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购买、租赁、拥有和管理房地产以及其他类型的财产。城市还可以控制、使用或出售这些财产,以造福整个社区。

城市可以购买、租赁、接收、持有和享有不动产和动产,并为了共同利益对其进行控制和处置。

Section § 37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使用征用权,这意味着如果为了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权力是必要的,城市有权征用私人财产。

Section § 37351

Explanation
市政府可以为城市目的购买、租赁、交易或接收市界以内或以外的财产。他们可以为了城市的利益管理和出售这些财产。但是,他们不能出售滨水区财产,除非是出售给州政府用于海滩或公园,或者除非管理机构的绝大多数(五分之四)成员决定该财产不适合此类用途。

Section § 373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的立法机构,通过使用租赁收益债券或参与凭证,为其财产租赁或租赁购买的融资协议提供支付担保。为此,市必须将此决定通知主计长,详细说明支付时间表并指定一名受托人。如果市无法支付款项,必须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随后会通知债券持有人和主计长。主计长随后可以从市在机动车牌照费账户中的份额中调拨资金进行支付,并根据需要减少未来对市的拨款。重要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有义务承担市的任何债务或责任。

(a)CA 政府 Code § 37351.5(a) 在签订通过发行参与凭证或租赁收益债券为财产的租赁或租赁购买提供融资的协议之前,市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选择根据以下规定担保该融资协议项下的支付:
(1)CA 政府 Code § 37351.5(a)(1) 选择根据本节参与的市,应当将该选择通知主计长,该通知应包括市根据该融资协议应支付款项的时间表,并指定市为本节目的而委任的受托人。
(2)CA 政府 Code § 37351.5(a)(2) 如果因任何原因,市可用的其他资金不足以在需要支付时支付融资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市应通知债券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将该信息传达给受影响的参与凭证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并传达给主计长。
(3)CA 政府 Code § 37351.5(a)(3) 当主计长收到第 (2) 款所述的受托人通知时,或市未能在需要支付时支付融资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时,主计长应向受托人划拨所需支付款项的金额,以便进行该支付。主计长只能从交通税基金中记入机动车牌照费账户的款项中进行该支付,该款项是该市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编第五部分第五章(自第 11001 条起)在该时点有权获得的,并应随即按支付金额减少该市根据该章原本有权获得的后续拨款。
(b)CA 政府 Code § 37351.5(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使加利福尼亚州负有义务,从交通税基金中的机动车牌照费账户向市支付任何款项,无论金额多少或根据任何特定的分配公式,或向市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为清偿市根据本节产生或担保的任何债务或责任而进行的任何支付。

Section § 37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建造和维护用于城市相关活动的建筑物。

立法机构可以建造和维护用于市政目的的建筑物。

Section § 37352.1

Explanation

1980年1月1日之后,在有公共交通的大城市区域,任何新建、购买或租赁的建筑物都应考虑设在现有公共交通路线附近。如果建筑物不在公共交通附近,只有在建筑物不需要公共交通便利、在交通附近建造不实际,或者可以安排交通服务来服务该建筑物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立法机构可以请求交通服务部门的帮助来做出这些决定,并且必须将最终决定告知他们。

1980年1月1日之后,对于位于或将位于标准大都市统计区 (SMSA) 内的建筑物的建造、购买或租赁,该区域根据最近一次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人口为25万或以上,并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99210条定义的公共交通运营商提供服务,立法机构应考虑将选址设在该区域内《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5条定义的现有公共交通走廊内。在现有公共交通走廊之外的地点建造、购买或租赁建筑物,经立法机构确定以下情况后方可批准:(1) 该设施的目的不需要公共交通便利;或 (2) 将该设施设在现有公共交通走廊内不可行;或 (3) 交通运营商将根据需要提供服务以有效服务该设施。委员会可请求交通运营商在做出其决定时提供协助,并应将其决定通知运营商。

Section § 373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若要满足关于公共建筑的某些要求,它必须获得交通规划机构对其考虑现有公共交通路线位置的方法的批准,或者它必须是运营当地交通系统的同一实体。

此外,在交通规划机构批准这些方法之前,县内的当地交通运营商有45天时间进行审查并提供反馈意见。

第37352.1条的规定应予满足,如果立法机构已从交通规划机构获得对其在购置公共建筑时充分考虑现有公共交通走廊位置的程序和标准的批准,或者如果立法机构是交通运营商的管理机构。在交通规划机构批准此类程序和标准之前,县内的任何交通运营商应有45天时间进行审查和评论。

