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400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被解散时,其土地和居民将不再受该城市的管辖。这意味着那里的居民将不再拥有作为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承担的任何责任,例如对城市事务进行投票。

Section § 57401

Explanation
在一个城市正式解散之前,所有目前由任何市政府官员或雇员管理或持有的公共财产,必须移交给委员会指定接管的新的实体或多个实体。

Section § 57403

Explanation
在一个城市投票决定解散后,但在解散正式生效之前,市议会必须在30天内将该市的所有资金交给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57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已被解散(意味着它不再是一个正式存在的城市),并且存在未缴的税款或评估款项,则县负责收取这些税款。

县税务官将收取到期款项并将其存入县金库。

这样做是为了帮助任何机构或县本身处理这个已不复存在的城市的最终事务。

如果已解散的城市征收的税款或评估款项仍未收缴,县税务官应在到期时收取,并代表指定的承继机构或县将其缴入县金库,以清理已解散城市的事务。

Section § 574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被解散(即不再作为一个城市存在),那么由该前城市征收的任何未缴财产税,仍可由对赎回该财产感兴趣的人支付。为此,他们需要向县财务官支付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的金额相当于如果该城市没有解散,为结清该税款债务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57407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一个城市被解散,并且根据此程序有资金进入县金库时,这些资金必须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处理了结该市事务所需的各种财务和法律职责。

Section § 57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城市欠款(即城市债务)时,监事会必须签发类似于支票的支付令,以动用指定的专项基金来偿还该债务。

Section § 57411

Explanation
专项基金偿清所有债务后,任何剩余资金可由监事会调动。他们可以选择将其拨给当地的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原城市的其他区域。或者,他们也可以用这笔钱来改善原城市区域内的街道。

Section § 57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停止运作时,新的管理机构(承继方)必须处理其财务事宜,例如收取城市应收的债务。如果委员会指示,承继方的官员将采取必要措施来完成这些事务,就像城市官员会做的那样。

承继机构的管理机构应负责收缴城市应收债务并清理其事务。经委员会命令,承继机构的相应官员应执行为清理城市事务所需的一切行为,其效力与由适当的城市官员执行相同。

Section § 57413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有债务时,县会接管该城市收取这些债务的权利。这意味着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追讨这些债务的支付或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574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一个城市关闭或终止其运作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将从为此目的设立的专项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57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一个城市被解散或撤销建制时,接管并管理电力、燃气、供水和街道照明等服务的运营。

Section § 57417

Explanation
任何从该税收中收取的资金,都必须存放在县财政库中一个独立的账户里。这笔钱专门用于运行、管理和改进征收该税款所支持的公用事业。

Section § 5741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新城市成立,并且其边界内包含了至少三分之二的已解散城市财产价值,那么这个新城市将自动成为已解散城市所有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它还将根据其所包含的财产价值与已解散城市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承担一部分债务和债权。这些价值以旧城市解散时的税务评估名册为准。

Section § 57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被解散,城市原边界以外的区域不能被征税,以偿还该城市曾有的任何债务或负债。

Section § 5742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新成立的城市提出请求,县监事会必须让县审计员免费计算已解散的旧城市和新城市中财产的价值。如果已解散城市的大部分(至少三分之二)财产价值现在位于新城市中,监事会将决定新城市应承担旧城市多少债务,并将其正式记录。

Section § 57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一个城市解散时,其公共财产的处理方式。县监事会必须向州务卿和市书记员发送一份经认证的命令。他们需要将所有公共财产移交给市议会,并分配该市有权获得的任何专项基金的正确份额。在此移交之后,该市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就如同该市最初拥有它们一样。

监事会应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转交州务卿和市书记员,并将监事会接管的所有公共财产以及该市有权获得的专项基金份额移交给市议会。此后,原属于已解散市的所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产权归属于该市,犹如该财产最初由其取得一样。

Section § 57422

Explanation
每年,在正常征收城市税款的时候,市议会需要对已解散城市的区域征收一项特别税。这项税款专门用于支付该区域到期应付的任何未偿债券债务份额。

Section § 574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已不存在的城市中的房产因未缴城市税款而被出售,该房产仍然可以赎回,或者可以发行税收债券,就像该城市没有解散一样。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房产契据将以房产现在所在城市的名义进行。

Section § 57426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不再是一个城市(即解散)时,县将接管该区域的规划和区划管理。该城市之前的规划和法律将成为县针对该区域的规划和法律,直到县决定进行更新或修改。在解散之前存在的任何土地使用或许可证,只要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将继续根据原城市规定被允许。

自解散生效之日起,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7426(a) 在解散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已解散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构成县针对该已解散城市区域的社区规划,直至县更新该社区规划、采纳专项规划或修订其适用于非建制区域的县总体规划。
(b)CA 政府 Code § 57426(b) 在解散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已解散城市的区划条例,应构成县针对该区域的区划条例,并应在县采纳的任何社区规划、专项规划或总体规划修订中予以如此识别,直至县更新适用于该区域的区划条例。
(c)CA 政府 Code § 57426(c) 在解散生效日期之前立即存在的任何有条件使用许可证或合法不符合规定用途,应根据社区规划和区划条例继续有效。
(d)CA 政府 Code § 57426(d) 在解散生效日期之前立即根据总体规划和区划条例授权的任何土地使用,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可能要求的期限内继续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