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区程序请愿发起
Section § 56864
如果人们想将土地并入或从某个区域中移除,他们需要获得一份请愿书签名。对于有注册选民的区域,请愿书必须由该区域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签署,且这些土地所有者合计还拥有至少25%的土地评估价值。对于基于土地所有者投票的区域,他们需要至少25%的土地所有者的签名,且这些土地所有者合计还拥有至少25%的土地评估价值。
Section § 56864.1
本法律解释了重组请愿书所需的签署要求。如果重组涉及成立新区,请愿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与成立该区相关的特定签署标准。如果没有具体的签署规定,则适用一般的解散要求。对于涉及公司化的重组,请愿书必须遵守公司化的签署规定。
Section § 56865
本节解释了如何正确收集两个或多个区合并的签名。如果这些区涉及注册选民,则每个区至少5%的选民需要签署请愿书。如果这些区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请愿书需要由土地所有者签署,这些土地所有者在每个区内的人数和土地总评估价值都至少占5%。
Section § 56866
本法律解释了签署与区域与城市合并,或将区域设为城市附属机构相关的请愿书的要求。它规定,对于有注册选民的区域,签名必须来自该区域选民的5%,或来自城市内但在区域外的选民的5%。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签名应来自拥有该区域至少5%土地价值的土地所有者-选民的5%,或来自区域外城市选民的5%。
Section § 56870
本节解释了谁需要签署解散地区的请愿书。对于由注册选民决定的地区,必须由所有注册选民的10%或拥有该地区土地评估价值10%的土地所有者中的10%签署。对于由土地所有者投票的地区,需要由拥有该地区土地评估价值10%的土地所有者-选民中的10%签署请愿书。
Section § 56871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解散一个已登记选民区。首先,请愿书必须由至少三名已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签署。请愿书应说明该区已存在至少三年,并且其权力未被使用。它还必须表明在过去三年中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没有运作中的董事会,没有提供服务或利益,没有征收税款或费用,或者在过去一年中没有举行有法定人数的区级业务会议。此外,如果该区在请愿书首次签署之日仅拥有货币资产,这也支持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