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书记员应促使根据第53891条要求编制的市财务报告摘要,以主计长规定的格式,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一章第一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00),在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如果没有报纸,市书记员应促使该声明的副本张贴在市内由法令指定为张贴公共通知的三个公共场所。
其他官员市书记官
Section § 40801
本法律要求市书记员详细记录立法机构和均衡委员会的会议及决定。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有明确标题的专用簿册中,并包含一个组织良好的总索引,以便于查阅。
市书记员职责 记录保存 立法机构议事记录
Section § 40804
市书记员必须确保市财务报告的摘要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该摘要应遵循主计长设定的格式。如果没有报纸,该摘要应张贴在由市法令确定用于张贴公共通知的三个公共场所。
市书记员职责 财务报告摘要 发布要求
Section § 4080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政府已经设立了财务总监这一职位,并通过地方法令或条例明确了其职责,那么市政府可以将市书记官的财务和会计职责转移给财务总监。
根据第 (40802) 条至第 (40805) 条施加于市书记官的财务和会计职责,可在设立财务总监职位并由法令界定其权力和职责后,移交给该财务总监。
市书记官职责 财务职责转移 会计职责
Section § 40806
市书记员负责保管一本名为“条例”的簿册,并在其中记录每一项市条例。每项条例记录都应附有一份证明,确认其为准确副本,提供其条例编号,并声明其已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公布或张贴。
市书记员 条例簿册 记录市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