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特定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此外,一个词的定义也适用于其不同的形式或变体。

Section § 56011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受影响城市”是指任何目前拥有或未来可能拥有区域的城市,这些区域在其边界内,或在其规划的未来发展区域内,并且正在考虑或已决定进行地方政府结构变更,例如区域的合并或分割。

Section § 56012

Explanation
“受影响县”是指任何目前包含或未来将包含某个区域的县,而该区域正在考虑进行组织变更,比如调整县界或合并行政区。这种变更可以是单独一项,也可以是更大范围重组的一部分。此外,如果某个县内的行政区参与了这些变更,即使该行政区的部分范围超出了本县,该县也属于“受影响县”。

Section § 5601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受影响的区”是指目前包含或预计将包含受拟议或已命令的变更影响的特定区域的特别区。这也适用于同时涉及多个组织的变更。

Section § 56014

Explanation
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地方政府机构,其目前包含、将包含、或其规划扩张区域包含或将包含任何提议或实施组织变更的区域。这可能发生在一次单独的变更中,或作为更大规模重组的一部分,或当委员会正在审议有关此变更的研究时。

Section § 56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受影响区域”定义为提议或命令进行组织、重组或服务边界等变更的任何区域。它还包括根据特定条款可能提供某些服务的区域。

Section § 56016

Explanation

“农业用地”一词指正在积极用于商业销售目的种植作物或饲养牲畜的土地、作为轮作计划一部分而暂时闲置的土地,或纳入政府农业援助或保护计划的土地。

“农业用地”指目前用于生产商业用途农产品的土地、在轮作计划下休耕的土地,或参与农业补贴或休耕计划的土地。

Section § 56017

Explanation
本法将“并入”定义为将新区域增设至现有市或区的过程。

Section § 560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申请人”定义为根据另一相关条款规定提交申请的地方机构或个人。

Section § 560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地方政府变更背景下“申请”的含义。它包括四种特定类型的请求:启动组织变更或重组;寻求影响范围的更新或修订;市或区请求批准将其服务延伸至其常规边界之外;以及公共机构请求批准将其服务延伸至其管辖范围之外。

“申请”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6017.2(a) 启动组织变更或重组的申请决议或请愿书,并附有委员会或执行官要求的证明文件。
(b)CA 政府 Code § 56017.2(b) 根据第56425条提出的影响范围修订或更新请求。
(c)CA 政府 Code § 56017.2(c) 市或区根据第56133条提出的,请求委员会批准将服务延伸至该机构管辖范围之外的请求。
(d)CA 政府 Code § 56017.2(d) 公共机构根据第56134条提出的,请求委员会批准将服务延伸至该机构管辖范围之外的请求。

Section § 56019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定义为一个区的主要决策团体或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560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监事会”为行使县政府或立法机构职能的团体。

Section § 56020.5

Explanation

“完成证书”是由一名官员创建并提交给县记录员办公室的文件。该文件证明某组织的变更或重组已成功完成。

“完成证书”指由执行官准备并由县记录员备案的文件,该文件确认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最终成功完成。

Section § 56020.6

Explanation
“备案证明书”是执行官出具的一份文件,用于证明变更或重组的申请符合所有要求,并已准备好进行处理。

Section § 56020.7

Explanation

本节将“终止证书”定义为由执行官准备的一份文件,用以表明一项拟议的组织变更已被中止。终止的原因包括多数书面抗议、选民否决该提案、完成该过程的时间线届满或法院命令。

“终止证书”或“程序终止证书”是指由执行官准备并由委员会留存的文件,该文件表明一项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提案因多数书面抗议、选民在选举中否决、或根据第 57001 条在程序完成前时间届满、或法院命令而终止。

Section § 56021

Explanation

“组织变更”一词指的是地方政府结构中的各种变化。它包括设立新的城市或区域、从城市或区域中增加或移除区域、合并城市或区域、解散城市或区域,以及组建新型政府实体。它还涵盖特别区域所提供服务的变化,或特别区域内某些权力的移除。

