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7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特别区边界或职能的变更。当这些变更包括兼并或提供新服务等情况时,委员会在听证会结束后有30天时间来确定公众抗议的程度。根据该区域是涉及注册选民区还是土地所有者选民区,委员会随后会遵循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如果组织变更或重组仅包括兼并、分离、行使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在特别区全部或部分管辖边界内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或上述任何提议的组合,则委员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不超过30天内,对已提交且未撤回的书面抗议的价值作出裁定,并根据注册选民区或城市的情况,采取第57091条 (a) 款中规定的行动,或根据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的情况,采取第57091条 (b) 款中规定的行动。

Section § 57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提议设立新市、解散一个市或合并两个或多个市,该变更必须经选民确认批准。但是,对于这些行动,将不进行抗议程序。

Section § 57077.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解散一个区的程序。通常,如果组织变更是解散,委员会会直接命令解散,无需选民投票。但是,如果满足涉及不同程度抗议的特定条件,解散可能需要选民确认。

如果法律中描述的抗议门槛得到满足,并且提案不是由委员会发起,则可能需要选民确认——特别是如果相关机构反对,或者提案是由委员会发起。

对于与委员会先前行动一致的解散,如果由区委员会发起,委员会可以不经选举直接进行。如果以其他方式发起,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和抗议审查。如果存在多数抗议,程序将终止;否则,委员会将命令解散,无需选举。

(a)CA 政府 Code § 57077.1(a) 如果组织变更包括解散,委员会应命令解散,无需选民确认,除非提案符合 (b) 款的要求,委员会应命令解散,但须经选民确认。
(b)CA 政府 Code § 57077.1(b) 委员会应按以下规定命令解散,但须经选民确认:
(1)CA 政府 Code § 57077.1(b)(1) 如果提案不是由委员会发起,并且如果相关机构未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委员会已发现抗议符合第 57092 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2)CA 政府 Code § 57077.1(b)(2) 如果提案不是由委员会发起,并且如果相关机构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已提交符合第 57093 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的书面抗议。
(3)CA 政府 Code § 57077.1(b)(3) 除 (4)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提案是由委员会发起,并且无论相关机构是否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已提交符合第 57094 条要求的书面抗议。
(4)CA 政府 Code § 57077.1(b)(4) 如果提案是委员会根据第 56375.1 条发起,并且无论相关机构是否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已提交符合第 57093 条要求的书面抗议。
(c)CA 政府 Code § 57077.1(c)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以及第 57102 条和第 57103 条的规定,如果组织变更包括解散一个与委员会根据第 56378 条、第 56425 条或第 56430 条采取的先前行动一致的区,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任一行动:
(1)CA 政府 Code § 57077.1(c)(1) 如果解散是由区委员会发起,立即批准并命令解散,无需根据本部分进行选举或抗议程序。
(2)CA 政府 Code § 57077.1(c)(2) 如果解散是由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发起,由委员会根据第 56375 条发起,或根据第 56650 条通过请愿发起,在举行至少一次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后,并在根据本部分进行抗议程序后命令解散。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 57078 条存在多数抗议,委员会应终止程序。如果未发现多数抗议,委员会应命令解散,无需选举。

Section § 57077.2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委员会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合并两个或多个区。通常,委员会可以在无需民众投票的情况下命令合并。然而,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需要选民确认合并。这些条件包括:多数地方机构领导提出合并、公众有足够多的抗议,或者其中一个相关机构正式反对。触发选民确认的具体抗议门槛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详细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7077.2(a) 如果组织变更包括两个或多个区的合并,委员会应在未经选民确认的情况下命令合并,但如果提案符合 (b) 款的要求,委员会应命令合并,但须经选民确认。
(b)CA 政府 Code § 57077.2(b) 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命令合并,但须经选民确认:
(1)CA 政府 Code § 57077.2(b)(1)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根据第 56853 条由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多数成员通过决议提交的提案,并且委员会已发现抗议符合第 57092 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2)CA 政府 Code § 57077.2(b)(2)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一项非由委员会发起的提案,并且相关机构未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则已提交的书面抗议符合第 57092 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3)CA 政府 Code § 57077.2(b)(3) 如果提案并非由委员会发起,并且相关机构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则已提交的书面抗议符合第 57093 条规定的抗议门槛之一。
(4)CA 政府 Code § 57077.2(b)(4)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一项由委员会发起的提案,并且无论相关机构是否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已提交的书面抗议均符合第 57077.6 条的要求。

