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权力
Section § 56375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在地方政府结构变更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例如合并行政区或设立新行政区。
委员会可以批准或否决这些组织变更提案,确保它们符合现有指导方针。
委员会还可以主动提出合并或解散行政区、组建新行政区或重组现有结构的提案,但这些提案必须基于先前的研究和决定。
在涉及兼并(将一个区域并入另一个区域)时,委员会有具体的指导方针。它不能否决某些类型的兼并,并且必须考虑周边区域和城市发展规划等因素。
此外,委员会还管理涉及弱势地区的兼并,并监督建制,包括确定选民人口和管理税收问题。
在不施加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规范兼并提案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同时还要采纳这些提案的评估程序。
Section § 56375.1
这项加州政府法规阐明了委员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启动解散一个区的程序。它规定,首先需要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会上提交的研究报告需以优势证据表明该区存在某些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包括长期服务缺陷、非法支出、忽视公共记录义务、未能达到规定会议次数或财务审计不合格。如果存在此类问题,委员会可以发出通知,给予该区至少12个月的时间来纠正。如果该区充分解决了问题,解散程序将停止。否则,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进解散该区。
公共通知是强制性的,委员会可以合并所需的听证会。本法规独立于其他允许解散区的法律而运作。
Section § 56375.3
本法允许委员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异议程序即可批准城市边界的变更或重组。这些条件包括变更须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启动,由城市提议,并符合特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受影响区域:面积小于150英亩,完全被城市或海洋包围,非优质农业用地,且已基本开发。该区域应从变更中受益。还概述了财产税协议的例外情况和条件。某些指定用于商业用途的大型非建制区域适用特殊规定。
Section § 56375.4
Section § 56375.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委员会就法律中特定部分提及的某些事项作出决定时,它们必须确保这些决定与所涉地方机构的地理影响范围保持一致。简而言之,决定应尊重这些地方机构已确定的界限或运营区域。
Section § 56377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可能将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的提案。他们应优先将优质农田保留为开放空间,并考虑转而使用非优质土地进行开发,除非这会扰乱规划的社区发展。
此外,在将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城市区域之前,开发应首先针对地方机构区域内的空置或价值较低的土地,特别是如果这些土地超出地方机构的控制范围。
Section § 56378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研究现有政府机构的职责。这包括对这些机构进行编目,绘制其服务区域,并确定其能力范围。为此,委员会可以向各种政府机构(如市、县、学区和州部门)索取信息。这些机构必须遵守该要求。委员会的研究结果可供公共机构和感兴趣的人士查阅。此外,委员会还可以申请或接受来自公共、私人、州、联邦或地方政府等各种实体的财政支持或补助金。
Section § 56381
本节概述了各县委员会的年度预算流程和成本分摊责任。委员会必须在5月1日前提出预算,并在6月15日前最终确定。预算不得低于上一年,除非委员会能在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仍能履行职责。拟议预算和最终预算会提交给地方政府实体。
审计员根据县、市和独立特别区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情况,在它们之间分摊运营成本。市和区根据其收入比例分摊,对医疗保健区有特殊规定。
如果医疗保健区的运营不盈利或破产,其成本份额将相应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获得相关地方当局批准,可以使用替代的成本分配方法。
如果实体未能支付其份额,委员会可以要求审计员从税收或费用中收取款项。如果财政年度内资金不足以运营,委员会还可以保留或使用盈余资金并获得贷款。
Section § 56381.6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县,某个委员会的年度运营费用是如何在不同的公共机构之间分摊的。具体来说,它规定费用应根据县、市和特别区这三类机构各自向委员会任命的成员数量来分摊。如果委员会多数同意,包括每类机构任命的成员中至少有一票赞成,委员会可以决定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委员会中拥有永久席位的城市必须按其成员份额比例承担费用,剩余的费用则分摊给县内其他城市。
Section § 5638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销毁重复的文件,前提是原件或其副本已安全保存。它还允许销毁超过两年的原始文件,只要其副本已保存。这些副本必须制作在防篡改介质上,并遵循特定标准。它们还必须清晰、便于公众查阅,并拥有安全、档案质量的备份,单独存放以确保安全。
Section § 56383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为各项服务设定费用和收费标准,例如处理申请、重组委员会、修改影响范围以及重新审议决议。费用必须反映实际成本并遵循第66016条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向执行官支付一笔保证金,并会收到一份费用清单。如果费用有剩余,将退还给申请人;如果费用不足,申请人需补足差额。如果支付费用有损公共利益,费用可以减免。委员会可以推迟采取行动,直到申请人支付费用。请愿书的核实费用处理方式与倡议请愿书类似。如果设市提案缺乏资金,可以向普通基金申请贷款以支付费用,如果提案获批,新成立的城市需偿还贷款。
Section § 56383.5
本节允许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同意为委员会提供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以应对与委员会批准的决定(例如组织变更或影响范围更新)相关的任何法律索赔。如果出现此类索赔,委员会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供合作;如果委员会不合作,申请人则无需承担义务。申请人还必须批准其参与的任何和解。如果委员会承担自己的法律费用并善意行事,它仍然可以参与索赔的辩护。
Section § 56384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执行官来处理其日常事务。如果执行官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任命一名候补执行官。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他们的任命必须注意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指定候补人员。
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任命所产生的成本。“利益冲突”在此遵循《政治改革法案》和加州特定法律法规中的定义,通过避免代表对立利益来确保公正性。
Section § 5638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通过特定的退休法律为其执行官和工作人员安排退休福利。他们还可以提供健康和医疗福利。此外,当从其县内雇佣员工时,委员会必须保留这些员工已获得的任何累计年假、病假、补休时间和退休福利。
Section § 56386
这项法律要求各类公共机构(如市和县)的官员和雇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记录,以协助履行职责,例如准备报告。这包括与负责监督这些任务的委员会和执行官合作。
此外,它还规定,县测量员或其他指定的县官员应评估并报告委员会或执行官要求的与特定事项相关的申请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