“组织变更”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6021(a) 城市设立。
(b)CA 政府 Code § 56021(b) 区域设立。
(c)CA 政府 Code § 56021(c) 城市兼并。
(d)CA 政府 Code § 56021(d) 区域兼并。
(e)CA 政府 Code § 56021(e) 城市脱离。
(f)CA 政府 Code § 56021(f) 区域脱离。
(g)CA 政府 Code § 56021(g) 城市解散。
(h)CA 政府 Code § 56021(h) 区域解散。
(i)CA 政府 Code § 56021(i) 城市合并。
(j)CA 政府 Code § 56021(j) 特别区域合并。
(k)CA 政府 Code § 56021(k) 城市与区域的合并。
(l)CA 政府 Code § 56021(l) 附属区域的设立。
(m)CA 政府 Code § 56021(m) 在特别区域的全部或部分管辖边界内,行使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依照本分部第3部分第5章第1.5条(自第56824.1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56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城市”一词,包括任何建制市,无论其是根据特许状还是普通法运作。它还规定,即使一个城市的名称中包含“镇”字,它仍然可以被视为一个城市。

“城市”指任何建制特许市或普通法市,包括名称中包含“镇”字的任何城市。

Section § 56024

Explanation
“市议会”指的是为一个城市做决策、制定法律的团体。

Section § 56025

Explanation

“市级官员”这个词特指市长或市议会的任何成员。

“市级官员”指市长或市议会成员。

Section § 56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政府的特定语境下定义了“书记官”一词。它解释说,该术语指的是各种地方政府机构(如委员会或市议会)的书记官或秘书。它还说明了当县书记官的职责被划分给不同部门时的情况,明确了谁负责与选举相关的职责,谁负责管理其他职责。

“书记官”指委员会、县、市或区的书记官或秘书,或县、市或区立法机构的书记官或秘书。如果县书记官办公室与监事会书记官办公室是独立的,“书记官”指监事会书记官。如果县书记官办公室与选民登记官办公室是独立的,“书记官”就所有与选举事务相关的职责而言指选民登记官,就所有其他职责而言指县书记官。

Section § 56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Section § 56028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程序”定义为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定部分(特别是从第56650条开始的部分)所采取的行动或步骤。简单来说,当委员会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履行其官方职责时,这些活动就被称为委员会程序。

Section § 56029

Explanation
“主管机构”指的是主要的县委员会,或者在委员会允许的情况下,指其执行官。他们负责在委员会批准了组织变更或重组后,处理相关的异议程序。

Section § 56030

Explanation
合并是指将同一县内的两个或多个城市或区合并,以创建一个新的城市或区。

Section § 56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地方机构所属土地的“毗连”一词。要使土地被视为毗连,它需要与该机构的辖区共享一个共同边界。但是,如果连接仅仅是通过一条长度超过300英尺、宽度小于200英尺(不包括公路)的狭长土地带,则不被视为毗连。

(a)CA 政府 Code § 56031(a) “毗连”指与地方机构辖区内的土地接壤或共享共同边界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56031(b) 如果唯一的毗连是基于一条长度超过300英尺且在其最窄处宽度小于200英尺(该宽度不包括公路)的土地带,则该土地不属于毗连。

Section § 56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县官员”特指为县监事会的成员。

“县官员”指的是监事会成员。

Section § 560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附属特别区”或“附属区”的含义,主要是根据其管理机构来界定。它包括任何立法机构由当然成员组成的特别区——这些当然成员是县或地方机构的官员,或由这些官员任命的人,且他们没有固定的任期。但是,它不包括根据特定条款Sections 56036和56036.6被排除在外的区。

“附属特别区”或“附属区”包括任何具有立法机构的特别区,其立法机构全部或部分由当然成员组成,这些当然成员是县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官员,或这些官员的被任命者,且未被任命为固定任期。“附属特别区”或“附属区”不包括根据Sections 56036和56036.6所载的区定义中排除的任何区。