Section § 5707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的某些重组是如何决定的。如果一项拟议的重组不属于其他特定条款的范围,委员会可以在没有选民参与的情况下批准它,除非某些条件要求选民确认。

要求选民确认的规则是:如果重组得到至少两个地方机构多数成员的支持并符合抗议要求;如果由非委员会方提出,且没有机构反对但有足够的公众抗议;或者如果某个机构反对但仍符合抗议要求。此外,如果委员会自己发起提案,抗议也可以触发选民确认。

(a)CA 政府 Code § 57077.3(a) 如果一项提案涉及未在第57075、57077、57077.4或57111条中描述的重组,委员会应在未经选民确认的情况下命令该重组,但如果该重组符合(b)款的要求,委员会应命令该重组须经选民确认。
(b)CA 政府 Code § 57077.3(b) 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命令须经选民确认的重组:
(1)CA 政府 Code § 57077.3(b)(1)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一项由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多数成员根据第56853条通过决议提交的提案,并且委员会已认定抗议达到了第57092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2)CA 政府 Code § 57077.3(b)(2)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一项非委员会发起的提案,且相关机构未通过决议对该提案提出异议,并且已提交的书面抗议达到了第57092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3)CA 政府 Code § 57077.3(b)(3)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一项非委员会发起的提案,且相关机构已通过决议对该提案提出异议,并且已提交的书面抗议达到了第57093条规定的抗议门槛之一。
(4)CA 政府 Code § 57077.3(b)(4) 如果委员会已批准一项由委员会发起的提案,并且无论相关机构是否已通过决议对该提案提出异议,已提交的书面抗议均符合第57077.6条的要求。

Section § 5707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涉及区解散并并入另一个区的重组如何处理。如果重组不是通过特定程序启动且不符合某些要求,它将自动进行,无需选民批准。但是,如果根据特定规则有足够的书面抗议,或者如果重组是由委员会自身启动的,那么在继续进行之前就需要选民批准。

(a)CA 政府 Code § 57077.4(a) 如果一项重组包括一个或多个区的解散以及将全部或绝大部分区域并入另一个区,且该重组并非根据第56853条或委员会根据第56375条启动的,则委员会应命令进行重组,无需选民确认;但如果该重组符合分项 (b) 或 (c) 的要求,则委员会应命令进行重组,但须经选民确认。
(b)CA 政府 Code § 57077.4(b) 如果已提交的书面抗议符合第57093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则委员会应命令进行重组,但须经选民确认。
(c)CA 政府 Code § 57077.4(c) 如果重组是由委员会根据第56375条启动的,并且已提交的抗议符合第57077.6条的要求,则委员会应命令进行重组,但须经选民确认。

Section § 570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批准地方政府结构变更(例如合并或设立附属区)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在不举行选举的情况下批准这些变更,除非特定条件要求选民批准。如果提案并非由委员会发起,相关机构未提出异议,且抗议达到一定门槛,则变更需要选民批准。如果某个机构提出异议,或者提案涉及某些条款规定的抗议水平,则需要选民确认。无论这些程序如何,任何合并或附属区的设立都需要相关城市的同意。

