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关于组织变更或重组的程序总则
Section § 56651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程序在请愿书或决议被接受,并且由相关区域所在县委员会的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时正式启动。
Section § 56652
本法律规定了提交给委员会的关于组织变更提案的申请中需要包含的内容。申请必须采用委员会指定的格式,并应包括一份请愿书或决议、一份解释提案的声明,以及一份包含受影响区域描述的详细地图。此外,它还必须包含委员会法规或执行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最多三名将收到报告和听证会通知的人员的姓名。
Section § 56653
当有人申请改变地方政府区域的设置或合并方式时,他们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该区域将如何提供服务。该计划需要概述目前提供哪些服务,可能增加哪些新服务,以及这些服务的质量和范围。它还应解释何时可以启动新服务,需要进行哪些升级,以及所有费用将如何支付。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65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一个城市被提议解散(即作为政治实体被改变或解散)时,其服务计划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该计划必须描述该城市目前提供哪些服务,并明确解散后谁将接管这些服务。它应列出将停止或转移的服务,解释这些服务目前如何获得资金,以及未来将如何获得资金。必须包括任何现有财政义务的详细信息,例如债券或税收。任何破产情况或影响城市服务的政府命令(如停止令或限水令)也必须披露。此外,每个可能接管责任的实体都必须确认他们已收到服务计划。为了进行全面评估,可能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566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申请变更或重组地方政府区域。通常,这由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来完成,除非变更涉及承担新的职能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相关特别区的立法机构才能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启动这一程序。
该机构必须在通过这项决议前至少 21 天,通知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其计划。通知应描述申请内容和受影响的区域。
该决议必须包含与请愿书要求类似的具体细节,并应附带一份服务计划。
Section § 56655
Section § 56657
这项法律规定,在批准任何关于创建、合并或改变地方政府区域(例如设立新市或合并区域)的提案之前,委员会必须首先审议在原提案提交后60天内提交的任何冲突提案。本质上,他们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检查并评估提案中是否存在重叠或冲突。
Section § 56658
如果您想启动与地方政府组织相关的程序,您需要向主要县的执行官提交申请。收到申请后,除非地方机构已提前发出通知,否则他们必须将申请情况通知相关地方机构和学校官员。他们应及时处理此类申请,特别是涉及区域设立或解散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受影响的机构提交必要数据。
如果提案可能影响多个县,所有相关县都应立即收到通知。在收到申请后的 30 天内,执行官会决定申请是否完整并可备案。对于某些申请,必须有财产税协议,并且在发出所需通知至少 20 天后才能备案,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
如果所有费用已支付且在 30 天内未作出决定,则申请被正式接受。一旦接受,就会签发备案证明,并确定委员会的听证日期。如果申请不完整,申请人将被告知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才能使其完整。签发证明后,提案必须安排公开听证。
Section § 56660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执行官必须通过刊登公告和张贴公告两种方式来宣布。刊登和张贴公告应遵循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方法。
Section § 566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设有网站,所有公开听证会的通知都必须在网站上公布。此外,执行官负责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将这些公开听证会通知发送给与此事相关或对此事感兴趣的几方。这些方包括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提案发起人、要求获得通知的人、如果涉及边界变更则包括附近的城市、如果组建新市或新区则包括相关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包括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或保护局局长。通知还必须发送给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和注册选民。
Section § 56662
本法规定了委员会何时可以在没有公开通知或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某些提案,例如土地的兼并、划出或重组。这可能发生在土地无人居住、地方机构在10天内未要求听证,并且所有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此外,如果私人铁路公司拥有部分土地,它们不得反对。否则,在对这些提案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常规的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56663
Section § 566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希望对一项本可以不经通知和听证就作出的决定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他们必须正式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决定举行之日起90天内安排。
Section § 56665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接收特定申请的执行官的职责。该执行官必须审查申请,并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准备一份包含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应分发给申请中指定的人员、受提案影响或其边界将发生变化的任何地方机构、已请求报告的地方机构以及相关的县或市。
Section § 56666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规则。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已确定,但最多可延期70天。在听证会上,人们可以表达抗议或异议,委员会将审查证据和一份关于该区域服务的报告。如果听证会涉及合并,主要请愿人可以就延误可能造成的任何困难发表意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延期之前会考虑这些影响。
Section § 566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设市土地的一半以上归市或县所有,并且这一变化会导致该市或县收入减少,那么如果市或县提出反对,就不能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也意味着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将同一区域设市的提案。
如果没有反对,设市可以进行,但新成立的城市不能制定对设市时存在的、与公共所有土地相关的现有合同产生负面影响的规定。
这项规定不影响任何在1986年2月15日之前开始的设市工作。
Section § 56668
本法律概述了审查与土地使用变更(如设市、兼并或排除)相关的提案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评估人口密度、土地使用、增长潜力、对社区服务的影响,以及对地方政府结构和经济利益的影响。提案与市或县规划、环境公正和区域住房需求的契合度也需考虑。此外,它强调了明确边界和水供应等服务充足性的重要性。公共机构和受影响方的意见也至关重要。
Section § 56668.3
本节概述了当提议城市分离或区域并入时,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如果第 56751 条或第 56857 条均未终止该程序,委员会必须审视该变更是否有利于受影响区域的现有或未来居民或土地所有者。它还必须权衡来自机构的异议,重点关注财务和服务问题。委员会无需作出明确的调查结果,但评估书面抗议的价值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