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放弃公园的全部或部分并出售土地,前提是该公园未被公众使用,只有市政府为此支付了费用,并且没有公共资金用于公园改善。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土地已记录在案地指定为公园,或者土地是为公园用途而购买,但后来发现对公园目的而言不必要或不适合。

立法机构可以放弃公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根据本条规定出售构成该公园的土地,如果其发现所称公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被公众用于公园目的,除城市外无人为该土地支付对价,且未动用公共资金将该土地改善为公园,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政府 Code § 38501(a) 城市范围内的任何土地已通过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地块图或地图,或以其他方式,被指定用于公园目的。
(b)CA 政府 Code § 38501(b) 任何此类土地已为公园目的而购买,且立法机构发现该土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适合、不便利或不必要用于公园目的。

Section § 38502

Explanation
如果公园是用专门为公园目的发行的债券资金购买的,市政府不能随意放弃或出售公园土地。首先,他们必须在下一次市选举或为此事专门举行的特别选举中征求市选民的批准。

Section § 3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式放弃公园的任何部分之前,政府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应清楚地描述可能被放弃的公园的哪一部分,并设定一个日期(至少在30天之后),届时将召开会议对放弃事宜作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38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项决议必须在该市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广告;如果该市没有此类报纸,则由立法机构选择在全县范围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该决议的至少四份副本也必须沿公园边界醒目张贴,间隔不超过 100 英尺。

该决议应根据第 6063 条在该市发行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公布,或者,如果没有,则在该县发行并由立法机构指定的任何报纸上公布。该决议的不少于四份副本应沿公园边界醒目张贴,间隔不超过 100 英尺。

Section § 3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立法机构决定可能需要放弃公园的全部或部分时,他们必须召开会议听取公众的任何反对意见。如果他们同意这些反对意见,放弃公园的计划就会停止,并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不能再次尝试。

Section § 38506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异议被采纳,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关闭公园并出售土地。

Section § 38507

Explanation
市政府可以聘请法律或其他专家来协助出售城市土地。他们也有权决定这些专家将获得多少报酬。

Section § 38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决定如何出售土地,可以整块出售,也可以分成小块出售,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提供信贷支付。如果采用信贷方式出售,付款计划不能超过四年,并且年利率设定为6%。市立法机构还有权设定出售价格和具体条款。

立法机构可以命令将土地整块出售,或分块分宗出售,可以现金支付或信贷支付,以其认为对城市最有利的方式进行。信贷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延期付款应按每年6%的利率计息。立法机构应决定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出售时间、价格和条款。

Section § 385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市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同意,市长和市书记官可以正式签署并交付一份已出售土地的契约。这个过程将按照契约中的规定,转让土地的所有权。

Section § 38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园被废弃或出售时,它不影响任何私人拥有的地役权或权利,也不影响其他政府机构为公园目的以外的用途所持有的任何公共权利。此外,除非在公园土地最初捐赠或购买时有明确的条件说明,否则废弃的公园土地将不会回归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