Section § 5603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脱离”是指将一块土地从一个市或区中划出,意味着该区域不再是其一部分。

“脱离”指将市或区的任何部分领土从该市或区中排除、删除或移除。

Section § 560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弱势未建制社区”定义为人们居住的区域,该区域要么由委员会政策确定,要么符合《水法典》中另一项法律定义所描述的“弱势社区”。

Section § 56034

Explanation
撤销建市是指一个城市被正式解散,不再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存在,除了需要处理完所有剩余事务。

Section § 56035

Explanation
“解散”是指一个区域在法律上被终止或关闭。这意味着该区域的所有权力及其存在都停止了,除非在委员会允许的特定情况下,或为了完成其最终任务。

Section § 56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州法中“区”或“特别区”的含义。简而言之,它是一个为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定政府任务而设立的州机构。该术语包括县服务区,但不包括州、县、市、学区、改善区或空气质量区等实体。

(a)CA 政府 Code § 56036(a) “区”或“特别区”是同义词,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用于在有限的边界内以及在委员会根据第56133条授权的情况下,在区界之外的区域,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
(b)CA 政府 Code § 56036(b) “区”或“特别区”包括县服务区,但不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6036(b)(1) 州。
(2)CA 政府 Code § 56036(b)(2) 县。
(3)CA 政府 Code § 56036(b)(3) 市。
(4)CA 政府 Code § 56036(b)(4) 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5)CA 政府 Code § 56036(b)(5) 评估区或特别评估区。
(6)CA 政府 Code § 56036(b)(6) 改善区。
(7)CA 政府 Code § 56036(b)(7) 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成立的社区设施区。
(8)CA 政府 Code § 56036(b)(8)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二部第四章第三条(自第1160条起)成立的永久道路分区。
(9)CA 政府 Code § 56036(b)(9) 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维护区。
(10)CA 政府 Code § 56036(b)(10) 任何特别区的区域。

Section § 5603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区的组织变更程序必须遵循设立这些区的主要法律。这些区包括统一或联合高中图书馆区、桥梁和公路区、联合公路区、交通或快速交通区、大都市水区以及立体交叉区。

如果其他任何区在其设立法律中规定了具体的法律程序,则这些程序优先于本分部中提供的一般程序。

(a)CA 政府 Code § 56036.5(a) 为第4部分第1章(自第57000条起)至第7章(自第57176条起)(含两章)或第5部分(自第57300条起)之目的,对于以下各实体,组织变更程序应根据授权设立该区的主要法案进行:
(1)CA 政府 Code § 56036.5(a)(1) 统一或联合高中图书馆区。
(2)CA 政府 Code § 56036.5(a)(2) 桥梁和公路区。
(3)CA 政府 Code § 56036.5(a)(3) 联合公路区。
(4)CA 政府 Code § 56036.5(a)(4) 交通或快速交通区。
(5)CA 政府 Code § 56036.5(a)(5) 大都市水区。
(6)CA 政府 Code § 56036.5(a)(6) 立体交叉区。
(b)CA 政府 Code § 56036.5(b) 对于其他区,如果主要法案有规定,则主要法案中的程序应取代本分部中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560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与水和防洪管理相关的实体,例如防洪区和水务机构,在特定章节中不被视为“区”或“特别区”,除非主要县的委员会另有决定。这些实体是否被视为“区”的决定,取决于第56127条和第56128条中规定的标准。

