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1

Explanation
市财务官的主要职责是接收并妥善保管所有收到的资金。

Section § 41002

Explanation

市财务主管必须遵守关于如何处理、存放和保障其管理的公共资金和信托资金的规定。如果该市发行了债券,财务主管必须使用一套遵循标准会计惯例的会计和审计系统。

(a)CA 政府 Code § 41002(a) 市库务官应遵守所有关于其保管的公共资金的存放和保障以及信托资金处理的法律。
(b)CA 政府 Code § 41002(b) 如果该市已发行债券,市库务官应使用一套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和审计系统。

Section § 41003

Explanation

市库务长只有在获得合法授权的人员签署支付令后,才能发放资金。

市库务长只能根据由法定指定人员签署的支付令支付款项。

Section § 41004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市财务主管每月准备一份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所有收到的款项、支出的款项以及市资金中的剩余余额。

这份报告必须提交给市书记员,并且一份副本也应提交给市的立法机构。

市财务主管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市书记员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和所有收入、支出及资金余额的账目。市财务主管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副本。

Section § 41005

Explanation

市财务主管负责征收城市税费和执照费,并且必须按照市级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执行。

市财务主管应按照法令规定,履行与征收城市税费和执照费相关的职责。

Section § 41006

Explanation

市财务长有权聘请副手,协助其履行职责。

市财务长可以任命副手。

Section § 41007

Explanation
为市财务长工作的副手,其职位可随时根据市财务长的意愿终止。他们的薪酬由市的理事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