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办理组织变更或重组程序主管机关决议
Section § 57075
本节涉及加州特别区边界或职能的变更。当这些变更包括兼并或提供新服务等情况时,委员会在听证会结束后有30天时间来确定公众抗议的程度。根据该区域是涉及注册选民区还是土地所有者选民区,委员会随后会遵循另一节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57077.1
本法规定了解散一个区的程序。通常,如果组织变更是解散,委员会会直接命令解散,无需选民投票。但是,如果满足涉及不同程度抗议的特定条件,解散可能需要选民确认。
如果法律中描述的抗议门槛得到满足,并且提案不是由委员会发起,则可能需要选民确认——特别是如果相关机构反对,或者提案是由委员会发起。
对于与委员会先前行动一致的解散,如果由区委员会发起,委员会可以不经选举直接进行。如果以其他方式发起,则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和抗议审查。如果存在多数抗议,程序将终止;否则,委员会将命令解散,无需选举。
Section § 57077.2
本法律阐述了委员会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合并两个或多个区。通常,委员会可以在无需民众投票的情况下命令合并。然而,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需要选民确认合并。这些条件包括:多数地方机构领导提出合并、公众有足够多的抗议,或者其中一个相关机构正式反对。触发选民确认的具体抗议门槛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57077.3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的某些重组是如何决定的。如果一项拟议的重组不属于其他特定条款的范围,委员会可以在没有选民参与的情况下批准它,除非某些条件要求选民确认。
要求选民确认的规则是:如果重组得到至少两个地方机构多数成员的支持并符合抗议要求;如果由非委员会方提出,且没有机构反对但有足够的公众抗议;或者如果某个机构反对但仍符合抗议要求。此外,如果委员会自己发起提案,抗议也可以触发选民确认。
Section § 57077.4
本法律解释了涉及区解散并并入另一个区的重组如何处理。如果重组不是通过特定程序启动且不符合某些要求,它将自动进行,无需选民批准。但是,如果根据特定规则有足够的书面抗议,或者如果重组是由委员会自身启动的,那么在继续进行之前就需要选民批准。
Section § 57077.5
本法律规定了批准地方政府结构变更(例如合并或设立附属区)的程序。委员会可以在不举行选举的情况下批准这些变更,除非特定条件要求选民批准。如果提案并非由委员会发起,相关机构未提出异议,且抗议达到一定门槛,则变更需要选民批准。如果某个机构提出异议,或者提案涉及某些条款规定的抗议水平,则需要选民确认。无论这些程序如何,任何合并或附属区的设立都需要相关城市的同意。
Section § 57077.6
本节概述了如果对加州某些地方政府变更存在足够多的书面抗议时会发生什么。具体来说,如果地方机构委员会启动了一项改变或重组地方政府边界的提案,并且有足够多的选民抗议,该提案必须提交全民投票。根据提案类型,有两种不同的规则,它们引用了关于需要多少抗议才能触发投票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57078
本法律解释了何时因多数反对而可以阻止一项拟议的区域重组或组织变更。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多数反对被视为有效:如果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无人居住区域50%或以上的土地所有者、有人居住区域50%或以上的选民,或某个区域的土地所有者-选民提出反对。
Section § 57078.5
Section § 57087.3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城市与其附属区合并,且市议会同时管理两者时,如果市议会同意特定条件,则某些税法条款不适用。这些条件包括继续向城市外部但在该区内部的区域提供相同水平的服务,承担该区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并接管该区的所有税收和收入来源。
Section § 57090
如果地方政府区域的变更或重组计划因多数投票反对或缺乏选民确认而停止,那么,如果这些计划涉及设立市或市合并,两年内不得提交类似提案。对于其他变更,等待期为一年。
但是,如果这些等待期损害公共利益,委员会则有权豁免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