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2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特别区可以通过提交正式申请,启动一个程序,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承担新服务或停止提供某些服务。这通过委员会程序进行,并遵循法律中概述的具体步骤。

根据第56654条(b)款,委员会关于在特别区全部或部分管辖范围内行使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而进行的程序,可依照本条规定通过申请决议启动。

Section § 56824.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特区在其管辖范围内希望更改或停止提供某些服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特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这些提案,包括成本估算和现有服务提供者。他们还必须起草一份计划,解释这些服务将如何获得资金,并探讨替代方案。在提交提案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允许地方机构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反馈意见。

(a)CA 政府 Code § 56824.12(a) 特区根据第56654条(b)款,在其全部或部分管辖范围内,提出提供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应由特区立法机构通过一项申请决议,并应包括第56700条中请愿书规定的所有事项,但不包括第56700条(a)款(6)项,并应连同根据第56653条制定的服务计划一并提交。为本条目的服务计划还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6824.12(a)(1) 在特区管辖范围内提供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总估算成本。
(2)CA 政府 Code § 56824.12(a)(2) 在特区管辖范围内,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对客户的估算成本。估算成本可按客户类别识别。
(3)CA 政府 Code § 56824.12(a)(3) 识别现有提供者(如有)拟提供的新或不同职能或服务类别,以及对这些现有提供者的客户的潜在财政影响。
(4)CA 政府 Code § 56824.12(a)(4) 一份书面摘要,说明特区根据第56654条(b)款,在其全部或部分管辖范围内,提供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是否将涉及启动或剥夺提供特定服务、服务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
(5)CA 政府 Code § 56824.12(a)(5) 在特区管辖范围内设立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的融资计划。
(6)CA 政府 Code § 56824.12(a)(6) 在特区管辖范围内设立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替代方案。
(b)CA 政府 Code § 56824.12(b) 通过申请决议的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执行官。除(c)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根据第56824.14条处理根据本条通过的申请决议。
(c)Copy CA 政府 Code § 56824.1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824.12(c)(1) 在根据本条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决议之前,特区立法机构应就该决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56153条和第56154条予以公布。
(2)CA 政府 Code § 56824.12(c)(2) 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受影响的县或任何希望出席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应有机会就该决议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

Section § 56824.14

Explanation

委员会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评估并决定改变特别区服务或权限的提案。如果该区没有足够的资金提供新服务,只有在有同步收入计划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大多数变更不需要公众投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听证会通知必须提前21天发送给受影响的机构并刊登。委员会在听证会期间听取机构和公众的反馈,并可根据需要延长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56824.14(a) 委员会应审查并批准(可附带或不附带修订、全部、部分或有条件地批准)或不批准关于设立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在特别区全部或部分管辖范围内的提案,在为此目的召开并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之后。委员会不得批准在特别区管辖范围内设立新的或不同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提案,除非委员会确定该特别区将有足够的收入来执行拟议的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但第 (1) 款规定的除外。
(1)CA 政府 Code § 56824.14(a)(1) 委员会可以批准在特别区管辖范围内设立新的或不同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提案,即使委员会已确定该特别区将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提供拟议的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但委员会将其批准以根据第 56886 条同时批准足够的收入来源为条件。在批准提案时,委员会应规定,如果根据第 56886 条的收入来源未获批准,则特别区提供新的或不同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不应设立。
(2)CA 政府 Code § 56824.14(a)(2) 除非标的特别区的主要法案另有要求,或除非第 57075 条另有要求,委员会对设立新的或不同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的批准,不应受制于选举。
(b)CA 政府 Code § 56824.14(b) 在该听证会日期前至少 21 天,执行官应向每个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或受影响的县,以及向已向执行官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邮寄听证会通知。此外,在该听证会日期前至少 21 天,执行官应根据第 56153 条,在拟议通过的提案所影响的区域内发行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
(c)CA 政府 Code § 56824.14(c) 委员会可以不时地延期根据本条召开的任何听证会。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任何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受影响的县或任何根据本条召开并举行的听证会上出现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口头或书面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