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5220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2201(a)(1) 市、县或市县可以为促进创造经济机会而获取财产。市、县或市县可以出售或租赁财产以创造经济机会。该获取、出售或租赁须首先由立法机构在公开听证会后通过决议批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听证会之前,按照第6066条的规定,在社区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每周至少一次,连续至少两周公布。
(2)CA 政府 Code § 52201(a)(2) 市、县或市县应在本条规定的首次听证会通知发布之时起,不迟于该时间,提供一份报告供公众查阅和复制,费用不得超过复制成本。该报告应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2201(a)(2)(A) 拟议的获取、出售或租赁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52201(a)(2)(B) 一份概述,描述并具体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2201(a)(2)(B)(i) 该协议对市、县或市县的成本,包括土地获取成本、清理成本、搬迁成本、由市、县或市县提供的任何改进的成本,加上为协议融资的任何贷款或债券的预期利息。
(ii)CA 政府 Code § 52201(a)(2)(B)(ii) 对于财产的出售或租赁,拟转让或租赁权益的估计价值,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下允许的最高最佳用途确定。
(iii)CA 政府 Code § 52201(a)(2)(B)(iii) 对于财产的出售或租赁,拟转让或租赁权益的估计价值,根据出售或租赁所要求的用途、条件、契约和开发成本确定。购买价格或租赁期内出租人将被要求支付的租金的现值。如果出售价格或总租金金额低于按最高最佳用途确定的拟转让或租赁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则市、县或市县应在概述中提供差异原因的解释。
(iv)CA 政府 Code § 52201(a)(2)(B)(iv) 解释为何该财产的获取、出售或租赁将有助于创造经济机会,并提及在作出此解释时所依据的所有支持事实和材料。
(b)CA 政府 Code § 52201(b) 批准获取、出售或租赁的决议应以多数票通过,除非立法机构已通过条例规定为此目的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并应包含一项认定,即该财产的获取、出售或租赁将有助于创造经济机会。对于财产的出售或租赁,该决议还应包含以下认定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2201(b)(1) 对价不低于按其最高最佳用途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
(2)CA 政府 Code § 52201(b)(2) 对价不低于按出售或租赁所授权的用途以及契约、条件和开发成本确定的公平再利用价值。
(c)CA 政府 Code § 52201(c) 本条规定是法律授予城市处置市有财产的任何其他授权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