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64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想将土地并入或从某个区域中移除,他们需要获得一份请愿书签名。对于有注册选民的区域,请愿书必须由该区域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签署,且这些土地所有者合计还拥有至少25%的土地评估价值。对于基于土地所有者投票的区域,他们需要至少25%的土地所有者的签名,且这些土地所有者合计还拥有至少25%的土地评估价值。

领土并入或脱离某个区域的请愿书应按以下方式签署:
(a)CA 政府 Code § 56864(a) 对于注册选民区,由以下任一方式:
(1)CA 政府 Code § 56864(a)(1) 受影响领土内不少于25%的注册选民。
(2)CA 政府 Code § 56864(a)(2) 受影响领土内不少于25%的土地所有者,且他们还拥有该领土内不少于25%的土地评估价值。
(b)CA 政府 Code § 56864(b) 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由受影响领土内不少于25%的土地所有者签署,且他们还拥有该领土内不少于25%的土地评估价值。

Section § 5686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重组请愿书所需的签署要求。如果重组涉及成立新区,请愿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与成立该区相关的特定签署标准。如果没有具体的签署规定,则适用一般的解散要求。对于涉及公司化的重组,请愿书必须遵守公司化的签署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6864.1(a) 重组请愿书的签署应符合本条关于请愿书中提出的各项变更的适用签署要求。
(b)CA 政府 Code § 56864.1(b) 如果重组提案包括成立新区的提案,则该请愿书应符合成立请愿书中指定的主要法案所规定的成立该区请愿书的签署要求(如有);如果没有此类要求,则适用本部分关于解散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6864.1(c) 如果重组提案包括公司化,则该请愿书应符合公司化的签署要求。

Section § 56864.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资格签署请愿书中列出的多项组织变更,他们只需签署一次请愿书。他们的单一签名将计入他们有资格认可的所有提议变更。

Section § 568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正确收集两个或多个区合并的签名。如果这些区涉及注册选民,则每个区至少5%的选民需要签署请愿书。如果这些区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请愿书需要由土地所有者签署,这些土地所有者在每个区内的人数和土地总评估价值都至少占5%。

两个或多个区合并的请愿书应按以下方式签署:
(a)CA 政府 Code § 56865(a) 对于注册选民区,由每个区内不少于5%的注册选民签署。
(b)CA 政府 Code § 56865(b) 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由每个区内不少于5%的土地所有者-选民签署,这些土地所有者-选民应占每个区内拥有土地的土地所有者-选民总数的不少于5%,并且其拥有的土地的评估价值也应占每个区内土地评估总价值的不少于5%。

Section § 568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签署与区域与城市合并,或将区域设为城市附属机构相关的请愿书的要求。它规定,对于有注册选民的区域,签名必须来自该区域选民的5%,或来自城市内但在区域外的选民的5%。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签名应来自拥有该区域至少5%土地价值的土地所有者-选民的5%,或来自区域外城市选民的5%。

与城市重叠的区域合并的请愿书,或将该区域设立为该城市的附属区域的请愿书,应按以下方式签署:
(a)CA 政府 Code § 56866(a) 对于注册选民区,由以下任一方式签署:
(1)CA 政府 Code § 56866(a)(1) 该区域注册选民的百分之五。
(2)CA 政府 Code § 56866(a)(2) 居住在该城市辖区内但位于该区域边界之外的注册选民的百分之五。
(b)CA 政府 Code § 56866(b) 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由以下任一方式签署:
(1)CA 政府 Code § 56866(b)(1) 该区域内土地所有者-选民人数的百分之五,且其在该区域内拥有的土地评估价值不低于百分之五。
(2)CA 政府 Code § 56866(b)(2) 居住在该城市辖区内但位于该区域边界之外的注册选民的百分之五。

Section § 568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谁需要签署解散地区的请愿书。对于由注册选民决定的地区,必须由所有注册选民的10%或拥有该地区土地评估价值10%的土地所有者中的10%签署。对于由土地所有者投票的地区,需要由拥有该地区土地评估价值10%的土地所有者-选民中的10%签署请愿书。

除非第56871条另有规定,地区解散请愿书应按以下方式签署:
(a)CA 政府 Code § 56870(a) 对于注册选民区,由以下任一方式签署:
(1)CA 政府 Code § 56870(a)(1) 不少于该区内注册选民的10%。
(2)CA 政府 Code § 56870(a)(2) 不少于该区内土地所有者人数的10%,且这些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评估价值不少于该区内土地评估价值的10%。
(b)CA 政府 Code § 56870(b) 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由不少于该区内土地所有者-选民人数的10%签署,且这些土地所有者-选民拥有的土地评估价值不少于该区内土地评估价值的10%。

Section § 56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解散一个已登记选民区。首先,请愿书必须由至少三名已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签署。请愿书应说明该区已存在至少三年,并且其权力未被使用。它还必须表明在过去三年中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没有运作中的董事会,没有提供服务或利益,没有征收税款或费用,或者在过去一年中没有举行有法定人数的区级业务会议。此外,如果该区在请愿书首次签署之日仅拥有货币资产,这也支持解散。

一份要求解散已登记选民区的请愿书,如果由该区内三名或以上已登记选民签署,或由土地所有者-选民区内三名或以上土地所有者签署,则应被视为一份充分的请愿书,条件是,除了第56700节所要求的各项事项外,该请愿书阐明该区已存在至少三年,并基于所知信息和信念声明该区的法人权力未被使用,且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曾经存在或现在存在:
(a)CA 政府 Code § 56871(a) 在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日期之前的三年期间内,未发生以下任何事件:
(1)CA 政府 Code § 56871(a)(1) 该区董事会未有正式选出并运作的法定人数。
(2)CA 政府 Code § 56871(a)(2) 董事会未向该区内的居民、土地所有者或财产提供或供应实质性利益的服务或设施。
(3)CA 政府 Code § 56871(a)(3) 董事会未征收或确定并收取任何税款、评估费、服务费、租金或费率,也未将这些征收或收取的款项用于区级目的。
(b)CA 政府 Code § 56871(b) 在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日期之前的一年期间内,正式选出并运作的董事会法定人数未曾开会以处理区级事务。
(c)CA 政府 Code § 56871(c) 在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日期,该区除现金、投资或存款形式的货币外,没有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