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2031(a) 任何两个或多个城市或县,或其任何组合的管理机构,可经协议设立一个区域能源管理局。参与该协议的每个管理机构应任命两人为该管理局的委员,且各管理机构应共同任命一名不分区委员;所有必要委员任命后,该区域能源管理局应被授权行使社区能源管理局被授权行使的所有权力。
(b)CA 政府 Code § 52031(b) 根据 (a) 款任命的委员应随任命他们的管理机构的意愿任免。
(c)CA 政府 Code § 52031(c) 区域能源管理局的多数委员构成法定人数,用于开展业务、行使其权力以及所有其他目的。区域能源管理局可经多数委员投票作出决定。
(d)CA 政府 Code § 52031(d) 委员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