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机构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来承担债务,以支付建设或购买其职责范围内的改进项目、财产或设施的费用。

根据本章规定,某机构可以设立收益债券债务,用于购置和建设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改进项目、财产或设施。

Section § 40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债券的发行程序将遵循另一部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中特定章节所描述的相同程序、权力与权利。在此背景下,某些术语的解释有所不同:“决议”指“条例”,“地方机构”指“主管机关”,且“立法机构”指“委员会”。

Section § 40583

Explanation

书记员必须通过在当地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一次,来公布收益债券条例的详细内容。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可用,他们应该选择另一份能够有效告知当地居民的报纸。

书记员应将收益债券条例在市、市县或县内发行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如果当地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最有可能通知到市、市县或县居民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405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委员会发行收益债券时,必须列出具体细节,包括总金额、债券的偿还方式以及利率。他们还需要概括性地描述这些债券将资助哪些项目或改进。此外,委员会可以添加他们认为重要的任何其他细节。

Section § 40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将其通过出售或出租财产所得的资金用作履行财务义务的担保,例如用于担保贷款或为项目融资。

委员会可以将其通过出售和租赁财产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收益进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