Section § 37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特定目的购买财产,例如建造停车位、修建街道、小巷或隧道,以及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他们可以使用其普通基金来支付开发这些区域的费用。但是,他们不允许使用征用权(即强制出售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权力)来接管现有高尔夫球场。

立法机构可以取得用于以下目的的财产:
(a)CA 政府 Code § 37353(a) 停放机动车辆。
(b)CA 政府 Code § 37353(b) 开辟和规划任何街道、小巷、里弄或隧道,从其终止处到其重新开始处。它可以规划和改善此类街道、小巷、里弄或隧道,并从普通基金中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37353(c) 高尔夫球场;但是,不得通过根据征用权进行的程序取得任何现有高尔夫球场。

Section § 37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的立法机构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给予该市或其官员用于公共目的的捐赠、遗赠或遗产。

如果接受,该市可以按照捐赠者规定的条款管理和使用这些捐赠。

立法机构可以接受或拒绝任何给予或为了该市,或给予或为了其任何官员以其官方身份,或为任何公共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的赠与、遗赠或遗赠不动产。
它可以持有并处置该财产以及该财产的收益和增值,用于赠与、遗赠或遗赠不动产条款中规定的用途。

Section § 37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遗嘱或作为赠与将财产或金钱赠予政府机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那么该政府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财产或金钱。

如果赠与、遗赠或遗赠财产的条款未规定或限制所收到的财产或其收入或增值的用途,则该财产可用于立法机构规定的用途。

Section § 37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授予临时许可,用于在公共小巷上方或下方建造通道或结构,以连接附近的建筑物并方便人们使用街道。但是,这些结构必须以不干扰交通的方式建造,并且城市可以控制它们的使用方式。

Section § 37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让财产所有者或制造业或工业领域的企业主建造和使用从其地产连接到附近铁路的轨道。但是,这项许可可以随时被政府机构收回。

Section § 37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城市,如果它从州政府获得了潮汐和水下土地,可以将这些土地的一部分移交给美国政府,用于公共或政府目的,例如军事用途。但是,这只有在该市的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同意后才能发生。

Section § 37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的立法机构随时限制或取消公众进入市政府拥有或管理的财产。他们可以规定公众如何以及何时可以使用该财产。任何未经许可或违反市政府规定使用该财产的人,都将被视为非法侵入者。但是,这不影响对该财产拥有私人合法权利的个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市属或市控制的任何财产拥有管辖权的立法机构,可随时撤回公众对该财产的个人使用和进入权,或限制其进入或使用的区域、时间或任何其他被认为必要的合理方式。此后任何未经许可或以非规定方式使用该财产的人均属非法侵入者。本条不限制或约束对该财产拥有私人权利的任何人的进入或使用。

Section § 37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联邦政府通过征用权程序想要征用城市的潮汐地、水下地或填海地时,与美国政府协商达成妥协。然而,该法律确保此类妥协不会放弃州对这些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储藏的任何权利,因为这些权利受到法律另一条款的保护。

Section § 37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土地来保护历史地标或建造娱乐场所。他们还可以制定规则来保护和提升具有特殊历史或美学价值的地点,甚至可以规范附近私人财产的外观。然而,这些规则不适用于宗教组织拥有的非商业财产,除非业主同意。此例外专门针对那些声称适用此类规则将导致重大经济或运营困难的财产。1994年之前制定的任何现有规则仍然有效,并且不影响城市执行这些条件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37361(a) 立法机构可以为保护或开发历史地标而获取财产。立法机构也可以为娱乐目的的开发以及与此相关的设施开发而获取财产。
(b)CA 政府 Code § 37361(b) 立法机构可以为具有特殊性质或特殊历史或美学价值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艺术品及其他物品,规定特殊的条件或法规,以保护、提升、永续或使用它们,其中可能包括对公共视野内邻近私有财产的使用或外观进行适当且合理的控制,或两者兼有。
(c)CA 政府 Code § 37361(c) 在1995年1月1日之前,(b)款不适用于由非营利性的宗教附属协会或公司(无论是作为宗教公司还是公共利益公司注册成立)拥有的非商业财产,除非该财产所有者不反对其适用。本款适用于特许市。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侵犯立法机构对1994年1月1日之前指定的任何财产执行特殊条件和法规的权力。(b)款不适用于由任何宗教附属且非营利性的协会或公司(无论是作为宗教公司还是公共利益公司注册成立)拥有的非商业财产,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37361(c)(1) 该协会或公司反对本款适用于其财产。
(2)CA 政府 Code § 37361(c)(2) 如果该申请获得批准,该协会或公司在公开场合确定其将遭受重大困难,这可能剥夺该协会或公司对其财产的经济回报、对其财产的合理使用,或为促进其宗教使命而对其财产的适当使用。
(d)CA 政府 Code § 37361(d)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侵犯任何立法机构对1994年1月1日之前指定的任何财产执行特殊条件和法规的权力,也不得授权任何立法机构推翻根据(c)款(2)项所作的决定。本款适用于特许市。

