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区程序重组
Section § 56826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项计划涉及重组区时,它必须包括对每个区结构方式的改变。它还可以根据重组计划中指定的有关法律创建新区。
Section § 56826.5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两个或以上根据不同主要法案成立的特别区如何进行合并。此类合并只有在指定继承者或新区域能够提供所有现有服务,并且已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如果合并由委员会发起,则必须准备一份研究报告,并确保服务通过符合条件的继承者或新区域继续提供。成本不应超过替代方案,并且该计划应增强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问责制。
Section § 56827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处理地方政府实体的重组提案。当提案提交后,委员会可以决定不咨询重组委员会就进行处理,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提案涉及设立、兼并或变更一个独立的特别区,则可能会被提交给重组委员会。此外,如果重组影响到不止一个特别区,则鼓励使用委员会。
Section § 56828
Section § 56829
本法律规定,执行官必须公告一次听证会。该公告应通过刊登和张贴的方式公开进行,并遵循法律其他条款中概述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56830
本节规定,执行官必须向特定个人和团体邮寄有关即将举行的听证会的通知。他们必须将这些通知发送给每个相关市和区,如果有主要请愿人,则发送给主要请愿人,以及任何已请求接收特别通知的人。
Section § 56831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将在预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会,讨论一项重组提案。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要么否决该提案,要么将其提交给一个重组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提出建议。
Section § 5683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接受任何来源的捐款,以支付重组委员会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所产生的费用。受重组影响的县、市和区也可以提供捐款。委员会和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提供其设施,并安排其官员和员工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Section § 56833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通过重组某些区域的决议时必须做些什么。它必须具体描述重组或通过引用来描述,并为重组委员会指定每个区域最多三名成员。该决议还需要确定委员会首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和建议的截止日期(首次会议后至少60天)。
Section § 56834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审查拟议的重组计划时进行某些调整。委员会可以延长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通过增加或删除区域来改变研究范围,并授权委员会制定和评估替代重组计划。但是,他们不能利用这项权力来改变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重组。
Section § 56837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地方区或县需要重组时,重组委员会的成员是如何选出的。每个区的立法机构都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并且可以罢免或替换这些成员。对于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委员会,县监事会任命成员,这些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县雇员。委员会还会为委员会挑选公众代表,这些代表不能在任何地方机构工作。县监事会和委员会都可以填补委员会中的任何空缺职位。
Section § 56840
Section § 56841
Section § 56842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重组委员会会议如何做出决定。如果会议中至少有一半的区域有代表出席,那么法定人数(即做出决定所需的最低成员人数)就已到。每个区域都有一票表决权,而这一票如何投出,则由出席会议的该区域多数成员决定。
Section § 56843
Section § 56845
Section § 56846
Section § 56847
重组委员会完成研究后,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研究总结、重组计划及任何其他考虑过的计划的详细信息,以及委员会关于是否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计划的建议。
Section § 56849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重组委员会完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执行官和区书记员,该委员会即解散。但是,如果报告中存在错误或不明确之处,委员会可以要求该委员会重新召集并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56853
Section § 568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将领土并入消防区的程序,特别是当该领土包含城市任何部分时。在做出任何正式决定之前,消防区可以要求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保城市同意签订一份合同。
该合同要求:1) 该领土在至少10年内仍是消防区的一部分;2) 城市支付消防服务费用;以及3) 城市和消防区双方同意的任何附加条款。
Section § 56856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不能批准地方政府边界的变更,如果这些变更将把农田安全区内的土地并入特别区,特别是当该特别区提供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道路服务时。除非农民同意,并且这些服务符合现有合同下的农业用途,否则此类变更将不被批准。然而,这项限制在农田安全区合同终止前的最后三年内不适用。
Section § 56856.5
本法律禁止委员会批准改变市或区边界的提议,如果这些改变会将受保护合同约束的土地并入,并且并入实体计划将该土地用于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道路等用途,除非这些服务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但是,如果并入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支持允许土地用途的其他服务,则本法不阻止并入。
委员会可以批准此类变更,如果:1) 市或县有措施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农业用途;2) 重组支持高效的城市发展,同时保护开放空间;或者3) 重组对于提供保护开放空间的城市服务是必要的。
如果已发出不续期通知且不为新的土地用途提供服务,或者已批准临时合同取消,则本法不适用。
Section § 56857
本法律解释了当领土并入行政区的提案并非由行政区本身发起时,如何处理该提案的流程。当收到此类提案时,它会被列入委员会的会议议程,仅供参考,并发送给相关行政区。如果存在财务或服务相关问题,或者该区域已根据其他协议获得电力服务,行政区有 60 天时间请求终止该提案。此请求必须有证据支持。如果行政区请求终止,且无人合法质疑此请求,委员会将在 30 天后结束程序。
法律定义了财务和服务问题,指出如果新区域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服务成本,就会出现财务问题。如果当前行政区的服务水平会下降,就会出现服务问题。如果行政区能够提供服务,或者服务已计划在需要时提供,则不构成问题。行政区可以根据各种报告(例如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来得出这些调查结果。本法律不保证供水服务权利,也不改变行政区当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