如果一个实体被认定不属于“区”或“特别区”,那么其组织结构的任何变更都应根据最初设立该实体的法律进行,而不是按照区的一般程序进行。

(a)CA 政府 Code § 56036.6(a) 为第4部分第1章(自第57000条起)至第7章(自第57176条起)(包括首尾两章)或第5部分(自第57300条起)之目的,如果主要县委员会根据第56127条和第56128条的规定,认定以下实体不属于“区”或“特别区”,则以下实体均不属于“区”或“特别区”:
(1)CA 政府 Code § 56036.6(a)(1) 防洪区。
(2)CA 政府 Code § 56036.6(a)(2) 防洪和洪水保护区。
(3)CA 政府 Code § 56036.6(a)(3) 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
(4)CA 政府 Code § 56036.6(a)(4) 保护区。
(5)CA 政府 Code § 56036.6(a)(5) 水资源保护区。
(6)CA 政府 Code § 56036.6(a)(6) 补水区。
(7)CA 政府 Code § 56036.6(a)(7) 奥兰治县水区。
(8)CA 政府 Code § 56036.6(a)(8) 加利福尼亚州蓄水区。
(9)CA 政府 Code § 56036.6(a)(9) 水务机构。
(10)CA 政府 Code § 56036.6(a)(10) 县水务局或水务局。
(b)CA 政府 Code § 56036.6(b) 如果委员会认定本条所述实体不属于“区”或“特别区”,则涉及该实体的、根据第4部分(自第57000条起)进行的任何组织变更程序,应根据授权设立该实体的主要法规进行。

Section § 56037.2

Explanation
当一个特别区“剥夺”权力时,这意味着它停止拥有在其区域内或部分区域内提供某些服务或职能的权力。

Section § 560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官员”一词的定义与《选举法》第320条中的描述相同。实质上,它指的是根据既定法律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人。

“选举官员”应具有与《选举法》第320条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56038

Explanation

“执行官”是指委员会根据第56384条规定选定的人员。

“执行官”指委员会根据第56384条任命的人员。

Section § 56038.5

Explanation
“可行”一词指的是某件事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成功完成,同时要考虑到成本、法律要求、社会层面和技术等各种因素。

Section § 56039

Explanation

“设立”指的是建立一个新区的过程。

“设立”指一个区的创建。

Section § 56040

Explanation
“职能”一词指法律赋予地方机构的任何权力或职责,用于提供特定服务或设施,以帮助、造福或保护个人或财产。

Section § 56041

Explanation
改进区是一个特定的区域或地带,设立它的目的是专门对该区域征收特别税或评估费,因为该区域从一项改进中受益。

Section § 56042

Explanation

“休眠区”是一种特别区,需满足特定条件:它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有所定义,在过去一年中没有进行任何财务活动,并且没有任何资产、负债或未履行的法律或财务义务。

“休眠区”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特别区:
(a)CA 政府 Code § 56042(a) 该特别区符合第56036条的定义。
(b)CA 政府 Code § 56042(b) 该特别区在上一财政年度没有发生任何财务交易。
(c)CA 政府 Code § 56042(c) 该特别区没有资产和负债。
(d)CA 政府 Code § 56042(d) 该特别区没有未偿债务、判决、诉讼、合同、留置权或索赔。

Section § 56043

Explanation

本节将“设市”定义为设立或建立一个新城市的过程。某个区域若要被考虑设市,在设市提案启动时,该区域内必须有至少500名注册选民居住。

“设市”指设立或建立一个城市。任何拟设为城市的区域,在提案启动时,其受影响区域内须至少有500名注册选民居住。

Section § 56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独立区”或“独立特别区”。它包括所有董事会成员由区内选民或土地所有者选举产生,或被任命为固定任期的特别区。它不包括董事会成员因在其他政府机构担任职务而任职的任何区,除非他们被任命为固定任期。此外,它也不涵盖被其他法律定义明确排除的区。

“独立区”或“独立特别区”包括任何特别区,其立法机构的所有成员由该区内的注册选民或土地所有者选举产生,或其成员被任命为固定任期;但不包括任何特别区,其立法机构全部或部分由当然成员组成,这些当然成员是县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官员,或这些官员的被任命者,但被任命为固定任期的除外。“独立特别区”不包括《第56036条》和《第56036.6条》所载的区定义中排除的任何区。

