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财产概述
Section § 37350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购买、租赁、拥有和管理房地产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城市还可以控制、使用或出售这些财产,以造福整个社区。
Section § 37351
Section § 3735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的立法机构,通过使用租赁收益债券或参与凭证,为其财产租赁或租赁购买的融资协议提供支付担保。为此,市必须将此决定通知主计长,详细说明支付时间表并指定一名受托人。如果市无法支付款项,必须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随后会通知债券持有人和主计长。主计长随后可以从市在机动车牌照费账户中的份额中调拨资金进行支付,并根据需要减少未来对市的拨款。重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有义务承担市的任何债务或责任。
Section § 37352.1
1980年1月1日之后,在有公共交通的大城市区域,任何新建、购买或租赁的建筑物都应考虑设在现有公共交通路线附近。如果建筑物不在公共交通附近,只有在建筑物不需要公共交通便利、在交通附近建造不实际,或者可以安排交通服务来服务该建筑物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立法机构可以请求交通服务部门的帮助来做出这些决定,并且必须将最终决定告知他们。
Section § 37352.2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若要满足关于公共建筑的某些要求,它必须获得交通规划机构对其考虑现有公共交通路线位置的方法的批准,或者它必须是运营当地交通系统的同一实体。
此外,在交通规划机构批准这些方法之前,县内的当地交通运营商有45天时间进行审查并提供反馈意见。
Section § 37353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购买财产,例如建造停车位、修建街道、小巷或隧道,以及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他们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来支付开发这些区域的费用。但是,他们不允许使用征用权(即强制出售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权力)来接管现有高尔夫球场。
Section § 37354
这项法律允许市的立法机构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给予该市或其官员用于公共目的的捐赠、遗赠或遗产。
如果接受,该市可以按照捐赠者规定的条款管理和使用这些捐赠。
Section § 373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遗嘱或作为赠与将财产或金钱赠予政府机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那么该政府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财产或金钱。
Section § 37356
Section § 37357
Section § 37358
Section § 37359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的立法机构随时限制或取消公众进入市政府拥有或管理的财产。他们可以规定公众如何以及何时可以使用该财产。任何未经许可或违反市政府规定使用该财产的人,都将被视为非法侵入者。但是,这不影响对该财产拥有私人合法权利的个人。
Section § 37360
Section § 3736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土地来保护历史地标或建造娱乐场所。他们还可以制定规则来保护和提升具有特殊历史或美学价值的地点,甚至可以规范附近私人财产的外观。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宗教组织拥有的非商业财产,除非业主同意。此例外专门针对那些声称适用此类规则将导致重大经济或运营困难的财产。1994年之前制定的任何现有规则仍然有效,并且不影响城市执行这些条件的权力。
Section § 37361.1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将具有历史价值的闲置房地产转让给一个专注于保护和推广当地历史的非营利组织。转让条件要求该财产必须为该市市民的利益而修复或保存。如果该组织试图将该财产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实体,所有权将归还给市政府。
Section § 37362
这项法律承认,许多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按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它指出,城市有时拥有需要大修才能居住的房屋。为了帮助实现住房拥有和维护住房,法律允许城市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这些房产出售给这些家庭。但是,购买者必须承诺翻修房屋并在那里居住一定期限。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城市。
Section § 37363
Section § 37364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提供可负担住房的重要性,并允许城市利用其房地产为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建造此类住房。只要符合城市的最佳利益,城市可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或租赁房产来建造可负担住房。
至少80%的地块必须用于住房开发,其中40%的单元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包括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此外,这些单元必须在至少30年内保持可负担性,具体规定在县级备案的监管协议中。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并采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关于收入水平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