(a)CA 政府 Code § 57077.5(a) 在任何命令合并或设立附属区的决议中,委员会应不经选举批准该组织变更,但如果该组织变更符合 (b) 款的规定,委员会应命令该组织变更须经选民确认。
(b)CA 政府 Code § 57077.5(b) 委员会应命令在任何相关机构内的组织变更须经选民确认,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57077.5(b)(1) 如果提案并非由委员会发起,且相关机构未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则委员会已认定抗议符合第 57092 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2)CA 政府 Code § 57077.5(b)(2) 如果提案并非由委员会发起,且相关机构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则已提交书面抗议,且符合第 57093 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
(3)CA 政府 Code § 57077.5(b)(3) 如果提案由委员会发起,且无论相关机构是否已通过决议反对该提案,则已提交书面抗议,且符合第 57077.6 条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57077.5(c) 尽管有 (a) 款或 (b) 款的规定,委员会不得在未经相关城市同意的情况下命令合并或设立附属区。

Section § 5707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对加州某些地方政府变更存在足够多的书面抗议时会发生什么。具体来说,如果地方机构委员会启动了一项改变或重组地方政府边界的提案,并且有足够多的选民抗议,该提案必须提交全民投票。根据提案类型,有两种不同的规则,它们引用了关于需要多少抗议才能触发投票的具体条款。

尽管有第57102、57108或57111条的规定,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7077.6(a) 对于委员会根据第56375.1条启动的任何提案,如果委员会发现已提交的书面抗议达到第57093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则委员会应将组织变更或重组提交选民确认。
(b)CA 政府 Code § 57077.6(b) 对于委员会根据第56375条(a)款第(2)项的(A)至(G)分项(含)启动的任何提案,如果委员会发现已提交的书面抗议达到第57094条规定的适用抗议门槛,则委员会应将组织变更或重组提交选民确认。

Section § 57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何时因多数反对而可以阻止一项拟议的区域重组或组织变更。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多数反对被视为有效:如果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无人居住区域50%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有人居住区域50%或以上的选民,或某个区域的土地所有者-选民提出反对。

在任何重组或组织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委员会认定在听证会结束前提交且未撤回的书面反对意见代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视为存在多数反对,且拟议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应予终止:
(a)CA 政府 Code § 57078(a) 在无人居住区域的情况下,拥有该区域内土地评估价值50%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
(b)CA 政府 Code § 57078(b) 在有人居住区域的情况下,居住在该区域的50%或以上的选民。
(c)CA 政府 Code § 57078(c) 在土地所有者-选民区的情况下,因拥有该区内土地而有权投票的选民的50%或以上的投票权。

Section § 5707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项拟议的城市兼并涉及多个不相连的区域或社区,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社区拥有超过250名注册选民,那么每个社区都将被单独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抗议都必须针对每个社区单独计算,除非该兼并属于Section 56375.3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况。

Section § 570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与其附属区合并,且市议会同时管理两者时,如果市议会同意特定条件,则某些税法条款不适用。这些条件包括继续向城市外部但在该区内部的区域提供相同水平的服务,承担该区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并接管该区的所有税收和收入来源。

附属区与城市的合并,且市议会同时是该附属区的管理委员会的,如果市议会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该市将履行以下所有事项,则不受《税收和税法典》第99条和第99.01条的约束:
(a)CA 政府 Code § 57087.3(a) 继续以与城市界限内区域相同的服务水平,向城市界限外但在附属区范围内的区域提供附属区的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7087.3(b) 承担附属区的所有资产。
(c)CA 政府 Code § 57087.3(c) 承担附属区的所有负债。
(d)CA 政府 Code § 57087.3(d) 承担附属区的所有从价税、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收入。

Section § 57090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区域的变更或重组计划因多数投票反对或缺乏选民确认而停止,那么,如果这些计划涉及设立市或市合并,两年内不得提交类似提案。对于其他变更,等待期为一年。

但是,如果这些等待期损害公共利益,委员会则有权豁免这些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7090(a) 除非(b)款另有规定,如果程序终止,无论是根据第57075和57077条规定的多数反对而终止,还是根据第57179条规定,多数选民未确认组织变更或重组,则在终止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提案涉及设立市或市合并)或一年内(对于任何其他组织变更或重组),不得向委员会提交针对相同或基本相同区域的、实质上相似的组织变更或重组提案。
(b)CA 政府 Code § 57090(b) 如果委员会认定(a)款的要求有损公共利益,则可以豁免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