Section § 56045

Explanation
“独立特别区官员”是指领导或属于独立特别区主要决策团体的人。

Section § 56045.5

Explanation
“间接成本”一词的定义与《教育法》中某个特定部分的定义完全相同。基本上,本节只是指引您去查找“间接成本”的完整含义。

Section § 56046

Explanation

“居住区”是指至少有12名注册选民居住的任何区域。注册选民人数由选举官员确认,以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书之日为准。

“居住区”指有12名或以上注册选民居住的区域。注册选民人数,由选举官员确定,应以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书之日为准。

Section § 5604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启动”或“启动”指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从而正式启动一个流程。

Section § 56047.5

Explanation

本节将“利益相关机构”定义为在受影响区域内提供设施或服务的任何地方机构。

“利益相关机构”指在受影响区域内提供设施或服务的每个地方机构。

Section § 56047.7

Explanation

“联合权力机构”或“联合权力机关”是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设立的组织。该机构负责履行地方政府职能并提供市政服务。

“联合权力机构”或“联合权力机关”指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Title 1 第七分篇第五章第1条 (从 Section 6500 开始)) 成立的机构或实体,旨在地方层面履行政府职能,包括提供市政服务。

Section § 56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在不同情况下谁有资格被称为“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首先,通常是指在县级最新均衡估税名册上列为所有者的人。如果列出的人不再拥有土地,那么将在下一份名册上显示的人员即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其次,如果存在书面销售协议,协议中列出的任何购买者都被视为土地所有者。最后,任何拥有土地的公共机构,但公路、通行权、地役权、水道或运河除外,也被视为所有者。

“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政府 Code § 56048(a) 在根据本分部的要求需要作出认定时,县级机构编制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的人员。如果该人员不再是所有者,则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是指有权在下一份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的人员。
(b)CA 政府 Code § 56048(b) 土地受已备案的书面销售协议约束时,协议中显示为购买者的任何人。
(c)CA 政府 Code § 56048(c) 拥有土地的任何公共机构,但公路、通行权、地役权、水道或运河除外。

Section § 56049

Explanation
“土地所有者选民”是指在专门为土地所有者设立的投票区中有权投票的人。这也可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即如果适用法律允许,经授权代表他们投票的人。

Section § 56050

Explanation
“土地所有者-选民区”是指一种区域,其中土地所有者可以就选举区域官员、承担债券债务或其他重要的区域事务等关键问题进行投票。

Section § 56050.5

Explanation
本法将“潜在服务或权力”定义为一个区根据其成立法案被允许提供但目前未使用的服务、设施、职能或权力。这些未使用能力的确定由委员会根据特定指导方针作出。

Section § 56051

Explanation
“最终均衡评估名册”一词指的是县、市或区每年用于征收和收取税款或评估费的清单。 此定义不要求包含补充名册,补充名册是税法典另一节中详细说明的单独的财产评估清单。

Section § 56052

Explanation

“法定代表人”是指被授权代表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实体行事的人。它也包括根据法院命令管理财产的个人,例如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指经正式授权代表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文件的该实体高级职员。法定代表人还包括经法院指定并经法院命令授权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以信托身份持有财产的人。

Section § 56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指的是负责管理市、县或区并做出决策的委员会。

Section § 56054

Explanation
本节将“地方机构”定义为指城市、县或区。

Section § 56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成员区”。简单来说,它是一个全部或部分位于另一个更大的区或特定类型实体内部的区。成员区有资格根据其主要规定从更大的区或实体获得服务或商品。

“成员区”指任何全部或部分包含在另一区、大都市水区或第56036.6节中列举的任何实体内的区,且前述区(指成员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根据后述区或实体(指包含成员区的区或实体)主要法案的规定,有权接受或由后述区或实体提供任何政府或专有服务或商品。

Section § 56056

Explanation
“合并”是指一个区被解散后,一个市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接管该区的所有职责、服务、资产和债务。这意味着该区不再存在,该市现在负责处理该区过去所做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56057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下一个均衡评估名册”是市、县或区用来确定房产价值以征税的一份清单。每年都会用到它,帮助计算需要征收和收取的税款。

