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市政府任命人员担任“委员”来服务某个机构,而不是由政府自己来做。他们可以在通过决议或条例时,或在之后的任何时间这样做。政府必须明确委员的人数,但至少要有三名委员。他们还应该界定这些委员将拥有的权力和职责。

作为不亲自担任该机构委员的替代方案,任何县或市的理事机构,在根据第52030条通过决议或条例时或此后的任何时间,可以任命其他人作为该机构的委员。在此情况下,理事机构应指定委员的人数和任命方式,但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理事机构应规定根据本条任命的委员的权力和职能。

Section § 52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任了委员来监督某个机构的县或市的理事机构,仍然有权审查和批准该机构做出的所有决定。此外,理事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或条例,决定收回控制权,这将终止被委任委员的职责。

根据本条委任了委员的县或市的理事机构,保留对该机构所有行动的审查和批准权,并可随时通过决议或条例,决定恢复对该机构的控制,在此情况下,被委任的委员将不再履行其职能。