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建造、建立和管理排水系统和下水道。

Section § 38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使用各种设施,如堤坝、运河和抽水站,来开垦公共和私人土地。这被视为一项地方性和城市特有的项目。被开垦的土地需要承担这项工程的费用。

这项法律不影响任何现有或未来拥有类似开垦权力的公共实体。

城市可以通过堤坝、防波堤、防浪堤、填土、路堤、水池、排水沟、运河、开挖、水闸、管道、水门、抽水站以及所有为此有用的工程和结构,开垦其境内的公共和私人土地。这项工程属于地方改善和市政事务。开垦费用应完全由被开垦的土地承担。
本节不得解释为影响现在或将来设立的、拥有类似权力的任何公共区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38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根据房产面积、临街面或地块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即使该服务未被实际使用。城市必须遵循特定的通知和听证程序来设定或调整此费用,并且可以在后续年份以相同费率继续收取,无需更改。如果提议新的或增加的费用,则适用相同的通知程序。费用可以根据土地用途或服务可用性而有所不同,并且可能仅适用于城市内的特定区域。城市可以单独收取这些费用,也可以将其纳入年度县税单中,如果未支付,这些费用将成为留置权。逾期付款可能会产生与县其他税费类似的罚款,并且如果可行,必须在税单上单独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