Section § 560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开放空间”定义为主要是未经开发并用于开放空间目的的土地或水域,如另一条款(第65560条)所概述。

“开放空间”指基本上未经开发并专门用于开放空间用途的任何土地或水域的地块或区域,如第65560条所定义。

Section § 56060

Explanation

“开放空间使用”指的是在另一节(具体来说是第 65560 节)中定义的土地用途。

“开放空间使用”指第 65560 节中定义的任何用途。

Section § 56061

Explanation
“重叠”或“重叠区域”是指同时属于两个或更多区划,或者同时属于一个或更多区划以及一个或更多城市的区域。

Section § 56062

Explanation
本节将“母区”定义为任何负责向另一区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区,例如大都市水区。它还包括第 (56036.6) 节中列出的任何实体,这些实体涵盖另一区的部分区域,并依法要求向其提供服务或商品。

Section § 56064

Explanation

“优质农业用地”指主要用于农业且尚未开发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要符合优质土地的条件,该土地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它应该适合灌溉并被美国农业部(USDA)归类为I级或II级;斯托里指数评级(Storie Index Rating)在80到100之间;能够支持每英亩至少一个牲畜单位的畜牧生产;种植有某些结果或坚果类作物;或者在最近几年内,每年从农产品中持续产生至少每英亩400美元的收入。

“优质农业用地”指一块土地区域,无论是单一地块还是相邻地块,尚未开发用于农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6064(a) 如果灌溉可行,则该土地符合美国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土地利用能力分类中I级或II级的评级标准,无论该土地是否实际灌溉。
(b)CA 政府 Code § 56064(b) 该土地符合80至100的斯托里指数评级(Storie Index Rating)。
(c)CA 政府 Code § 56064(c) 该土地用于饲养牲畜以生产食物和纤维,并且其年承载能力相当于每英亩至少一个牲畜单位,该定义由美国农业部在《国家牧场和牧草手册》(National Range and Pasture Handbook),修订版1,2003年12月中所规定。
(d)CA 政府 Code § 56064(d) 种植有结果或坚果类树木、藤蔓、灌木或作物,其非结果期少于五年,并且在商业结果期内,每年从未经加工的农业植物产品生产中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每英亩四百美元($400)。
(e)CA 政府 Code § 56064(e) 在过去五个日历年中,有三年从未经加工的农业植物产品生产中获得的年总产值不低于每英亩四百美元($400)。

Section § 56065

Explanation
“主法案”一词指的是成立一个区的具体法律,或管辖一个市的一般法律或市章程。

Section § 5606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主要县”是指当需要改变一个区的组织方式或确定其影响范围时,大部分应税财产价值所在的县。

“主要县”指在拟议进行组织变更、重组或确定影响范围的某个或某些区内,根据该县或各县的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拥有所有应税财产全部评估价值中较大份额的县。

Section § 5606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程序”的含义,特别是指委员会为改变或重组政府结构而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任何官方行动。它将这些行动与法律法规中从第57000条开始的特定部分联系起来。

“程序”、“组织变更程序”或“重组程序”指委员会依照第4部分(自第57000条起)针对拟议的组织变更或重组所采取的程序。

Section § 56069

Explanation
“提案”一词指组织内部的建议变更或重组,通常由请愿书或立法机构或学区的正式申请决议发起,并且已获得备案证明。

Section § 56069.5

Explanation

抗议程序是指委员会或经委员会授权的执行官所采取的行动,旨在监督本部第4部分第1章至第4章(从第57000条到第57075条)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委员会在这些情况下作为主要主管机构。

“抗议程序”指委员会或经委员会授权的其执行官,作为执行机构,根据本部第4部分第1章(自第57000条起)、第2章(自第57025条起)、第3章(自第57050条起)或第4章(自第57075条起)所采取的程序。

Section § 56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机构”。它包括州、州委员会或理事会,以及各种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和特别区。它也适用于这些实体的机构或理事会。

