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0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说明,本章可被称为《社区能源管理局法案》。

Section § 52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帮助县市制定全面的能源计划。其目标是鼓励新建和现有建筑的能源效率和节约。它还旨在保护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免受能源成本上涨的影响,并支持当地经济的稳定。

Section § 52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另有说明,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整个章节的规则和指引。

Section § 52003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理局”一词定义为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的社区能源管理局。
“管理局”指根据本章设立的社区能源管理局。

Section § 52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城市”一词,指任何城市以及任何市县。

“城市”指任何城市或市县。

Section § 5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县”一词定义为指州内的任何县。

“县”指任何县。

Section § 52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管理机构”一词指的是什么:在涉及市时,它指的是市议会;而在涉及县时,它指的是监事会。

“管理机构”指就市而言的市议会,或就县而言的监事会。

Section § 5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由市或县设立的机构的“运营区域”的含义。如果一个机构是由市设立的,其运营区域就在该市范围内,除非另一个市同意共享其区域。它也不包括县的非建制区域。对于由县设立的机构,其运营区域包括整个县,但任何市内的部分除外。

“运营区域”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2007(a) 就由市设立的机构而言,指其边界内的区域。不包括位于其他市内的任何区域,除非该其他市的理事机构已通过决议或条例同意。不包括位于任何县的非建制区域内的任何区域。
(b)CA 政府 Code § 52007(b) 就由县设立的机构而言,指该县的全部区域,但任何市内的区域除外。

Section § 520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联邦政府”一词,指美国或其任何用于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或工具。

“联邦政府”指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工具。

Section § 52009

Explanation
本节将“能源项目”定义为城市或县域边界内,其运营直接或间接大量使用能源的任何项目。但是,它不包括私营公用事业公司为维护或扩展其对客户或用户的服务而开展的项目。

Section § 5201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债券”指的是根据本章规定由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债务,例如债券、票据或凭证。这可以包括参与凭证、临时凭证和无担保债券。

“债券”指根据本章规定由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参与凭证、临时凭证、无担保债券或其他债务。

Section § 52011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者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可以适用。这意味着本章的条款是独立的(或“可分割的”),并且可以在不依赖无效部分的情况下运作。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此无效不应影响本章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52012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在理解和应用本章的规定时,应该以一种能够支持并达到本章原本目的和目标的方式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