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城市可以采用市经理制政府的三种方式:城市的立法机构可以直接颁布该制度,立法机构可以在市政或特别选举中将其付诸表决,或者民众可以通过倡议措施提出。

设立市经理制政府的条例可以:
(a)CA 政府 Code § 34851(a) 由立法机构颁布;或
(b)CA 政府 Code § 34851(b) 由立法机构在任何市政或特别选举中提交给选民;或
(c)CA 政府 Code § 34851(c) 由民众作为倡议措施提交。

Section § 34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一项城市法令应明确规定市政经理的职权范围,详细阐明他们的责任和权力。该法令还可以设定市政经理的工资,或者他们必须获得的最低报酬。

该条例应界定市政经理的职权与职责,并可规定市政经理的薪酬或其应获得的最低金额。

Section § 348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市立法机构希望将政府形式改为市经理制时,应如何在选票上呈现拟议条例。选票必须包含条例编号,并询问选民是否希望采纳这项改变,同时提供“是”和“否”选项供选民做出选择。

Section § 34854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中,超过半数的选民支持该条例,那么该条例将在选票正式清点后的10天生效。

Section § 34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必须在新的法令生效后的60天内任命一名市经理。被任命的人在被选定的时候无需居住在该市。

Section § 34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一个城市中,市经理有权雇佣和解雇警察局长以及其他官员和雇员,但市检察官除外。如果市书记官和市财务官的职位从选举制改为任命制,市议会负责填补这些职位,除非他们通过一项规定允许市经理来做。

Section § 34857

Explanation
市经理上任后,所有他们有权雇佣或解雇的下属官员都将失去职位,除非市经理决定重新聘用他们。

Section § 3485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决定采用市经理制政府,它也可以通过当初采纳该制度的相同程序来取消或废除这个制度。

任何采纳市经理制政府形式的城市,均可按照其采纳该制度的方式予以废除。

Section § 3485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在1947年9月19日之前采纳了市经理制,这项法律承认并正式批准了这些决定,使它们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