“公共机构”指州或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该市、县、市县、特别区、联合权力机构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或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56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注册选民”是指根据《选举法》中列出的规定正式注册的人。

“注册选民”指根据《选举法》注册的任何选举人。

Section § 56072

Explanation
“注册选民区”是指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注册选民可以参与区官员的选举、关于区债券(即该区承担的贷款)的决策以及其他重要的区级决策。

Section § 56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重组”定义为一种情况,即两个或多个组织变更包含在一个提案中。

“重组”指包含在单一提案中的两个或多个组织变更。

Section § 56073.1

Explanation

本节将“申请决议”定义为地方机构或学区用于启动组织变更(例如合并或重组)程序的正式文件。它也可以指委员会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通过的、用于批准此类变更的文件。

“申请决议”指地方机构或学区根据第 56654 条通过的启动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文件,或委员会根据第 56375 条 (a) 款第 (2) 项或第 56879 条 (c) 款通过的文件。

Section § 5607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服务”定义为地方机构职能的一部分的特定政府活动。

“服务”指在地方机构的职能范围内设立并作为其一部分的一项特定的政府活动。

Section § 56074.5

Explanation
“服务审查”是指委员会对特定区域或地区提供的服务种类进行的一项深入研究。这项分析遵循第56430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56075

Explanation

“特别评估区”或“评估区”是由市、县、区或州设立的特定区域。这个区域受益于某些公共服务或改善项目,例如土地征用或街道照明。该区域内的居民需要付费来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

“特别评估区”或“评估区”是指由市、县、区或州根据普通法、特别法案或章程确定、设立和形成的区域,该区域特别受益于以下事项,并被评估或将要被评估以支付其费用和开支:购置任何土地或地役权,购置或建造任何公共设施,维护或运营任何公共设施,或照明任何公共街道、公路或场所。

Section § 56075.5

Explanation

本节将“特别重组”定义为一种过程,即从一个市或一个市县中划出部分土地,然后这块土地成为一个独立的市。

“特别重组”是指包括从市或市县分离领土,并将该整个分离的领土建制为一个市的重组。

Section § 56076

Explanation

“势力范围”这个词指的是一个由委员会决定的计划,它描绘了地方机构未来可能有的边界和服务范围。

“势力范围”指委员会确定的地方机构可能存在的实际边界和服务区域的规划。

Section § 56077

Explanation

“受涉机构”这个词指的是任何参与拟议的变更或重组计划的区或市。

“受涉机构”是指在重组计划中提议或规定了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每个区或市。

Section § 56078

Explanation
“附属区”是一种区域类型,在这种区域中,市议会同时也是该区的董事会。这意味着市议会有权为该区做出决策。

Section § 56078.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承继机构”指的是由委员会指定,负责处理并了结已解散区域剩余事务的地方当局。

Section § 56079.5

Explanation

无人居住区域是指居住的注册选民少于12人的地区。注册选民的官方人数由选举官员在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书之日确定。

“无人居住区域”指居住的注册选民少于12人的区域。注册选民人数应以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书之日由选举官员确定。

Section § 5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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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服务区”是指城市影响范围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无论是已开发、未开发还是农业用地。该区域目前由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提供服务,或者如果属于城市资本改善计划的一部分,则计划在五年内获得服务。该区域的边缘被称为“城市服务区边界”。该边界是与城市合作确定的,并且必须遵循委员会的特定政策。

“城市服务区”是指城市影响范围内的已开发、未开发或农业用地,无论是已设市或未设市,该区域目前由城市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提供服务,或者如果城市为这些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采纳了此类计划,则拟在城市已通过的资本改善计划的最初五年内由城市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提供服务。城市区域的边界应称为“城市服务区边界”,并应与城市合作制定,由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依照第56300、56301和56425条通过的政策予以采纳。

Section § 5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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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中,“选民”一词指既拥有土地又有资格投票的人,以及注册选民。

“选民”指土地所有者选民或注册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