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730

Explanation
加州的城市可以获取资源,为其居民供水。这可以通过接受赠与、购买或通过法律手段(如征用)取得财产来完成。这些资源包括水、用水权,以及水库、管道或其他输水系统等必要的基础设施。

Section § 38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城市合作获取和开发水源。他们还可以共同努力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以满足他们共同和各自的用水需求。

Section § 38732

Explanation
如果市议会认为与另一个城市合作以确保和管理供水可能有利,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决议来调查此事。之后,在市议会的批准下,市长应任命三名委员。这些委员将与来自另一个城市的委员开会,讨论合作的可能性。

Section § 3873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说明,来自不同城市的委员们应当聚在一起讨论联合获取和开发水源是否有利。他们必须考虑可行且公平的计划,如果达成一致,就将这些计划报告给各自的立法机构。

各市的委员们应当召开会议,审议联合获取和开发水源的必要性,以及他们认为可行和公平的计划和条款。如果他们就这些计划和条款达成一致,他们应当向各自的立法机构报告。

Section § 3873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立法机构同意专员提出的计划和条款,他们必须通过决议正式批准这些计划。随后,这些计划将提交给其城市的选民进行决定,可以在下一次市选举中,也可以在专门为此目的组织的特别选举中进行。

如果立法机构批准专员报告的计划和条款,他们应通过决议声明其批准,并将其提交给各自城市的合格选民,在下一次市选举或为此目的召集的特别选举中进行批准或否决。

Section § 38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在选举中超过半数的选民同意一项供水提案,那么相关城市就可以根据商定的计划开始着手获取或开发供水。

Section § 38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合作发行债券,以筹集共同获取水供应所需的资金。它规定,发行这些债券的程序必须遵循与获取水供应债券相关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38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个城市共享水源或基础设施,它们将仅共同拥有并支付所有城市共同使用的那部分。然而,每个城市负责拥有、建造和运营仅供其自身使用的任何基础设施部分。

Section § 387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各城市之间共享水资源的购买、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应如何分摊。通常,这些费用是根据每个城市预计接收的水量来分摊的。但是,如果相关城市就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达成一致,它们可以选择这样做。

Section § 3873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或服务专门是为了一个城市而设立的,那么这个城市必须独自承担该项目或服务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38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城市在各自的立法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其供水协议。

Section § 38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想要制定一项关于与他人合作获取供水的规则或协议,该市市长必须批准。如果市长不批准,但该规则或协议通过了城市推翻市长否决的常规程序,它仍然可以成为法律。

Section § 38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采取重要措施来管理和为居民供水。他们可以签订合同为城市需求供水,并建造或修复必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如水泵和水库。

他们还可以使用水务服务或债券(包括根据以往法案发行的债券)的资金来偿还用于资助水利设施的债券。此外,城市可以与联邦政府合作并接受其援助,用于与水系统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可以:
(a)CA 政府 Code § 38742(a) 签订合同,为市提供市政用水。
(b)CA 政府 Code § 38742(b) 购置、建造、维修和管理水泵、渡槽、水库或其他为市或其居民供水或为市内的灌溉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工程。
(c)CA 政府 Code § 38742(c) 使用任何水厂或供水或配水设施的任何部分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根据一项名为“一项关于在市政区内设立区域以购置或建造公共改善工程、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法案;关于发行、出售和支付此类区域债券以支付此类改善工程成本的法案;以及关于购置或建造此类改善工程的法案”,于1915年4月20日批准的法案、1927年市政改善区法案,或一项名为“一项关于在市政区内设立区域以购置、建造或扩建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的法案;关于发行、出售和支付此类区域债券以支付此类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成本的法案;以及关于购置、建造或扩建此类水厂、供水系统或配水系统的法案”,于1935年4月26日批准的法案发行的债券资金,或来自市的一般责任债券,用于支付任何此类债券或任何其他经选举人投票授权并为购置或建造市内任何水厂或供水或配水设施而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d)CA 政府 Code § 38742(d) 与美国或联邦部门或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其财政或其他援助,用于市供水系统的购置、建造、维护和运营以及该系统水的销售和分配。

Section § 38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收取年度供水可用性费用,即使该服务未被实际使用。城市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设定此费用,包括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除非计划增加费用,否则城市可以年复一年地继续收取相同的费用;增加费用则需要新的程序。费用根据土地的面积或临街面,或两者的组合来计算,并可根据土地用途和供水可用性而有所不同。但是,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每英亩的费用不得超过10美元,或对于较小地块不得超过5美元。城市可以按月或按财政年度计费,包括将其添加到县税单中,并确保其单独列出。

Section § 38744

Explanation
如果供水备用费未在规定日期前支付,将加收 (6%) 的罚款。未支付的费用总额加上罚款将成为该房产的留置权,并像未支付的县税一样征收。这会在您的税单上单独列出。如果房产在税款到期前已出售给新业主,则留置权不适用,未支付的费用将转到不同的清单上进行征收。在 (8) 月 (10) 日前,市议会必须将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房产告知县监事会和审计员,包括详细信息和罚款金额。

Section § 38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设立特定区域,在这些区域内,供水服务费用的征收是基于水的可用性所带来的好处,而无论水是否实际被使用。整个过程始于一项决议,该决议需明确区域范围、命名该区域并描述所提供的服务。公开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的30到60天内安排。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七天发布。

在听证会上,公众可以对区域的设立、其范围或所提供的服务表达支持或反对意见。关于程序方面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听证会前提交,但轻微的错误可以得到纠正。书面异议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的任何时间撤回。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议会可以通过决议,在市内设立受益区或受益范围,旨在限制根据第38743条授权征收的供水备用费或即时可用费,仅限于此类区域内的土地,根据该土地从水的即时可用性中获得的利益,无论该水是否实际使用。
市议会通过决议设立此类受益区或受益范围的程序应按以下方式启动、进行和完成:
(a)CA 政府 Code § 38745(a) 该决议应:
(1)CA 政府 Code § 38745(a)(1) 声明拟在市内设立一个受益区或受益范围,以实现本节所列目的,并描述拟纳入该区域的领土边界。
(2)CA 政府 Code § 38745(a)(2) 以大致以下形式声明该区域的拟定名称:“供水区(或受益范围)第____号。”
(3)CA 政府 Code § 38745(a)(3) 声明根据本节已在该区域内提供或拟提供的服务类型。
(4)CA 政府 Code § 38745(a)(4) 确定就该区域设立事宜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时间应在决议通过后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60天。
(b)CA 政府 Code § 38745(b) 市议会应在市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如果市内没有报纸发行,则应在在该区域内发行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刊登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七天完成。
该通知应:
(1)CA 政府 Code § 38745(1) 包含决议文本。
(2)CA 政府 Code § 38745(2) 声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3)CA 政府 Code § 38745(3) 声明在听证会上,将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或纳税人就该区域的设立、区域范围或提供特定类型扩展服务事宜的赞成或反对意见。
(c)CA 政府 Code § 38745(c) 在听证会上,任何利害关系人或纳税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该区域的设立、区域范围或在该区域内提供特定类型服务提出异议。任何关于程序合规性或充分性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必须清楚地列出所反对的不合规之处和缺陷。所有书面异议必须在听证会规定时间或之前提交至市议会办公室。市议会可以放弃对任何书面异议形式或内容的任何不合规之处,并在听证会上纠正程序中的轻微缺陷。
书面异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