Section § 373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将具有历史价值的闲置房地产转让给一个专注于保护和推广当地历史的非营利组织。转让条件要求该财产必须为该市市民的利益而修复或保存。如果该组织试图将该财产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实体,所有权将归还给市政府。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转让市政府所有且经立法机构认定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任何剩余不动产及其上的任何建筑物,给一个其宗旨是研究和推广该市历史遗产或保护该市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并且是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非营利公司。任何此类转让应包含一项条件,即该财产的历史性质应得到修复、保存或两者兼有,以造福该市市民;并且,如果该协会或社团将该财产转让给任何非致力于保存和研究该市历史的非营利公司的个人或实体,则产权将归还给该市。

Section § 37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许多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按市场价格购买房屋。它指出,城市有时拥有需要大修才能居住的房屋。为了帮助实现住房拥有和维护住房,法律允许城市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这些房产出售给这些家庭。但是,购买者必须承诺翻修房屋并在那里居住一定期限。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特许城市。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的定义,许多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无法在传统住房市场购买住房。立法机关还认识到,城市偶尔会获得需要大量翻修才能被认定为适宜居住的住宅物业。鉴于维护现有住房存量和扩大住房拥有机会是可取的目标,立法机关声明,如果城市被授权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向这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出售此类住宅物业,条件是购买者翻修房屋并在其中居住一定期限,公共利益将得到很好的维护。本节规定适用于特许城市。

Section § 37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其拥有的住宅物业。市政府必须制定一项规定,说明如何进行出售、谁可以购买以及购买者的责任,例如居住和修缮物业。购买者必须在获得所有权之前满足所有条件。只有低收入到中等收入的家庭才能购买这些物业,并且市政府应尽可能帮助极低收入家庭。即使城市有自己的特许章程规定,这项法律也适用。

Section § 37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提供可负担住房的重要性,并允许城市利用其房地产为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建造此类住房。只要符合城市的最佳利益,城市可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或租赁房产来建造可负担住房。

至少80%的地块必须用于住房开发,其中40%的单元必须是低收入家庭(包括极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此外,这些单元必须在至少30年内保持可负担性,具体规定在县级备案的监管协议中。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并采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关于收入水平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37364(a) 立法机关重申其发现,即为所有加州居民提供住房是全州至关重要的事项。立法机关认识到,城市的房地产可以根据城市的最佳利益加以利用,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因此,尽管有任何城市章程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只要市立法机构确定城市拥有或将要购买的任何房地产或其中权益可用于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或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或其继承者的定义),并且此用途符合城市的最佳利益,城市可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出售、租赁、交换、放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房地产或其中权益,或购买该房地产的权益,以根据城市认为最适合提供此类住房的条款和条件来提供该可负担住房。
(b)CA 政府 Code § 37364(b) 根据本节处置的任何地块面积中,不少于80%应仅用于住房开发。
(c)CA 政府 Code § 37364(c) 根据本节在任何地块上开发的住房单元总数中,不少于40%应为收入等于或低于低收入家庭最高收入75%的家庭所能负担,其中至少一半应为极低收入家庭所能负担。
(d)CA 政府 Code § 37364(d) 根据本节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生产的住宅单元应通过监管协议加以限制,以在最长可行时间内(但不短于30年)持续对这些人群和家庭保持可负担性,具体方法由城市规定。监管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协议中的契约和条件对住房发起人的权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监管协议应在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监管协议应在授予人-受让人索引中,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作为授予人,以城市的名称作为受让人进行备案。
(e)CA 政府 Code § 37364(e) 本节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
(f)CA 政府 Code § 37364(f)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0093和50105节中规定的“中低收入人群和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