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意味着,除非另有说明,本条中提供的定义用于理解本章中的任何语言或术语。

Section § 405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管理局”一词定义为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的剩余财产管理局。

“管理局”指依照本章设立的剩余财产管理局。

Section § 405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此语境下“地方机构”的含义。它指的是设立相关机构的市、市县,或者仅仅是一个县。

“地方机构”指设立该机构的市、市县或县。

Section § 4050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将“书记员”定义为所讨论机构的书记员。

Section § 40510

Explanation
本节将“合同”定义为:某个机构根据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或任何其他相关的联邦法律,为购买或取得剩余房地产而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40511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负责管理权力机构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40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简单地将“委员”一词定义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指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4051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明确指出,“立法机构”指的是市议会或任何管理地方机构的其他立法团体。

“立法机构”指市议会或地方机构的其他立法机构。

Section § 40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信托,以及特定类型的受托人和财产管理人。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信托、商业信托,或其任何的接管人、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

Section § 40516

Explanation

本节将“主席”一词定义为委员会的主持官员。

“主席”指委员会的主持官员。

Section § 40517

Explanation
本节将“财产”定义为根据《1949年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或其他联邦立法获得的房地产。

Section § 40518

Explanation

本法将“司库”定义为负责管理该机构财务事宜的财务官员。

“司库”指该机构的财务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