或样式来突出显示与现有法律的差异。

Section § 34457

Explanation

特许状委员会制定的特许状一旦提交给市书记员,就必须在下一次全州大选时由该市居民进行投票,前提是距离选举日期至少有 95 天。

在特许状委员会制定的特许状根据第 34455 条提交至市或市县管理机构的书记员办公室后,该拟议特许状应根据《选举法》第 1200 条,在下一次既定的全州大选时提交给市或市县的选民,前提是距离选举至少有 95 天。

Section § 34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市县政府提议、修订或废止一项章程,并将其提交给选民在下一次全州大选中进行表决,前提是距离选举至少还有 88 天。这一程序是其他特定程序的替代方案。

在将任何章程提案提交给选民之前,政府必须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这些听证会旨在确保社区参与,并且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并通过公共张贴进行通知。第二次听证会必须在第一次听证会后至少 30 天举行,并且其中一次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举行,以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只能在第二次听证会举行 21 天后,才能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给选民。

(a)CA 政府 Code § 34458(a) 作为第 34450 至 34457 条(含)所规定程序的替代方案,市或市县的理事机构可自行提议或促使提议、修订或促使修订、或废止或促使废止一项章程,并可将该章程的采纳、修订或废止提案提交给选民,在根据《选举法》第 1200 条规定的下一次全州大选上进行表决,前提是距离选举至少还有 88 天;或者,对于《选举法》第 1415 条 (a) 款 (2) 项所述的提案,可在该项中指定的选举中进行。
(b)CA 政府 Code § 34458(b) 在批准将采纳章程的提案提交给选民之前,理事机构应就章程提案及其内容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根据第 6066 条的规定,通过在理事机构指定并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以及在管辖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且须在每次公开听证会日期前至少 21 个日历日完成。第二次公开听证会应在第一次公开听证会后至少 30 天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举行,以方便公众参与。理事机构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结束 21 天后方可就是否批准将采纳章程的提案提交给选民进行表决。

Section § 34458.5

Explanation

如果有提案要制定或修改市章程,选票上必须清楚列出该市将获得的所有新权力。这包括市议会是否可以在没有公众投票的情况下,独立决定其自身及其他市官员的薪酬。

采纳或修订市章程的提案,无论是根据第34457条或第34458条提交给选民的,均应在选票说明中列举因采纳章程而产生的新城市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市议会是否将根据已采纳的章程,有权在未经选民批准的情况下提高其自身及其他市官员的薪酬。

Section § 34459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批准一项章程提案、修正案或废止案,它就被视为已批准。但是,它要到州务卿按照特定程序接受并备案后才生效。

Section § 34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市县的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在获得选民批准后的文件处理程序。经批准的文本必须制作三份副本,由主要官员认证,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其中一份副本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存入市档案馆,第三份则送交州务卿。此外,每份备案文件还必须包含选举通知、选民论据和选举结果的认证记录。

市或市县选民批准的章程提案或任何修订或废止条款的完整文本,须制作三份副本,并经管理机构主席和书记员认证核实,由市书记员证明,载明该章程已提交市选民并经其批准。其中一份副本须提交该市所在县的记录员备案,另一份存档于市档案馆。对于市县而言,一份副本须提交其记录员备案,另一份存档于市县档案馆。第三份副本须提交州务卿备案。提交给县或市县记录员备案以及存档于市或市县档案馆的每份副本,还须附带以下文件:
(a)CA 政府 Code § 34460(a) 本章或本州法律要求该市在召集选举以提议、修订或废止市章程时发布的所有公告和通知的认证副本。
(b)CA 政府 Code § 34460(b) 根据《选举法》第9281条和第13303条邮寄给选民的任何赞成或反对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的论据的认证副本。
(c)CA 政府 Code § 34460(c) 选民批准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的选举投票的认证摘要。

Section § 34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市或市县的选民提议、修订或废止市章程时,他们必须将其提交给州务卿。一旦提交并符合所有规定,它将被正式备案和公布。它将在法规集中以其自己的章节系列列出,并注明提案何时获得批准和备案。备案后,法院将自动承认其为官方文件。

市或市县的选民提出的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并按照本章规定提交给州务卿的,应由州务卿接受并备案。该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应在法规中以“____年法规,章程第____章”的名称在章程章节系列中公布。在章节号下,应注明批准选举的日期以及向州务卿备案的日期。
在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被州务卿接受并备案后,法院应予司法认知。

Section § 34462

Explanation

为市县成立的宪章委员会,必须在委员选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宪章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并将其提交给市县选民。此期限过后,该委员会将解散。此外,委员会可以选择分阶段向选民提交宪章的部分内容,而不是一次性提交整个文件。

(a)CA 政府 Code § 34462(a) 依照本章为市县设立的宪章委员会,应当自宪章委员选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拟议或修订的宪章,并将该宪章提交给市县选民,且在该期限届满时解散。
(b)CA 政府 Code § 34462(b) 宪章委员会可以分批向选民提交部分拟议或修订的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